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自动投标工具在目前网贷平台中被广泛运用,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投资人,可以将资金通过系统自动分配到不同标的,不仅省时省力,而且对于目前常见的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收到的自动回款,可以实现一旦有回款系统就再次重新分配到不同标的,从而达到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分散风险的同时投资人也获得最大可能的收益。

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出台后引起了业内很大反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这是不是意味着自动投标不被允许?还是只要合同约定就好?还是需要每项投资必须得到投资人的确认,从而降低效率?

首先要明确的是,监管层理解的自动投标是什么呢?通过细则及与监管层的多次接触,其实他们理解的自动投标就是资金池、期限分拆、期限错配,就是信息披露不充分。所以从资金池、流动性风险管理等角度来看,自动投标应该被禁止。监管层将自动投标理解成这样的主要原因包括:1)自动投标往往颠倒顺序且信息不透明,目前网贷行业中很多所谓的理财计划、宝类产品,是先募集资金再找债权项目来匹配,这颠倒了先有融资项目再进行资金匹配的顺序,本质上就是资金池,并且信息披露也不充分;2)即便之前已有真实的项目存在,投资资金去向明确且相对正规的平台,为了兼顾借款人和投资人也可能会错配期限,将短期的资金对接到长期标的;3)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特别是没有银行对投资人资金存托管,甚至都可能对接的是虚假标的、自融标的,在找到债权项目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平台有可能使用这笔资金,"拆东墙补西墙",或者是直接卷款跑路。因此,也难怪监管层会将自动投标和期限分拆、资金池直接挂上钩。

那么,如何正确理解自动投标呢?我们认为需要分类,一类是自动投标背后对接了一个个真实的债权,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投资人体验,为投资人节省选标的时间、精力,减少资金站岗时间,同时通过复投,实现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了投资人的实际收益,那么这类自动投标应该被允许,甚至值得鼓励。另一类是自动投标就是为了做资金池,其实没有或者资金募集完成的一段时间后才有债权存在,那么这类自动投标肯定是要被打击的。最后,从用户体验角度看,自动投标有存在的必要性。毕竟互联网金融也具有互联网属性,应当注重用户体验。下表1为网贷投资人问卷调查的部分指标。

表1 网贷投资人问卷调查的部分指标

来源:网贷之家《2015年P2P投资人问卷调查报告》,麻袋理财研究院整理

很明显,63.16%的被调查用户选择P2P网贷投资表明,目前大多数投资人偏好P2P网贷投资,相比其他的投资理财渠道,网贷投资的吸引力很强。84.92%的被调查网贷投资人月收入低于10000元,以及63.54%的用户的网贷投资占总可支配收入比例低于50%,这些指标说明了网贷投资人主要是中低收入人群,他们只是将部分资金用于网贷投资,与网贷监管细则要求的小额分散一致。这里我们也赞同监管机构打击打着网贷旗帜的线下理财门店,因为很多被动成为线下门店投资人的是老人,倾其一生积蓄进行投资,同时很多线下业务员为了返点很容易承诺保本保息等,没有提示任何风险,这是很危险的。这类线下和线上投资人的区别还是有很大差异的,既然是网贷,投资人应该是合格投资人,需要了解互联网金融,了解项目的高收益对应的是高风险。

另外,只有14.03%的用户选择一家平台,将资金分散投资于2至5家平台的投资人占比为60.35%,这既说明了投资人精力有限,也表明投资人已经有了分散投资的意识,面对数千家P2P平台,只不过分散度较低。其他的关于网贷投资人投资行为的调查报告,也支持类似的结论。

国外P2P也有自动投标工具,比如P2P鼻祖美国的Lending Club(简称LC)就有(以前简称为PRIME)。实践中,由于非常方便,LC的大部分投资人经常使用自动投标工具。PRIME最初的版本是投资人只需要设定一个目标收益率,其余的事情全部由LC代投资人完成,升级之后的版本给了投资人更多的选择,投资人完全自己决定投标条件,使用自动投标工具的投资人既可以在平台推荐的三种投资组合中选择一种,也可以自己创建投资组合,有四个步骤:设定投资金额、标的期限、贷款等级组合、保存投资条件组合(非必选项),其中贷款等级组合从A到G共7个级别,页面会显示每个级别标的数量占比、平均利率、平均费率、组合收益率等历史信息。平台会及时发送自动投标的详细信息给投资人,或者投资人也可以随时在网页上查看到自动投标的信息。

