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

2016年7月21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0月,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地纷纷公布了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从第三方支付到网络借贷,再到网约车,作为互联网新业态,虽然各行业监管细则不同,但是监管思路有着以下共性,麻袋理财研究院总结如下:

1、明确其合法地位

“互联网+”结合不同的行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监管的当务之急是要明确其合法地位,不让其在灰色地带边缘游走。如网络借贷和网约车管理办法,给了行业合法的身份。第三方支付是本身为持牌机构。

2、以“限额限量”为手段,市场空间被严重压缩

在互联网新业态的监管中,各细则纷纷祭奠出了“限额限量”的杀手锏,只是有的“大胆直白”,有的“内敛含蓄”。监管通过严格规定对互联网新业态的“限额限量”,使得行业的市场空间被严重压缩。

3、互联网新业态定位只能为补充

互联网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给传统业务沉重打击。从各行业监管思路可窥得,“互联网+”目前只能是传统行业的补充。第三方支付监管要求网络支付回归小额便捷支付本质,辅助银行。网贷细则要求网贷平台只能做小额业务,是传统金融的补充。根据交通部的《网约车办法》规定“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网约车的要求向出租车靠拢甚至更甚,意味着网约车也只能是公共交通和出租车的补充。

4、互联网新业态创新被遏制,成本增加

对互联网新业态的监管一方面也会利于其规范发展,防范风险,但是过度过于严厉的监管也会遏制创新。在众多行业中,随着监管落地,许多平台纷纷寻求转型。以第三方支付为例,以前沉淀的大量余额不能再有,只能老老实实做点结算业务;以网贷为例,自细则颁布以来,行业鲜有创新产品,关于平台退出、整改等消息倒是不绝于耳。行业创新性大大削减;网约车行业而言,大量的不符合要求车辆和司机将从平台中撤离,从共享理念降低成本的目的直接转为小众高价交通工具。

互联网的特点在于打破空间和时间限制,往往是融合、跨界的。而监管是线性、单一的。虽然现在提倡“分层监管”,对于融合式创新缺乏联动、灵活的应对机制。如网贷监管要求平台不能混业经营,各业务要通过不同的法人主体来做。将关联业务人为分割,大大降低用户体验,增加平台运营成本。我们认为监管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新业态来说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监管也应当给行业留有创新空间,才能走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