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通知》明确: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不征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网络红包要纳税?”近日,一则消息牵动了全国网民的心。据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出通知,将对企业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进行偶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税款由派发企业代扣代缴

据了解,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 2015409号)。目前,《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这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一事将正式启动实施。

《通知》首先将网络红包定义为:“企业为广告、宣传抑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通知》明确了3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不征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支付宝和腾讯早被征收

据了解,虽然规范性文件今年7月末才出台,但是向网络红包征收偶然个人所得税在部分地区已经实施。据了解,今年4月,江苏东台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为了增加宣传而在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回到东台后,该企业向地税部门缴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但据媒体报道,东台征收的75万元个人所得税是相关公司主动申报缴纳的。由于目前社会上对“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差,派发红包的企业也缺少纳税意识,部分地区如安徽等还没有向网络红包征税。

一位不愿具名的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对发红包的平台支付宝和腾讯,税务部门早已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比例在20%左右,“在今年过年时,腾讯有65亿元的红包,其中有5亿元是现金红包,税款就有1亿元”,而支付宝也已经在企业希望通过支付宝平台发放红包时说明了缴税金额。

然而,为了规避税务,目前现金红包的发放已经少之又少。上述人士解释说,企业发送红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在平台上重复消费,而现在发放现金红包,须要缴税,而且消费者对于发放平台的使用率也不会很高,因此,目前的网络企业发放红包还是以非现金红包为主。

受到此次下发《通知》的波及,未来现金红包缴税势在必行,毫无商量的余地,这让部分企业感到慌乱。“这个问题太复杂了,很多企业在找税务总局,因为这对他们影响还是挺大的。”一位不愿具名的企业人士对媒体表示。

网络红包被指侵蚀税基

网络发红包早已不是新鲜事,特别是这两年春节期间,红包着实火了一把,甚至还勾起了腾讯与阿里两大巨头的红包大战,红包发放金额每年刷新纪录。

据腾讯数据显示,今年除夕当天,腾讯旗下的QQ和微信两大红包平台的用户们共收发了16亿个红包,其中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10.1亿次,是2014年的200倍。支付宝官方披露的数据显示,除夕期间,共有6.83亿人次使用了支付宝红包,其中除夕这一天,支付宝红包收发总量达到2.4亿个,总金额达到40亿元。

由于便利性,通过网络红包进行钱款转移也越来越流行。业内人士表示,因网络红包使用规模大而且覆盖面广泛,极易成为企业吸粉利器从而引发税基侵蚀;又因其最近才兴起,暂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监管,也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一直有税法专家建议,对网络红包实行征税。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两会前,国税总局局长王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企业派发给社会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当收税,而且由发红包企业代扣代缴,是于法有据的。这似乎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对网络红包收税的规范落成。

监管可能遭遇认定难题

对网络红包征税并非易事,监管难就是其中的一个难题。根据《通知》,对企业红包征税,对个人红包不征税,但是,在微信、支付宝、QQ这样的社交平台上,如何对企业红包进行界定,还需要制订更加详细的规定。如果企业的营销部门员工以个人名义用个人账号发红包,税务部门核实起来就会碰到困难——如果是企业指使,当然按企业发红包论处,征收税款;但如果是员工个人自发行为,是认定为个人之间发红包?还是将之归诸于企业行为呢?

上述不愿具名的企业人士表示,网络红包到底是企业还是个人随机发放的定义很难明确,而目前其实已经有企业通过红包发放工资,或者通过成立微信群,甚至通过企业内部员工向不相关人士发放红包。如果对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这类电子支付手段不加以控制,可能导致偷税漏税问题。所以,相关部门若希望对企业红包进行个税的征收,需要尽快出台关于网络红包征税的相关法律,并设定一个起征点。

如何鼓励企业创新营销

对此,网友认为,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互联网红包进行征税,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在执行层面亟需出台更加细化的标准。网友还表示,互联网红包只不过是当下企业创新营销的一种手段,理应给予一定的鼓励。征收网络红包税应该情理兼顾,不可操之过急。

网友“杨国英观察”表示,从企业营销的角度,尽管网络红包的馈赠性质明显,但其本质属性仍是营销推广的手段之一,故而,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进行征税,存在一定合理性。

网友“齐俊杰”认为,态度必须明确,企业发放红包的支出项是要交税的,而且要按个人所得税代缴,这叫做税法精神。不然,就会有企业拿红包发工资,拿红包结算货款。

有网友认为,征收互联网红包税,有两个直接后果:第一,企业不再给消费者发红包了,或者尽量少给消费者发红包,消费者利益相应减少。第二,红包营销成本大幅提高,或成为不少小微企业难以承受之重。

网友“采悟”表示,如果严格执行红包的个税政策,企业要增加相应的市场推广费用,这样,推广活动效果就会打上不小的折扣。有网友认为,当前,有关政府部门更为迫切的应该是考虑如何为企业减负,而不是增加他们的税负。互联网红包是当下企业创新营销的一种手段,理应给予一定的宽容和鼓励。

专家分析:

界定网络红包性质尤为重要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通知》是税务总局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各个地方税务局可以按照此规范文件进行税务的征收。之前,各地税务局是根据自己的税务理解,如果执法水平比较高,能解释网络红包为偶然所得;而有的地方拿不定主意,不好确定。而《通知》是税务总局给网络红包做的定义,来指导各地税务局征收税务。

不仅如此,虽然此次仅是在内部下发《通知》,但是征收网络红包的偶然个人所得税似乎已经是尘埃落定。施正文称,即便有企业对《通知》有异议,也须先缴纳税款,然后提出复议或者上诉。作为规范性文件,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能从目前的法律解释推出来,就有必要进行征税。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收与财务管理系主任蔡昌表示,对于企业与个人之间发放网络红包的征税标准,今后还应该进一步细化,明确一些条件。例如,发放红包的钱从哪里来?企业给个人发的红包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是属于捐赠行为?还是个人偶然所得或其他转账等?随着网络红包支付成为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界定清楚其性质就变得尤为重要。税务部门必须经过界定以后,再按照税法的要求去具体执行。

著名税收筹划专家肖太寿表示,关于网络红包征税以后要如何细化的问题,还要看各个地方税务局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哪些问题,要将其进行汇总上报,再由税务总局发布文件进行明确。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