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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央行联合多部门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市场反应最强烈的是第十四条:“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有平台老板和从业人员在各种场合问我们,那现在我们找银行接不进去,找第三方又怕被淘汰,到底该怎么办?飒姐回复:车到山前,必有路。

1、银行托管及法律后果。

根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托管”是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市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指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和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由此可见,商业银行确有托管业务职能,只是由于个中原因未被互联网金融监管层纳入《指导意见》成为标配。银行托管的法律后果看似比“存管”重,实则不然,要看托管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如何签署,双方权利义务如何约定,各自在合同条款中承担责任享受权利。

2、银行存管及法律后果。

根据证监会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我们可以看到,商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也就是说,银行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存放客户结算资金,即:银行仅为客户资金存放机构。监管层的本意,可能是要通过降低银行法律风险,鼓励更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的资金业务中来。但是,银行托管和存管,在实际操作中的法律后果差别能有多少呢?这当然要看存管或托管合同的具体条款,本质上看,两者都是服务合同,那就要看一方提供哪些服务,一方给予怎样的对价,无论叫什么名字,司法判断总是要“有约定,从约定”。煞费苦心地把银行拉入互金江湖,给他一个托管地位,飒姐只能一声叹息,孩子成不成器,家长不能干着急。

3、第三方支付公司及未来。

据我们观察,第三方支付公司在越俎代庖的岁月里,其实较好地解决了客户资金流与信息流的分离,基本满足了网贷平台的需求。当然,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公司没有资格从事托管工作,之前某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宣传确有夸大。但是,我们必须往前看,银行们乍一接手P2P托管业务,对琐碎繁琐的信息流和资金流匹配不熟悉,对客户T+X有个适应过程,建议与银行紧密合作,改善存管流程,减少中间环节,提供更周到细致的服务。另外,针对中小型或初创类互联网金融平台,第三方支付公司依然有先发优势,可以继续为之提供服务。但应当注意,积极寻找到紧密合作的银行,就目前政策定位而言对支付公司更有利。飒姐认为,资金流分离的需求旺盛,市场会买账的。

综上,银行托管并不可怕,监管层担心的问题,即便是使用“存管”字眼,涉众事件也不会轻易饶过银行们。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各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大家担心的事情,“躲”没有意义,“疏”才可能有效果。金融消费者也在成熟,监管层应当相信:老百姓是智慧的,他们只是有时候装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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