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2013年以来,我国的线上支付、网络信贷等金融服务进入发展井喷期,在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P2P等多个领域,中国市场规模已是世界第一。这一年也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但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可能引发的风险及法律问题还未引起足够关注,本文拟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2013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存管办法》规定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以及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另外还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余额宝

余额宝是一只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货币基金,2013年6月由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合作成立,全名为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

余额宝具有金融和商品的二元属性,即实现了理财与消费的无缝对接。当网购支付时,余额为支付宝的负债,而当购买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时,余额为客户闲钱理财。一切简单便捷,弹指之间实现资金的属性转换,性质的多层叠加。故余额宝虽是一种货币基金,但是一种特殊的货币基金。

余额宝的主要风险是流动性风险。余额宝现在还是净申购状态,不存在赎回压力,但其90%以上资产配置在银行协议存款,如果协议存款收益因流动性宽松抑或监管收紧而下滑,则收益将进入下滑通道。一旦下滑趋势形成,则余额宝的赎回压力将加大,净流入减少,资产余额减低,投资规模及议价能力受影响,则会进一步拉低收益率,产品将进入收益水平的恶循环。因此,余额宝必须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引导用户有正确的投资预期。

余额宝还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性风险。2014年2月12日,原本每天早上准时公布收益情况的余额宝,收益栏上显示为“暂无收益”。后来据称是由于余额宝用户快速增长而紧急升级系统,导致收益显示时间出现延后。虽是一场虚惊,但如果发生系统性安全风险,恐慌将迅速蔓延。

(三)P2P网贷

P2P网络贷款,即点对点信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我国的P2P平台大多采用保本模式。有的平台引入外来投资担保机构,如果出现账款逾期或坏账,由担保机构向投资人偿还,担保机构再向借款人追偿。有的平台向借款人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

P2P网贷造成风险和引发诉讼的原因如下:

一是 P2P平台无准入门槛、无行业监管、无部门监管。买个模板,召集几个人就可以建立P2P平台,这给很多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年前报道的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上海锋逸信投背后为一人操纵,最后平台倒闭,涉及大量客户资金血本无归。最近又有报道租融通等8家P2P平台实为同一人创立,借款人担保物在各个平台重复抵押,远超过抵押物的价值,投资人面临投资无法收回的风险。

二是资金池问题。平台没有第三方资金托管或者表面有托管但实际是伪托管,资金依然控制在平台手中,平台可以随意挪用客户资金。

三是平台自融问题。平台欺骗投资人而虚构借款人,实际是借P2P名义进行自我融资,进行长线房地产等投资,造成期限错配,引起流动性风险。

四是信用问题。我国的征信体系不完善,P2P平台没有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而且对于小微个体,央行的征信也不能完全覆盖。有的借款人在网上并无消费记录,不方便审查;有的借款人可能提供虚假信息,无偿债能力时往往无从查实身份或追债成本高昂,借款人违约成本低。债务人无力偿还,坏账增多,造成平台跑路的情况。

五是流动性风险。有的平台实际上行使了金融机构的职能,变相吸储放贷,且产生的信贷存量没有存贷比、准备金等“防火墙”设置,杠杆极度放大,造成流动性问题。针对目前的众多乱象,应完善相关的法制建设。

(四)众筹

众筹,是指个人或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其项目投资人可能来自世界各地。根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以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两大类。

一个众筹项目的完整运作,离不开三类角色: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者。众筹网站的收入源于自身所提供的服务,绝大部分的众筹平台实行单向收费,只对筹资人收费,不对投资人收费。盈利来源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交易手续费、增值服务收费、流量导入与营销费用。

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金融形式,在全世界蓬勃发展的过程都遇到了共同的问题,即众筹交易的合法性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商品众筹多以产品预售形式开展,遇到的法律问题较少,发展速度也比较快。股权众筹的问题比较复杂,在不同国家受到不同的监管待遇,甚至为现行法律所禁止,不得不采用各种变通方法规避风险。

众筹在我国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

第一,众筹模式的参与对象十分广泛,如果引发诉讼,波及面很大,甚至是集团诉讼。

第二,可能存在资金池风险和项目发起者的违约等风险。若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公开宣传、吸引项目上线,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若平台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资金池中的资金转移或挪作它用,更有导致集资诈骗罪的可能。

第三,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众筹平台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实际上一些平台往往充当支付中介的角色,众筹平台来掌控资金,没有引入合法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

第四,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兑现承诺甚至把资金挪作他用,众筹平台后期的监督缺乏,导致众筹人的违约诉讼甚至欺诈犯罪。

第五,部分股权众筹平台直接向普通民众发售股份,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极其薄弱。由于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较严,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众筹发展速度较慢,尤其是股权型众筹存在非法发行、销售股票的严格法律制约。股权众筹业务往往划分为线上和线下两个部分,线上主要用于信息展示、投融资双方交流,在达成意向后转入线下的增资扩股操作,业务流程被分割,操作非常不便,制约了平台信息和技术优势的发挥。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