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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的特点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进步,智能合约成为区块链2.0版本。“智能合约”定义千差万别,学术背景不同的人,心中的智能合约也如同哈姆雷特,千人千面。智能合约并非单纯买卖比特币,而是通过区块链使用比特币和某方形成某种协议。其特点是:自治、自足、去中心化。“自治”,顾名思义就是一旦触发即自动运行,无需外力辅助;“自足”,即自我发行资产或提供服务来满足自身运行需要的各种资源;“去中心化”,反而比较好理解,即分布式,非单一中心。智能合约更像物联网,甚至是超级物联网,不仅智能达到供给平衡”,而且可以自行发行货币、支付、信用传输等。也许您会说这是理想主义者的乌托邦,请自行脑补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楼上楼下电灯电话”,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

突出问题:落地国家法律认可

与智能合约大咖们线上沟通时,一个突出的问题无法回避。那就是落地国家的法律是否认为“智能合约”执行的结果合法,是否可在法院执行?就这个问题,我们也在尝试解决。飒姐认为,可以分为两个层面,1.涉及人身权利及有人身属性的义务,较难执行。例如因某地下管道技术难题,通过智能知识产权技术匹配到德国某位专家,据查世界上仅有一位有技术有经验,智能合约发出邀请,在事先设定的条件下触发合约,那么,如果该德国专家心情不爽或偶染风寒不能前往呢,谁能强迫他来?没有人,即便是法律也不能迫使他按时保量履约。从中国法的角度来看,虽然智能合约自治、自足、去中心化,但不能强制执行与人身属性相关的合同义务。2.涉及财产权利的义务履行问题。有朋友问,中国司法制度承认哪些合同有效?哪些无效?我国合同法相当开明,除了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合同效力均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涉及智能合约的司法承认问题,对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国家的合同效力问题要突出研究,尤其是穷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在中国认真研究司法解释,在英美无死角搜索合同效力瑕疵的案例。

​法律、道德与技术

《区块链新经济蓝图及导读》一书中提到一个范例:当某个孙辈到了十八岁或者祖父母死亡的某天执行继承遗产,这个交易事件可以写入区块链中,而到未来某个事件发生或者未来某个事件点被触发。这让我联想起“寿险骗保”等的血淋漓的案例,“以死亡、获赠金钱为条件的合同是可怕的”。也许我们可以设想一个美国大片,某国际犯罪组织利用区块链技术制作智能合约,触发条件是某一时间节点随机抽取的一个国家的公民的身份证号或驾驶证号码,然后设置为该号码持有人死亡即达成合约生效要件。后果不堪设想,这也是我们担心的问题,去中心化、自治的合约,是否具有人伦和道德意识。与人类对弈的机器人“阿尔法狗”具有自我主动学习能力,而他们是否有自我道德约束能力呢?如果没有,被“赋能”的机器军团或区块链军团对于人类而言,是福音还是灾祸?不得而知。

当法律变成代码,当法典变成:去中心化自治公司DAC,在去中心化自治社会DAS,利用去中心化应用Dapp完成各种行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or应当确认合同权利。倒是真正实现了“天下无诉讼”的终极法律梦想,没有争议,只有“不容置疑的信任”,但可以想象那需要一茬高素质的世界公民和物质的极大丰富,甚至一点点运气。从云端到热土,的确,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是曲折而蜿蜒的,被接受和被享受的历程是脑洞大开的,走向人工智能的路上,也许人类也会付出代价,但“前进是我们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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