我们认为监管层不能只为了控制风险,从而一刀切的禁止自动投标,允许部分自动投标工具存在才能促进整个行业的正常发展。建议监管层可以重点抓住以下四个方面:

1、分两种情况对待自动投标,一种是大额标的不允许自动投标,至于大额的具体金额是多少,需要银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来确定,比如P2B模式的标的,因为企业借款项目差异大且比较复杂,一般的投资者缺乏辨别能力,由于是投资人自己承担投资损失,所以相应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另一种是允许平均借款金额小的P2P模式使用自动投标工具,比如说针对个人的消费信贷、汽车抵押借款等小额贷款,主要是考虑到人为操作投标费时费力,还可以大大降低抢不到标的风险。一般的网贷投资人在筛选完平台后,认为平台靠谱,投标项目也相对靠谱,他们并不愿意花大量时间再去进行投标项目的筛选;

2、多种措施确保自动投标对接的债权项目是真实的。首先是平台充分披露信息。包括自动投标的产品结构、投资流程、合同、规则、借款人和标的详情、抵质押物(如有)等证明、风险提示等信息在官网上予以公布,自动投标在成功投标后,投资人能查看到相关信息,最大可能地防止虚假标的、诈骗等风险;其次是资金银行存管。投资人的资金流向均经过银行账户划转,便于投资人、监管机构清楚资金的最终去处,防范资金池、自融、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等风险;

3、对许多平台的自动投标工具进行分析后,自动投标工具的投资人与平台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投资人是委托人,网贷平台是受托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如果投资人和平台之间合同上有约定,那么自动投标符合委托合同的规定。

国内目前需要区分两种类型的自动投标。第一种是由平台向投资人推荐投资项目,这些项目的收益率是事先给定的,投资人相信、同意并确认平台代为管理投资项目。现在国内普遍采用的是这种模式,相当于LC自动投标的初级版本,其实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不过投资人对委托事务的指示不如第二种那么明确。第二种是投资人自己设定更详细的自动投标条件,比如投标金额范围、借款期限范围、年化利率下限等。网贷平台作为合法成立的企业,是有资格成为受托人的。对这两种自动投标模式,平台都是以投资人的名义处理投资相关的委托事务,本质上就是委托人给予受托人处理委托事物的指示。所以,两种模式的自动投标都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如果要实行更严格的监管,可以考虑采用第二种类型,即类似目前LC采用的自动投标。

4、不得不说的还是期限错配,自动投标可以不做期限错配,但是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多数平台是做了期限错配的。站在流动性风险角度和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角度出发,确实对平台而言构成了不纯粹的中介性质。但由于现阶段投资人对于行业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不强,整体而言网贷行业还处于发展初期,市场格局尚未形成。这个时候投资人是偏好短期产品的,不愿意也不敢投资长期产品。如果取消期限错配,平台只能开发和对接短期资产,来满足投资人需求,那么平台资产端的同质化会更严重,对行业的影响更大。那么是否能够考虑期限错配占平台的百分比,多少范围内风险是可控的,也是可以允许的。而对于目前市场上的活期产品应该考虑禁止或者要求比重更低。

中国的网贷平台模式和产品种类丰富,项目回款方式也很多,在五花八门的模式后面,监管层如何做到不一刀切,确实是个难题。同时目前行业内的投资人数量也就几百万,对于网贷行业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并不高。很多问题一刀切,容易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监管部门一方面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大力发展和创新,又要有效防范风险,如何在保护创新和风险管控中实现平衡,非常考验着监管机构的能力和智慧。同理,目前将网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但网贷平台又承担了征信和风控的角色,这具有中国特色,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冲突的,给监管层、平台带来了挑战。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