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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震惊百倍、美轮美奂的G20还是悲戚无比的甘肃康乐农民、无论是令无数屌丝心头恨恨的王董事长“先挣一个亿的小目标”还是诸人看笑话不嫌事大的宝马出轨、郭曹反目,看上去热红滚烫的刷屏其维系时间最多也就一个半周而已,超过十天的已是奇葩。互金行业的监管热议也没有逃出“十日谈”的命运,继上月8.24银监会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被刷屏一周有余后,上周各大媒体、公众号、会议论坛已经转向研究区块链,貌似监管的台风已经刮过,社会各角色各归其乐,此时再谈监管显得有点略讨人嫌。然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及客户需求自今起撰文,务求以一线实战要求应对监管新政,帮助平台处理实实在在的问题。今天先谈谈金融办备案。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P2P平台”),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目前,在工商登记部门新登记设立的P2P平台应该极少,所以几乎全部P2P平台都已经达到或者超过10个工作日的要求,因此按照此条要求平台应该“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那么有平台问携带哪些材料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又是哪个机构呢?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哪个机构的问题比较简单,《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说明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俗称“金融办”。

关于携带材料目前尚未有细则出台但根据《暂行办法》及之前国务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综合考量不难看出,报备所需携带材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工商登记材料、平台运行介绍材料、资产端即借款人和项目情况介绍、投资人情况介绍等,其中以平台运行介绍材料为重点及难点:包括平台组织架构、网络安全措施、普遍性痛点如自融、资金池、担保、错配等问题需要一一说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平台需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担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暂行办法》更是明确规定了平台禁止从事的13项行为,由此不难看出监管的重点所在。因此,围绕这些科目而展开的说明性文件是“一个都不能少”!

有平台询问,现在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是不是等细则出台了我再报备?答案是不能等。

因为《暂行办法》只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银监会或者各地具体实施细则何时出台尚不可知,但12个月整改期一刷而过,届时不能过关的责任只能由平台自己承担。除非平台提交材料,金融办拒不受理、受理后未作答复或明确指示平台等待通知。《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材料不齐备应该及时告知平台需要补充的材料)。当然,笔者以上建议既非把皮球踢给监管部门(当然此举客观上可能会倒逼监管部门加快细则出台速度),也非替平台推卸责任,而是根据长期的工作实践劝告平台积极主动、全面迅速行动起来。有些事,你做了和空谈想象是两码事。

完成备案显然不是万事大吉,这只是漫漫整改路上的第一步,下文我们给大家介绍另一大难题:ICP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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