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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智能投顾?

什么是智能投顾?有人认为,智能投顾,也叫机器人投顾、智能理财,主要通过电脑代替人工投资理财,优点是成本低、无情绪性严格执行策略和海理信息中快速决策[ 岳品瑜、刘双霞《智能投顾能否成为互联网金融风口》,《北京商报》2016年5月23日]。有人则认为,“智能投顾”即Robo-Advice,也可被称作为机器人投顾、智能理财、自动化理财等。就是投资者直接把钱交给专业机器人去打理,或是机器人结合投资者的年龄、风险偏好、理财目标等,通过已搭建的数据模型和后台算法,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理财建议[ 陈莹莹《智能投顾市场引机构“抢滩”》,《中国证券报》2016年5月28日]。

我们可以看到这两种解释是对智能投顾从不同方面的描述。概而言之,智能投顾即机器人理财,通过专业机器人代替人工投资理财。一般认为,智能投顾具有更加优化资产配置分散风险、降低服务门槛、战胜人性情绪弱点、降低交易成本等优点。

二、智能投顾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异同?

关于投资顾问业务,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规定》第七条还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准入资格进行了规定,即“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也就是说,对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需要通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并且其相应服务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准入要求。

那么目前风行概念的智能投顾与证券投资顾问有何区别?

一是服务提供者不同。从美国和国内的智能投顾业务情况来看,智能投顾的提供商并不仅限于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业资产管理公司都在提供这类服务,甚至包括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二是客户定位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具有普惠、共享的特点,吸引着众多中小微投融资主体参与其中。互联网金融之所以热情拥抱智能投顾这一“风口”,是因为目前智能投顾概念所针对的是投资额相对较小的中小微投资者,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客户一般属于高净值人群是不同的。

三是服务方式不同。智能投顾是投资者直接把钱交给专业机器人去打理,或是机器人结合投资者的年龄、风险偏好、理财目标等,通过已搭建的数据模型和后台算法,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理财建议,是机器人服务,本质上是对简单重复性或者说相对程度化的劳动的机器化代替。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的一般是一对一的个性化私人顾问服务,相对智能投顾来说其服务附加值比较高。

三、智能投顾是否合规?

由于智能投顾属于新兴金融服务模式,目前对于其合规性尚无定论。有观点认为其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属于违规操作,有的则认为对其监管需要有新的思路。笔者认为,由于智能投顾与规范意义上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相比,其服务提供场景、服务方式和客户定位有相当的差异,其内涵与外延并不完全一致,因此用《规定》去衡量目前的智能投顾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并不十分公平合理。未来智能投顾业务可能会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常态化的服务模式,固守《规定》的监管从长远看必将滞后于金融发展的实践。

另一方面,对于智能投顾在实际运行中所产生的资金池、资金募集方式、信息披露、风险溢出效应等问题,则不应由于其智能投顾的服务方式而得到特殊对待。由于各主体从事智能投顾类金融创新的心态各异、水平参差不齐,监管更应该密切关注。

四、智能投顾应如何监管?

智能投顾无疑是一种由于科技带来的金融服务方式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可能会不同程度地在监管技术、手段、程序、方式、机制甚至制度框架上带来改变,但究竟是何种程度的改变却常常是难以预测的。这对于金融监管而言可谓是“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但可以明确的是,面对金融创新,监管应该坚持把握风险控制与促进效率的平衡。正如信而富CEO王征宇所认为,互联网金融创新不在于游走监管边缘,而是在于是否符合金融本质属性如对于风险的准确预测和完善的控制手段;在于技术手段能否体实现效率增高、信息透明、交易成本降低、融资成本降低[马晓宁 《信而富CEO王征宇:智能金融对人类的影响不亚于AlphaGo》,凤凰科技网页2016年3月28日]。

笔者认为,金融创新监管需要处理好金融创新与投资者的关系,与金融创新服务者的关系,与传统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关系。

