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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答案是:某一种红包要交税。

问题来了,到底什么情况不用交税,特别是,亲友间互发的节庆红包也要交税吗?

其实,税务部门如果实在想对红包征税,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针对微信红包也并不需要开辟一个新税种,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条例都已经有规定了: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偶然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税率 20%。

这也意味着,如果税务部门严格执行法律,大家在微信群里的这些 “偶然所得” 都可能 “难逃一劫”。

去年8月,网上曾有一份针对红包征税的文件被泄漏,权威人士证实,国家税务总局确实在 2015年7月29日 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 [2015] 409号),但该《通知》是不向社会公开的内部工作规范性文件。

好在,这份文件并未对个人间的红包开刀,但没有放过企业对个人发放的这种红包。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 2015年 全国两会期间曾明确表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依法征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征税。

马化腾也曾表示,B2C 的红包,比如腾讯在 2015年 央视春晚发放的红包是要纳税的,发放 5 亿元红包有 1 亿元是用来交税的,也就是 20%。

江苏一家企业因在一档电视节目中现场派发了 300 万元的微信红包,主动向江苏盐城东台市地税局缴纳了 75 万元 “微信红包” 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江苏省首例征收入库的 “微信红包” 个人所得税。

“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收税应由发红包企业代扣代缴。” 王军说,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这一点于情有理,也与现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上述两个案例都属于通过电视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发放带中奖性质的红包,按税法相关规定,税率为 20%,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江苏东台市地税局曾明确红包派发企业为 “微信红包”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也有广州地税人士表示,如果是非现金红包,比如消费券、代金券等,视同折扣不征个税。至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地税部门表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实,税务部门一直在打红包的主意,有业内人士透露,只是他们很难 “识别和区分各种电子红包的意图”。拜年红包、婚礼红包、商业性质的打赏,乃至一些公司的年终奖,发放行为隐蔽,又常常都混杂在一起,监管部门常常难以区分。

根据文件精神,对亲友间小额的红包不征税,那几千上万的大额红包呢?还是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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