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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P2P行业监管立法的国际经验》

(四)国际监管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美、韩、英三国对P2P行业采取了各不相同的立法监管措施。美国的监管措施最丰富,对该行业的监管力度也最大;韩国尝试将P2P行业纳入成熟的电商经营模式中进行监管,用电商中介的监管立法来监管P2P公司;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没有将P2P行业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更没有采取立法监管的措施。比较三个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第一,对P2P行业进行监管是必要的,立法是监管的重要手段。P2P公司的贷款对象往往是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借款人,这些借款人潜在的违约风险以及P2P公司制定的较高利率标准都应引起监管机构的注意。对P2P行业进行可以使得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利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并促使P2P行业有序发展。

第二,采取何种监管模式与国家金融体系的规模、复杂程度密切相关。美国金融业发展历史悠久、体系结构复杂,同时也是次贷危机的肇始地,因此对于P2P行业形成了异常复杂的监管格局。相比之下,韩国的经济规模小于美国,金融体系的复杂程度也低于美国,相应,其监管措施也就更简单、更注重形式合规性。中国在金融体系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上更接近美国的状况,在立法方面也就更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和教训。

第三,监管立法要注意平衡各类主体的利益。P2P公司提供的是中介服务,其业务联系着贷款人和借款人。立法监管一方面要保护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则要防止出现对P2P公司的过度监管。如果监管立法过粗,就无法充分保障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利益,导致双方对P2P公司的不信任,损害行业的声誉;如果立法监管过细,P2P公司成本过高而持续亏损,就会直接阻碍P2P行业的发展。美国就是由于立法监管过于严苛,导致其国内P2P行业发展始终受到阻碍;韩国则在保障贷款人、借款人利益的同时,通过立法措施鼓励P2P公司的合法发展,例如经营线上信贷服务中介平台的P2P公司,可以享受到作为电子商业经营者的种种优惠措施。这一点值得我们思考。

四、立法建议

我国P2P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贷款人角度分析,近年来我国通货膨胀、银根紧缩、股市不振和楼市调控的经济金融环境促使资金持有人积极寻找获得更高投资回报率的途径。从借款人角度分析,迅速成长的中小微企业、经营小型创业项目的个人以及众多普通家庭常常面临融资困难。P2P公司开展的业务满足了借贷双方的需求,因而业务量迅猛增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从各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可以看出,世界上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P2P行业监管立法经验。对这一新兴行业进行立法监管,需要综合考虑本国历史传统、国家制度建设的规模、既有的金融行业格局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并充分分析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下列立法建议。

第一,确立监管主体。P2P公司是一种新兴的、具有金融创新意义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由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作为其审批和监管机构最为合适。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也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明确监管对象。一方面,要通过立法途径明确P2P公司的定义;另一方面,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P2P公司的业务范围作出规范,例如严格禁止P2P公司变相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信托、私募等业务。

第三,设置准入标准。绝大多数P2P机构注册为公司,因而应当首先符合《公司法》的设立标准。在此基础上,应当由监管机构就注册资本、组织结构、内控制度、技术条件、营业场所、人员资质等问题设置行业准入标准。

第四,规范资金管理。监管机构应当为P2P公司指定专门金融机构,建立专用账户,限制资金的流向和用途,促使中介公司严守中介业务底线,防止用户资金被挪用、转移,避免P2P公司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

第五,加强风险控制。P2P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信用评价机制,通过线上、线下途径核实客户身份,并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借款人做出信用评价。各P2P公司之间应当共享具有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名单,并限制借款人将资金投向股市等股本权益性的高风险投资领域和非法投资领域。

第六,完善外部监管。监管机构应当对P2P公司的财务数据、借款利率、贷款期限等事项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此外还应要求中介机构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合理地披露相关经营信息,供社会公众查阅。督促中介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禁止P2P公司进行误导性的广告宣传及强制推销信贷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建立退出机制。P2P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风险、严重亏损、重大违法、违规等情形,被监管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运营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贷款合同,最大程度地协助出借人回收剩余款项。主动退出P2P行业的P2P公司,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告知客户其终止的时间和终止的原因。

总之,P2P行业的立法规模应当适度,既不能过度,剥夺了P2P公司的发展和创新的空间,也不能过于稀疏乃至彻底缺失,导致这一行业的风险程度偏高,行业内部无序竞争。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吸取外国的教训,在充分考虑中国金融市场特点的基础上审慎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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