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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早在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前,许多银行就通过直销银行账户的方式给P2P平台提供客户资金存管服务。这个方案一来看似合规,二来直销银行也是互联网体系,不影响用户体验。但是笔者经过数月的分析,总觉得有一些歧义。

首先是银行为P2P提供直销银行账户的目的是什么?与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存管服务相比,银行在P2P资金存管在资金沉淀、存管收费上所获得的收益实在微不足道,却需要承担较大的声誉风险和服务成本,在系统资源的调配上也容易出现问题,许多银行热衷于此,或许是"意在沛公"--借道P2P资金存管,吸纳互联网理财客户,发展直销银行业务。这个思路可以帮助银行在短时间内发展直销银行业务。不论是从交易习惯、理财意识,还是从投资能力、风险偏好考量,P2P理财客户都极具经营价值。

再来看直销银行账户可能会面临的问题--2015年12月25日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其中I类账户要求柜面开立,以银行卡为主,功能最全,这就是所说的柜台开户,也最能保证账户安全;III类账户类似于电子钱包,仅用于消费与缴费,且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II类账户可以通过关联I类账户(即绑定一张本行或他行的银行卡)开立,除用于消费、缴费外,可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通知明确规定I类账户可以开通转账功能,但II类账户除了可以与同名关联卡进行资金进出外,并未允许开通转账功能。直销银行的账户如果属于II类账户,那么其对于P2P来说,在存管时就会受到额度、功能等多方面的限制。

例如在P2P投资交易中,资金需要从投资人的交易账户转账至借款人账户,然后再由借款人账户提现;如果II类账户不能开通转账功能,则这条路被堵死。那借款人的借款标的是否可以作为金融产品销售给投资人呢?一方面,从银监会对P2P的监管办法来看,P2P被严格定义为信息中介,没有设计金融产品的服务范围,也不得转售其他金融产品;另一方面,从学术意义上讲"一个金融产品是一系列具体规定和约定的组合",貌似也说得通。但金融产品至少具备发行者、认购者、期限、价格和收益等要素,那接下来需要面临的挑战是:1、发行者是谁?显然,不太可能是银行、也不能是P2P平台,这个可以参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假设借款标的就是一个金融产品,P2P是信息中介,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如果用了直销银行的账户,那直销银行岂不是代销机构吗,似乎在逻辑上越来越说不通了。

显而易见,直销银行的账户嫁接给现有P2P平台,做资金存管,结果可能并不尽如人意。因此,将直销银行账户作为P2P交易账户的设想最终可能面临极大挑战,那么P2P交易账户和存管账户究竟应该算什么账户?我们希望和更多专业人士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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