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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起源

2005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以山西省平遥县作为首批小额贷款试点,在全国率先成立了"晋源泰"、"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来促进"三农"发展。2006年,在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五省(自治区)开展"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试点。2008年7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扩展到了全国。

小额贷款公司是什么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或股份有限公司(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股东不得超过总股本10%的上限比例。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不过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时不能算作同业拆借(同业拆借利率参照Shibor,一年期在5%左右),只能属于一般商业借贷,借款利率都在6%以上。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也不与农信社等金融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以营业税为例,小额贷款公司为利息收入的5.6%左右+附加税,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做小额信贷业务的营业税则为3%左右+附加税。

不过我们从央行2014年的数据可以看出,全国小贷行业的平均杠杆率仅为1.14倍,远未达到央行、银监会《指导意见》里的1.5倍杠杆。即使在上述放宽融资杠杆限制的六省市,小贷行业的平均杠杆率也仅为1.22倍。这也就表明了有相当多的小贷公司可能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不到资的,即使加上其他合规渠道能获得的融资也极为有限。

根据《中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14)》里以100家小贷公司为样本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小贷公司贷款投向的行业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和农林牧渔业三类行业,也有少部分流向房地产行业,各行业平均单笔贷款余额为63万元。从贷款金额上来看,个人贷款(包含以小微企业主个人名义的借款)占36%,小微企业贷款占48%。在贷款期限上面,多数集中在1年以内,其中6-12个月的贷款最为广泛,金额占比46%。样本小贷公司绝大部分贷款的利率集中在10%~25%之间,其中年化利率15%~20%的贷款金额占比最高,为33%。

小贷公司与P2P平台含混不清

尽管小贷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在积极探索融资的新途径,比如阿里小贷的资产证券化、鲈乡小贷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等。不过,能进行这些尝试的小贷公司毕竟凤毛麟角,大多数的小贷公司都存在融资难的困境。而我们反观国内火热的P2P行业,由于尚未出台监管政策,貌似也做着和小贷公司一样的工作,不过却能够无限放大杠杆。我们以网贷之家上2015年第一季度成交量排名第一的红岭创投为例,2015Q1的成交量为165亿元,但是平台的注册资金仅为5000万元。

小贷公司最早出现在2005年,2008年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以后迅速增加。我们可以看出P2P行业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小贷行业的发展。受限于监管,小贷公司只能做"只贷不存"的小微贷款,但是一旦与P2P行业发生关系,则可以成为名副其实的"影子银行"。我们注意到目前P2P平台多数以科技公司在工商局注册成立,对注册资本也基本没有限制要求,大多数小贷公司都与P2P平台存在着或明或暗的关系。

受限于中国的征信系统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多数P2P平台的资产端开发仍集中在线下。而大多数小贷公司的成立时间相对早于P2P平台,因此我们认为小贷公司在资产端的获取方面较P2P平台有一定优势。小贷+P2P模式存在的形式可能是,P2P平台为通道型平台,上面聚合多家小贷公司,比如有利网等;小贷公司自建P2P平台,或是与P2P平台存在交叉持股现象,比如同属证大集团旗下的证大速贷与证大e贷。

小贷+P2P模式的问题

1. 平台化发展不可持续

我们以通道型的P2P平台为例,由于小贷公司主导了核心的资产端,因此P2P平台在与其合作的过程中只能处于弱势。小贷公司握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合作方的时候会选择服务费尽量低的平台。据有利网联合创始人兼COO吴逸然坦言,目前有利网的借款人平均借款利率为22%~24%,除去投资人收益的12%,有利网只从中收取1%~2%的费用,其余收益归小贷公司。不针对有利网,但是这里面有个逻辑是这样的,P2P平台在收取较低服务费的情况下,势必会降低参与其中风控的调查。而且,我们很容易想象,P2P平台也不可能是"赚卖白菜的钱,操卖白粉的心",因此我们认为这种模式在风控方面可能会存在问题。此外,我们还要认识到P2P平台存在的价值是2的两端都无法独自完成交易,小贷公司在资产端的过于强势将使平台失去价值。

2. 借款人质量难以保证

由于小贷公司本身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与P2P平台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竞争关系。小贷公司首先肯定要满足本公司的正常运营,在优质借款人稀缺的当下,小贷会把最优质的项目留给自己经营,与P2P平台合作发放的贷款可能是次优质贷款。虽然小贷公司对这些合作贷款也要提供担保,但是这些贷款一旦违约,责任是小贷公司与P2P平台一起来承担的,因此从这个方面来看,小贷公司也有动机将一些次优质贷款放在P2P平台上来。所以说,P2P平台与小贷公司的合作中,借款项目的获得有着先天的劣势。

此外,《指导意见》上规定小贷公司只能本地化经营,将经营范围限定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但是小贷+P2P的模式则可以打破这种地域的限制,小贷公司向P2P平台推荐借款人在理论上则可以扩展到全国。小贷公司失去了"血缘"、"地缘"、"业缘"等对当地社会的信息获取优势,风险控制难度加大。

3. 欺诈自融问题

目前P2P平台的信息披露做得远远不够好,甚至会对一些借款合同的部分信息会采取遮盖处理。对于投资人来说,掌握的借款信息极为有限,根本没有能力来鉴别借款的真伪。这里面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由于P2P平台披露信息有限,那么P2P平台可能会疏于对小贷公司的要求。小贷公司资产端开发都在线下进行,拥有借款人全部的全部信用材料,因此小贷公司很容易通过伪造合同来糊弄P2P平台。另一种可能是P2P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是小贷公司的股东,那么P2P平台很有可能会沦为小贷公司的"吸储"工具。在规范运营的情况下,P2P平台可以算作小贷公司的"线上网点",而一旦小贷公司遭遇经营问题,其关联的P2P平台很可能会通过虚构借款人、借款需求来为小贷公司融资。

4. 担保杠杆问题

小贷公司向P2P平台推荐借款人并不只是推荐,还要为推荐到平台的借款提供担保。首先是大部分小贷公司都不具备融资性担保的资质,如果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融资性担保的定义 ,小贷公司为P2P平台上的债务提供担保应当属于融资性担保。其次是,小贷公司对贷款提供担保,相当于变相加大了自身的经营杠杆,在P2P行业监管法规尚未出台之际,多数小贷公司都存在过度担保的行为。在国内经济下行压力非常大的当下,一旦违约事件出现,很容易爆发系统性风险。

P2P平台和小贷公司的联姻表面上看起来可能是极好的,一个负责线下资产端,一个负责线上负债端。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其中隐藏的重重问题,如果小贷公司想借P2P来逃避监管,到最后对双方而言可能都是一个负担,不仅小贷公司可能无法兜底,P2P的未来发展也令人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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