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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庞氏骗局

庞齐骗局称谓源自美国一名意大利移民查尔斯·庞兹(CharlesPonzi),他于1919年开始策划一个阴谋,成立一空壳公司骗人向这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后庞齐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齐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被戳破。

古老的庞氏骗局被包装成P2P借贷平台,借助其强大的社交传播力和快速的资金归集功能,成为非法集资的重要渠道。据统计,今年以来,已经有45家P2P平台跑路。从去年下半年至今,深圳8家、浙江10家P2P网贷平台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调查。不得不说,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P2P行业鱼龙混杂,发展方向令人担忧!假如,P2P网贷平台坚守底线,只做平台服务,不揽储,不违规提高收益率,不搞变相理财产品,即使发展速度慢,又怎会一夜倒闭,甚至发生老板直接跑路这样的极端事件!

2.网络钓鱼

网络钓鱼(Phishing)是一种企图从电子通信中,通过伪装成信誉卓著的网站以获得如用户名、密码等账户信息和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犯罪诈骗过程。它常常导引用户到URL与接口外观与真正网站几无二致的假冒网站输入个人数据。网络钓鱼是一种利用社会工程技术来愚弄用户的实例,它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低亲和度。除了显而易见的危害,P2P平台网络钓鱼的危害还在于非法获取个人征信信息进行骗贷,影响个人信用。

网络钓鱼是网上资金系统普遍面临的风险,但是相对于银行机构而言,P2P平台被钓鱼的可能性更高。一是网站是借贷双方和P2P平台唯一沟通的渠道,宣传也主要依赖社交化网络,缺少传统银行机构电子银行的公众宣传教育,技术防护措施也低于传统银行机构,更容易被误导而登陆钓鱼网站;二是P2P借贷作为新兴行业,缺乏有效监管,行业并不透明,公众对于P2P网站的选择和正规网站的识别具有随意性。

3.电子合同欺诈

真正的P2P平台所有交易均是在线上完成的,签署电子合同。由于投资者往往不清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技术风险,从而给P2P平台所有者以可乘之机。

一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由于互联网的特殊属性,因此P2P平台如果采取强势手段行使对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技术管辖权,那就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电子合同的公正性不能得到保障。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强调指出,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二是电子合同的违约风险。电子合同签署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并不进行直接的接触,而是完全依靠电子网络系统,并以此为平台进行合同的订立。所以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实际履行能力并不清楚,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行为人本身并不具有实际履行能力,用电子商务交易为幌子骗取受害人财务后便不再履行合同或不按电子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完成交易等情况的发生。

4.电子征信材料欺诈

国内的信用体系不完善,目前使用较多的是央行的征信系统。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都能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而P2P网贷平台没有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权限。除了阿里金融可以从淘宝的大数据中分析贷款人信用外,一般P2P平台只能通过申请人线上提交的材料来判断其信用,存在因电子征信材料欺诈而造成的信用风险。

一般地,由贷款申请人按照网站的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从机制本身上就存在先天缺陷;由于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且从技术上来说复印件存在造假的可能性很大,所以电子审贷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即使是最重要的个人征信报告,由于央行没有开启线上验证渠道,征信报告本身也没有有效的防伪措施,造假的可能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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