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金融资产的主要特点是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其中流动性是证券融资区别于其他形式融资的本质。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的之一就在于将不能流动的资产以证券的方式流动起来。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存量日益增多,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日益显得突出。在当前的政策及市场条件下,如何促进市场流动性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扩大机构投资者范围,丰富机构投资者结构。

扩大机构投资者主体范围丰富机构投者的结构,使其具有一定的分散性与多元化,能够形成丰富的不同的投资需要,提供更多的交易机会,同时形成有效定价,对于提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起着基础性作用。对于不同的机构投者主体,往往对于证券化产品的需求会各有不同,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将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在内的各类基金,以及希望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套利的交易型金融机构作为我国债券和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投资者。这是形成我国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的基础。

二是建立做市商制度提升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目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多为持有到期,其有针对性的做市商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随着银行间市场做市商制度的逐步完善和运营,对以后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具有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为其提供做市商的良好条件,鼓励其提供做市商交易的市场服务。

三是从整体上推进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自从2005年开始试点以来,一直采取监部门协调推进试点的方式推进。但这种模式体现了监管主导的决心,但由于在实际操作层面受到诸多法律税收政策的掣肘,一直未能形成合理和配套的良好法律及税务环境,市场主体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动力一直乏力;同时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具有世界上独和持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 化的市场分割,这种分割从长远来看并不十分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整体发展。

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层面,对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交易、服务的法律和税务问题做出统一的规划和安排,对资产转移、破产隔离、特殊目的载体(SPV)、证券发行、会计、税收等诸多证券化运作的内容作出规定,明确SPV作为证券发行机构的“投资中介”性质对其征税应体现税收中性原则等。各相关部门再在此上位法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此形成权威的明确的法律政策环境和相对统一的证券化市场,必将在有力地推进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的同时,极大的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四是由政府信用支持公积金管理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促进市场良性发育。

除了做市商制度、让银行间与交易所互联互通、第三方流动性支持等交易制度以提升市场流动性外,还可以借鉴美国资产证券化发行机构中的政府支持以保证公信力,比如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的作用,让其充当类型美国“两房”类似角色,对其发行的证券化产品给予政府信用支持,一方面既能实际解决广大刚需住房购房者的“居者有其屋”,另一方面也能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市场稳定与标杆作用,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育。

五是适时推动常态化REITS公募产品上市。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REITs的特点在于收益主要来源于租金收入和房地产升值、收益的大部分将用于发放分红、REITs长期回报率较高且与股市债市的相关性较低。常态化REITs公募产品的推出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者和个人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投证券化产品、促进资产证券化品流动性十分有益,对于稳定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全房地产信托基金的治理结构、提高社保基金险资的保值增值投资水平、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整体水平的提高也有重要意义。(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张烽)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