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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周四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行三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相继发布各细分领域整治方案后,瞬间成为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最为关注的话题。值得注意的是,穿透式监管成为了本次专项整治强调的主题。本次方案与网传内容有何不同?穿透式监管能否打破行业乱象?我们也邀请到两位互联网金融行业专家,共同对穿透式监管下互金行业创新与合规如何权衡做出解读。

本期嘉宾:

肖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郭大刚: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

以下是文字实录:

CBN:互联网金融整治方案的签署时间是在今年4月,为什么现在才正式发布?

肖飒:我们平时办案件的过程中,比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或者诈骗罪,需要长时间证据收集和抽查工作,不能突然让大家发现,否则对收集证据会有一些影响,所以有关部门先悄悄把这个事情做起来,然后在合适的时间公布,也是尊重了老百姓的知情权。

CBN:方案与4月网传版本相比,在监管职能的分工上更加明确,这对于整个行业具体来说有什么影响?

郭大刚:其实专项整治一直跟行业监管相关,到底谁是P2P的亲爹,谁负责P2P行业的监管,对行业的影响非常大。这次第一明确了央行做统一监管,第二在现在分业监管格局下,银监会负责P2P,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在划分上相互补充,给大家明确指导业务应向哪个监管部门负责,对后续的行业发展有很大帮助。但同时也会看到另外一个问题,P2P本身是创新业务领域,混业确实是它的创新点,在这个情况下,前期海外像富国银行这样的混业创新行为肯定会受到一些抑制。但是中国目前的金融系统是否适合这么庞大的混业方式值得商榷,特别是对传统金融机构来讲,互联网金融做的体量还比较小,对传统金融企业在混业方面是否应提出更加强化的要求来隔离相关风险。

CBN:什么是穿透式监管?

肖飒:所谓穿透式监管类似于我们办理案件,不会听表面上怎么说,也不会看表面的合同怎么签,而是要看真实的资金流向,在主观上一开始是不是有恶性,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穿透。监管就是字面意义上的理解,业务归属于哪方监管,就由它做垂直性的深挖工作。

CBN:穿透式监管如何穿透?

肖飒:有的业务可能会嵌套在其他业务里,要通过真实事例进行个案分析。现在来看,我们主要看它的社会效果,是否对社会产生恶性影响。

CBN:监管方案会对行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郭大刚:任何的金融行业终归都要进行监管,因为它有责无旁贷的社会职责。首先要看这些金融业务的源头,假如没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和社会需求,它的发展就没有本源。中国互联网金融走到现在,是基于中国的社会需求,因为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中小微企业也要进入转型期,需要大量的社会资金,而传统金融体系是以满足既有国企为导向。假如没有互联网金融,新的社会需求谁来满足?虽然只有2.5万亿,互联网市场发展起来的原因不仅仅是互联网,更多是社会现实需求,在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的前提下发挥了一定作用。只要对于社会需求有用、有利,它的发展是毋庸置疑的,至于是否要监管,在发展过程中有没有其他问题还需商榷。个人认为专项整治对于行业发展是正本清源。

CBN:所以您对于监管方式和监管效果还是比较乐观的。

郭大刚:我对市场比较有信心。

CBN:从企业反馈的信息来看,整个行业是悲观还是乐观?

肖飒:反应不太一样。对一些做金融创新,特别是做ETF或者混业的金融创新者来说,他们不得不面对现实。对互联网资管影响也比较大。但对车贷或者消费贷来说,市场给了他们更多的机会。

CBN: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何把握未来创新方向?

郭大刚: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前期大量做制度套利,在形成自己核心能力上没有做太多的工夫,真正在这个领域进行大规模投资的企业没有几家,几千家中只有几家不叫屈,是因为他们已经沉淀了大量资金,做了大量投入,形成了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这样的企业在应对市场方面不是被动而是主动的,这种企业我是支持它发展下去的。

更多的企业是套利性企业,它享有某一个市场的资源进入这个领域,通过互联网方式面向公众,而在形成核心竞争力方面没有长远打算,他们面临整改是合理合情的。假如不做持续性投资,就不会形成核心竞争力,所以企业我们要二分,不能一棍子打死。

至于第三类企业,做短期套利的这种,绝大多数在没有核心竞争力的情况下是要退出市场的。

第四类企业,就是主观有问题的,我们要肃清,要严厉打击,这块市场假如不肃清的话,对整个行业发展是不利的。如果能把最后一类彻底清除掉,能让市场环境持续保持良性发展。

CBN:企业在创新的同时如何把握监管方向?

郭大刚:P2P从早期发展到现在,作为民间金融融资的主要方式,是很广义的。但从7.18开始,一系列的部门规定、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把P2P狭义定义为现在的个体与网络借贷。在7.18的规定里,将一部分网贷界定为个体网络借贷,就是P2P,有限额和融资期的要求,另外一部分界定为网络小额贷款,归属于非存款类组织机构条例监管,但非存款组织机构条例到现在为止只是征求意见稿,从这个角度来讲,制度本身还有待完备。此外,假如归到网络小额贷款,就要纳入审慎监管框架,放到整个金融系统资产负债表里,而且网络小额贷款不是信息中介而是信用中介。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在融资渠道的版图里,满足社会需求的版图是有层次的,现在典型的P2P就是要小额化,分散化,满足个人甚至小型机构、微型机构的融资需求。

消费信贷目前看是比较吻合这个发展方向的。消费性信贷的发展背景是中国GDP的提升,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到现在没有看到尽头,它释放出来的消费信贷市场是数十万亿市场。参照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发展周期是十年以上,所以我们可以期待在这领域相应的创新能够辅助于消费金融市场需求。这是P2P转型的一个合理途径,而且对于监管来讲,相对风险是比较低的。

反过来讲,中国在转型期间释放出来的社会融资需求和民间资本的投资需求,必须要进到审慎监管框架里面,在资金端和资产端都是有适当性要求的。这种非标的资产要面向公众销售其实是违反了适当性要求的。所以P2P这些机构应该切分出来,放到网络小贷里,作为专业机构履行相应的风险定价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向其他机构投资人输出资产。纳入监管也是比较合理的解释,像供应链金融、保理、融资租赁这些业务可以进入机构市场,它的资金供给端更多是专业金融机构,风控能力、抗风险能力,毋庸置疑一定比C端好很多,通过专业金融机构进行定价,相对来讲风险降低了,欺诈行为会得到大幅度的抑制,信息对称性才会体现出来,才能向广大的社会投资人提供更好的投资品。在目前中国金融资产里面,波动性相对来讲比较难找。中国为什么有这么高的无风险收益率?因为我们有刚兑,从资产结构的角度来讲,没有那么多的投资品获得波动性,P2P的波动性源于它的市场化属性,是合理的投资品,而现有的规模还太小。

CBN:文件中还有哪些细节条款可能对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肖飒:我这次比较关注的是大型金控集团会不会受到影响,现在不管上市公司还是其他金控集团,他们把P2P业务、小额贷款业务或者其他保理业务作模块化处理,每个模块就是一个新的公司。这次互联网资管文件对各个板块之间的防火墙要求会比较高。

郭大刚:目前来看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出台,把合规成本提高很多。不是所有的业务都可以用P2P形式来开展业务,所以我呼吁一些竞争力比较弱,未来确定不进行大规模投资的机构退出市场,适当保全。第二,我呼吁传统金融机构尽快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利用FinTech技术来弥补市场空白,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个人投资者和中小微企业,解决他们的资本合规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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