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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模式自引入中国以来,就迅速融入了中国元素,从第一个中国Kickstarter众筹平台—---点名时间到如今数十家众筹平台,均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改造和创新,已经与美国众筹平台有了较为明显的差异。但相对于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而言,众筹始终在摸索中前行,在静悄悄中探索,发展比较缓慢。在制约众筹发展的因素中既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有整个社会大环境问题。

总体上看,除了债权式众筹P2P得到迅猛发展之外,其他类型的众筹,如股权类众筹、回报类众筹、公益类众筹,以及基于众筹思维的圈子咖啡馆众筹模式,虽然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总体看来还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状态。那么,中国式众筹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呢?是什么原因造成中国式众筹发展如此缓慢的呢?

制约因素一:众筹在中国的政策法律环境还不成熟,很多众筹创新模式与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冲突。

在众筹起源地美国,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JOBS法案(全称为《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进一步放松对私募资本市场的管制,法案允许小企业在众筹融资平台上进行股权融资,不再局限于实物回报,同时法案也作出了一些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定。法案规定,对每一个项目来讲,其融资规模在12个月内不能超过100万美元;同时也限制了每一个特定投资人的融资规模,不可超过其年收入的5%。JOBS法案的出台使美国众筹有了合法生存的法律依据,特别对股权类众筹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但在中国,根据中国法律,众筹不支持以股权、债券、分红、利息形式作为回报项目,否则有非法集资之嫌,美微传媒在淘宝出售原始股的大胆尝试就被监管部门叫停就是一个例子。

在中国现行法律环境下,股权众筹生存和创新的空间很小。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及证券法相关规定,如果未经监管部门审批,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都属于公开发行股票。如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能在平台上公开宣传众筹项目,否则,有可能违反未经审批向公众公开发行股份的法律红线,如果达到一定的程度,则可能构成犯罪。此外,也不能踩向超过200个特定的人发行股份的法律红线。在此情况下,股权众筹只能通过线下进行,不能发挥众筹的效用。

因此,就目前中国法律政策环境而言,债权类众筹、股权类众筹还存在诸多的限制和法律红线,如果放开去创新则可能触犯刑律,保守则不利于创新,缺乏吸引力。

制约因素二: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还存在问题

就目前看,中国式众筹网站的交易规则和盈利模式是,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预定筹款目标,系统会将已筹集到的资金退还给出资人。如果项目筹款成功,网站将根据筹得金额按比例收取佣金,佣金是主要收入来源,其次还有广告收入。

具体而言,诸如Kickstarter等国外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通常是,从融资成功的项目中收取一定佣金,费用比率一般为5%至10%。但在国内,众筹模式很难收取佣金,而且由于用量很小,再加之很多众筹项目融资金额不大,即便收取也没有意义。

没有好的商业模式和盈利点,就难以吸引更多的互联网创业者加入众筹行业,也难以吸引投资人的目光。这些都客观上制约了众筹平台的发展。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国内的线上众筹平台目前收益模式与行业密切相关,例如娱乐业可能有衍生品,很多众筹平台在尝试一些“未来权益”分成,不是赚在项目上,而是赚在项目外。比如一些股权众筹平台开始收取融资方的股权而不是现金。不过,作为金融平台,众筹的主要商业模式终究还要回归佣金模式,只是它还不适合目前的发展阶段。
制约因素三:中国式众筹征信体系及诚信环境缺失

征信体系也是众筹平台的一大难点,通过陌生平台或者弱关系开展众筹,筹资人的信任机制、分配机制、退出机制是否健全到足以让人相信,而且持久相信,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项目发起人可以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圈钱,领投人也很可能是同谋。

由于众筹平台游离于央行征信系统之外,再加之目前众筹缺乏明确的金融监管主体,很难被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目前大多数众筹平台所能做的,是自建征信数据库排查借款人的恶意违约风险,央行的个人征信报告很难调用。除了央行的征信体系,个人信息的查询,身份识别,相关的其他司法状态信息等存在难以打通的障碍,金融大数据还是个美丽的梦!缺乏了用户征信在线大数据支持,众筹平台只能依靠有限的人力用有限的手段采用传统的方法去调查项目发起人的资信能力,这种风险防控模式方式成本高、效果差。

制约因素四:众筹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保护不足问题

投资者缺乏安全感,发起人也同样缺乏。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匮乏让筹资者面临创意剽窃的危机。鉴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众筹平台无法保证创意不被他人剽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只能自己提高保护意识,部分披露产品或创意细节,同时与网站签订一些保密协议,防止项目鸡飞蛋打。但这样做却使得投资人看不到完整的项目和产品创意信息,无法做出投资决策,所以大量的股权类众筹及高科技产品的回报类众筹不具有吸引力的原因。

如何既能保证发起人的创意不被投资者剽窃,又能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创意信息做出投资决策,这是一个两难选择。面对这种尴尬的局面,如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但是整体看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路途还很遥远。

制约因素五:中国社会对众筹认识不足,存在诸多误解

由于中国各地之前出现的民间借贷引发的跑路现象和对一些集资诈骗案件的处罚,使社会普遍把众筹与非法集资联系起来,一听到众筹立刻联想起非法集资问题。

再加之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社会普遍存在信任感,所以这些因素都对众筹的发展不利,因为众筹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没有信任就不存在众筹的基础。

鉴于上述诸多因素的制约,中国式众筹目前的现状是,除了越来越膨胀的P2P之外,股权式众筹谨小慎微,步履蹒跚。唯有回报类众筹凭借“创意产品和文艺”艰难生存,一些线下的咖啡馆只是在出卖圈子,逐渐陷入过剩。难免有些行业人士认为:“众筹是非主流的互联网融资渠道,不向创业公司开放,只以音乐、影视、科技、漫画、游戏等项目名义筹资。投资者收益仅限于实物产品,并没有资金回报,众筹在国内变味了,成为广告投放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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