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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共享单车之后,共享充电宝又站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与共享单车先得到一致好评,再出现问题的状况不同,共享充电宝在初始阶段就受到了广泛的质疑。结合之前Uber退出中国、Airbnb出现各种问题,人们不由得发问:为何共享经济在中国水土不服?共享单车、充电宝能代表共享经济吗?

共享单车、充电宝都是伪共享

在讨论这两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共享经济的概念做一个梳理。Uber和Airbnb是共享经济的成功代表,也是共享经济进入中国的先行者。对这两者的模式做归纳总结之后不难发现,它们在经济行为的过程中存在几个共同点:1.物品所有权分散,2.共享物品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3.整合闲散资源使其发挥最大效用,4.物品的所有者具有共享物品的收益权。

其中,第1条是共享经济的前提,所有权分散才谈的上共享,如果所有权集中,那就与传统的售卖或租赁无异;第2条是共享经济的表现;第3条是共享经济的出发点和目标;第4条则是共享经济得以成立的基础。

以此对照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它们符合共享经济的部分特征,但在关键的1、3条上并不相符。因为所有权集中在平台自己手里,所以广大用户没有维护共享单车的义务和动力;因为不是整合闲散资源,而是大批量地投放新的资源,所以造成了大规模的重复投放,并且出现极度不均衡的状况。这些问题,媒体上已经有大量报道,此处不再赘述。

看问题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只在上班路上接顺路乘客的叫顺风车;上班时间一直在接客的,虽然也叫顺风车,但它实际上就是出租车。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虽然都顶着共享的名头,但剖析其本质,仍是用户向物品所有者,也就是平台方付费,获取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本质上仍是租赁的模式。说它们是伪共享经济,并不为过。

P2P是不是共享经济?

有意思是的,在国内被污名化的P2P,反倒完美符合上文所述的共享经济四大特征,尤其是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之后更是如此。例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共享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整合闲散资源);等等。

也就是说,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合规运营的P2P,是真正的共享经济,只不过,P2P共享的是非常特殊的物品——金钱。由于1.它的用途不像单车、充电宝,或者顺风车、住宅那么明确单一,2.P2P并不保证收益,金钱存在遭受损失的可能,因此很少有人将P2P和共享经济联系在一起。

但是,共享经济并不限定共享的物品是什么,也不考察共享物品的用途,只要是在合法范围内、双方达成一致即可。例如,顺风车一般是载客用的,但只要车主和用户一致同意,那么运载宠物也无不可。而金钱用途的广泛性,是由商品本身特性所决定的。因此,只要金钱不被用于非法途径,且得到出借人的认可,这一点并不影响P2P的共享经济属性。

而对于P2P不能保证收益的特性,粗一看,与共享经济的第4条特征存在冲突。但事实上,共享经济的收益权能否转化为实际收益,本身就存在着不确定性。前段时间,Airbnb就爆出租借房屋给学生拍戏,结果房屋遭到破坏,损失远大于租金的案例。即使引入了各种保障和评价体系,也存在用户拒不付款、共享者遭受损失的现象。只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其他物品的共享平台往往自掏腰包,为这部分损失兜底,而目前的《管理办法》禁止P2P平台为出借人的损失兜底。但从本质上说,P2P与其它共享经济模式并无区别。

因此,合规运营的P2P平台完全有底气说:P2P是共享经济,而且是典型的共享经济。当然,要再三强调:合规运营!合规运营!!合规运营!!!

P2P是共享经济的进化方向?

P2P的全称是Peer-To-Peer,原先是计算机名词。它最早为普通大众熟悉,是本世纪初P2P下载软件,如BT彗星、电驴等的普及。简单来说,原先在网络上的下载都要通过服务器才能实现。假设服务器和终端用户的带宽都是100M,那么在只有一个用户下载的情况下,理论上的最高下载速度可以达到100M/秒;但如果有100个用户同时下载,每个用户的平均下载速度就只有1M/秒,剩下的带宽资源都被浪费了。而P2P技术,则让用户之间产生连接,每个用户既接受来自其它用户的数据,也向其它用户提供数据,由此极大提升了下载速度,提高了资源的使用效率。因此,P2P技术很快得到普及,除了下载之外,在线视频、即时通讯等众多领域都广泛应用了P2P技术。

P2P借贷之所以得名,也是因为其在模式上与P2P技术非常相似——P2P借贷过程是点对点完成的,平台只提供信息服务,并不与借款人、出借人发生债权或债务关系。

不难发现,P2P技术也是符合共享经济的各项特征的。当然,P2P技术分享的是数据,数据的可复制性,使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限变的模糊。此外,收益权主要表现为资源获取难度下降,并且节约时间成本。从时间上说,P2P技术,堪称是共享经济的鼻祖,也是最早的成功案例。

深入考察下去,还会发现一些更有意思的问题。最早的共享行为是自发的、偶发的,也是点对点的,其原始动机之一就是要绕开出租车公司、酒店业这样的专业服务商。只有平台作为中介介入之后,才使其规模化、系统化,发展成为“共享经济”,但平台本身,又成了新的绕不开的服务商。所以Uber一退出中国,滴滴立马涨价,这与共享经济的初衷背道而驰。而P2P技术的核心,就是去中心化。当然,数据是无形的,商品、服务是有形的。但在技术飞速发展的前提下,有形的产品和服务行业再次去中心化,并非痴人说梦。P2P技术的理念和实践,也许已经给共享经济指明了进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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