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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举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新闻发布会,会议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并回答了关于如何区别P2P与众筹的问题。

那么,这次会议传递了哪些信号?对互联网金融P2P等有哪些影响?企业如何才能不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

为了对上述问题有进一步的了解,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特请国内最早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对此次会议内容进行全方位解读。

第一,互联网金融P2P模式和监管的定性

此次会议是互联网金融热潮以来从司法与监管层方面最高、最明确和最透明的一次对P2P的监管和模式的定性及界定标准。

模式:P2P是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于中介平台,回归中介的本质,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担保、不能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因此P2P平台就是居间合同的居间人。这和我一直以来所倡导的观点很一致。为什么是这样的模式定性,这是符合法治的理念和理论。任何创新都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你利用互联网创新也不例外,并不是利用了互联网进行创新就能够违法。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P2P平台就是民间借贷的一个信息平台。

第二,互联网金融有法可依,不是监管空白。

此次会议的精神更加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在我们国家不是没有法律所依,不是监管空白,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是有法可依的,也不是什么灰色地带。因为整个会议重点还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

对金融监管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自律监管;二是司法监管;三是行政监管。

第三,明确了界定非法集资的标准和法律依据

刘张君说:对于网络化的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还是要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一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四,国家支持合法创新,严厉打击非法创新

从金融发展史看,金融的发展是金融创新的过程,它是通过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金融结构的创新,不时违反现有法律框架的创新。也不是因为创新就能够置法律而不顾,就能够把违法合法化,更不能把国家对创新过程中合规监管认为是阻碍创新和反对创新。正如刘张君强调的“对于创新,国家是支持并鼓励的,但任何创新必须在法律规定得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红线。

第五,对非法集资要预防为主,建立非法集资防范预警机制

目前的非法集资的特征是涉及人群广、范围大、速度快。因为现代的非法集资都是借助某种貌似合法的金融行为进行的,而且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波及的范围极广,无地界和区域之分,它比传统的非法集资的社会影响要大,侵害的社会人群也广,极易产生社会的系统性风险和社会震荡。面对目前这一特点一定要对非法集资采取预防为主,建立非法集资防范预警机制

这样才能把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状态,以免发生系统性风险及社会动荡,如发生类似鄂尔多斯等事件。

第六,加强对社会公众的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宣传教育

国家及政府宣传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蔓延。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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