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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政策法规的不断出台,保理商的数量不断增加,商业保理发展呈现一派繁荣之景。但尽管如此,保理商却时常受到自身资金不足的限制,业务量难以扩大,发展遇到瓶颈。那么,在融资方面,保理商又该如何利用好应收账款转让和质押这两种方式呢?我们将对比该两种方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并提出有关建议供保理商参考。

应收账款转让VS应收账款质押

1、各是什么?

在法律上讲,应收账款转让属于债权转让的一种,是保理商将从卖方处获得的应收账款债权再转让给投资人,以获得资金融通的一种融资法律行为。

而应收账款质押则是一种担保方式,或者说是一种承诺还本付息的权利保障,其本身并不能直接进行融资。而是保理商通过将其从卖方处获得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投资人或者银行以获得相应的借款,到期后若归还借款,则解除质押,若无法归还借款,则以应收账款到期后的回款偿还质权人的借款和逾期利息等相关费用。

2、应收账款回款风险是否转移?

在应收账款转让中,保理商将其应收账款所有权转让给投资人,不再承担该应收账款不能收回之风险(设置回购及有追偿权的除外),风险实现转移,由投资人承担;

应收账款质押则仅仅是一种担保方式,其所有权仍归属于保理商,风险由保理商承担,但在保理商无法及时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投资人也将面临无法通过应收账款回款受偿之风险。

3、融资成本、费用及审查条件?

应收账款转让是所有权之转移,受让人(投资人)将直接面对原始债务人(设置保理商回购及有追索权的除外),而在应收账款质押中,仅仅当保理商无法及时偿还借款时,质权人才会面对原始债务人,要求其回款以偿还保理商之借款。因此,应收账款转让中的受让人(投资人)为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其对该应收账款审查的条件将十分严格,各项审查调查所支付的服务费用也相应的增加,因此保理商在进行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时,其融资成本也相应的增加。而应收账款质押仅支付融资利息即可,相关成本、费用较低。

4、保理商资产负债率影响?

在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中,若未设置回购及投资人追偿权,则保理商获得转让价款则视为提前收回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流动资产科目,从而降低了资产负债率。而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保理商获得融资款项后,则应当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科目,增大了资产负债率,不利于保理商财物结构的优化。

作者介绍:

陈云峰: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法律顾问团队负责人

谭鸿:中伦文德互联网金融法律顾问团队成员,主要业务领域金融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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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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