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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澳大利亚政府正在审查《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的修正条例,或许他们可以从意大利限制众筹公司数量的经历中汲取失败教训。

该《公司法》修正案(关于众筹集资)的条例草案于2015年提出,旨在鼓励小企业使用众筹方式集资,同时对投资者提供保护。

但是,修正案对于企业的限制可能成为促进创业的一个主要障碍。

在众筹模式之下,企业通过网络平台从大量的投资者手中,为某个项目向每一个投资者筹集数值较小的资金。为了回报他们的投资,投资者会得到相应的公司股份。

在澳大利亚,《公司法》却限制了这种形式融资的发展。该法案要求公司在向公众进行股权众筹之前,必须进行信息披露,而这个过程造价不菲。

尽管《公司法》(修订草案)允许公司通过股权众筹募集资金的上限是500万澳元,但只有少量的公司可以依靠这种形式融资。其实,99.7%的企业(其中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都无法依靠众筹来融资。这是因为该法案只允许非上市公司依靠这种形式来融资,公司总资产和年收入还需要低于500万澳元。

该法案假定满足这些要求的公司将是中小型企业。然而,结合总资产和收入要求以及经营一家上市公司的治理成本来看,这些企业显然是无法完成众筹目标的。

与澳大利亚类似,另外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对股权众筹做出严格限制的是意大利。

意大利法律只允许列为"创新型创业公司"的企业进行众筹集资。这个分类定义十分严格:企业创立不能超过48个月,必须由商会认证为"创新型",而且每六个月必须更新一次许可权。

如果一个企业的目标是"致力于高科技价值的产品或服务的开发和商业化",那么被列为创新的机会就大得多。但是不可否认,这种严格分类也排除了一些企业,包括许多初创公司,这与立法的初衷相违背。

因此,自推出条例以来,只有不超过20个项目可以通过众筹募集了资金。

此外,目前意大利全国通过该众筹条例募集的资金总金额还不足150万欧元。出于这个原因,2015年意大利政府将企业资格范围从"创新型"发展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澳大利亚《公司法》(修订草案)试图通过提供一些奖励,促使这些公司转换成上市公司来解决这个问题。它指出,如果一家公司刚创建或他们最近刚刚转换为上市公司、并且他们打算通过众筹来集资,可以适用"五年的豁免期"。

在最初的五年里,公司可以不用举办成员年度大会,它只需要给股东提供在线财务报告,并且除非该公司通过众筹募集到了超过100万美元的资金,其他的限制条件也不适用。

尽管做出了这样的努力,该法案还是很难鼓励私有公司转变上市,因为当前的优惠政策作用甚微。比如其中一个优惠是转换成上市公司的企业并不需要委任审计师。但是,如果同一家公司成功地募集到了超过100万美元的资金,这项优惠将不适用。

此外,如果某企业被认定为未上市会计披露实体,那么2001年《公司法》的各项要求仍将适用。比如公司需要提供半年度报告。所以修订草案需要机遇更多的让步,确保企业在特定时段内没有持续会计披露的义务。

该法案的另一个大的问题在于,它完全忽略了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企业或组织(非盈利组织,NGO)的权益,这些企业或组织可能是潜在的众筹的真正受益者。

不过该条例草案的确对于加强投资者与消费者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比如其中列出了12个月单个投资者1万澳元的投资上限(包含将"上限"改变为"调控"的可能性)。这个该投资上限适用于在一个平台上投资同一个公司。这就激励投资者们多样化其投资选择,并允许他们根据自己的兴趣投资其他公司。

为了对投资者提供进一步的保护,立法机构还应当从财政角度了解目前投资者的财务知识水平。比如可以进行问卷调查,借此考察投资者在众筹过程中对于风险和投资应考虑的因素的理解。

法案修订后期还有许多工作。毕竟实现其促进创业,同时对投资者提供必要保护,这样的双重目标实现起来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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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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