金融创新监管需要重申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首要原则。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原则在不管是传统金融还是在金融创新服务都是一致的,而在金融创新活动中尤其应得到重申和强调。事实上,真正的金融创新是为了促进资源的更为合理有效的配置,是为了更好实现投资者利益,是为了投资效率的提高和成本的降低。如果所谓的金融创新是在同等条件下以提高投资者风险、降低投资收益或增加投资成本为代价,那就不是真正的金融创新,不应该提到允许和鼓励。

金融创新监管也要保护金融创新者的积极性,维护其合法权益。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上笔者应该保护创新。这种宽容意味着在针对创新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方式,金融监管应持相对宽容态度,并及时相应调整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维护金融创新者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固守传统过时的监管而对金融创新活动造成束缚。

金融创新监管也要处理好与传统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关系。金融监管并不需要直接告诉市场应该去拥抱哪些创新技术手段,实际上市场对于金融创新是最敏感的,如果有一种新技术已被证明确实能够促进金融投资的效率和成本降低,理性的金融市场会很快地接纳。不过,在实践中技术创新传导到商业模式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淘汰一些并不适应市场的技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总体稳定和平衡,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护金融创新积极性的同时,维护整个金融秩序的相对平稳与平衡,保持监管的平滑改善。

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透露,当前国内金融监管部门在密切关注智能投顾等科技金融业态(FinTech)的发展,参考相应的国际金融监管操作惯例,拟定监管措施,其中包括三大监管原则:一是监管一致性原则,防止监管套利;二是渐进适度原则,在控制风险与鼓励创新之间寻找平衡点;三是注重消费者保护与合规销售[ 陈莹莹《智能投顾市场引机构“抢滩”》,《中国证券报》2016年5月28日]。笔者认为这一思路是非常清晰的。对于智能投顾这一科技与金融结合的金融创新来说,监管的目标应该是监督和促进智能投顾服务提供者准确地进行风险识别与控制,监督和促进服务提供者通过智能投顾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增高、信息透明、交易成本降低。进一步,对于智能投顾的监管,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寻求对于智能投顾风险识别与控制的监管。智能投顾风险识别与控制,一方面依赖于其所产生发展的宏观制度与技术环境,另一方面也依赖于微观服务行为,这二者都应该纳入监管。

宏观的智能投顾制度与技术环境是监管的基础。任何金融活动都是有风险的,智能投顾也不例外。而且智能投顾活动其风险识别与控制会随着智能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发展而不断变化。专家和部分业内人士指出,“看上去很美”的智能投顾市场目前在我国国内还停留在概念阶段。网贷之家首席分析师马骏表示,智能投顾更多是针对不同客户类型的资产配置,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智能投顾。智能投顾一定要实现对细分产品的量化。美国的智能投顾市场基础是有庞大的ETF市场,目前中国ETF市场份额很小,可选标的有限,所以说目前中国并没有智能投顾发展的土壤,更多是一种概念上的炒作[ 陈莹莹《智能投顾市场引机构“抢滩”》,《中国证券报》2016年5月28日]。中美两国智能投顾的不同发展制度与技术环境(当然这种环境会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上就构成了中美两国智能投顾的不同监管依据。

微观的智能投顾服务行为是监管的直接对象。对于客户来说,是采取智能投顾还是人工服务,都是一种手段,其最重要是在投资的风险、收益和流动性方面满足其需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智能投顾的机器人是人工投顾服务的延伸或拓展。因此,对智能投顾的服务水平衡量,传统的投资顾问的标准体系依然是适用的。

二是针对每个服务提供机构明确其法律责任。智能投顾是机器人服务,但机器人不是自动来为客户服务的,机器是需要人来操作才能完成相应的任务。机器人提供的服务应该由服务提供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智能投顾是为提高效率而进行的金融创新,理论上来说使用智能投顾的服务质量在同等条件下不能降低,否则可以认为其服务没有“勤勉尽责”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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