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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年来,金融科技(FinTech)概念备受瞩目,但是,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的区别是什么?其对于提升金融效率和优化金融服务有多大程度作用?金融科技的发展对监管提出了哪些挑战,又如何将其纳入到监管体系中来?本文想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

一、什么是金融科技以及与互联网金融的区别?

但作为一个行业,目前全球金融科技业仍处于初期阶段。对于金融科技的定义实际上尚无统一规范的定义。

在国际层面,金融稳定理事会于2016年3月首次发布了关于金融科技的专题报告,其中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初步定义,即金融科技(FinTech)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

具体来说就是金融机构正运用科技积蓄强大的发展动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对传统金融服务与产品进行革新与拓展,并广泛应用于支付清算、借贷融资、财富管理、资本市场等领域。总体而言,金融科技主要包括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网络融资、智能金融理财服务以及区块链技术等四个部分。

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科技的初级形态。在过去传统金融服务缺位、普惠金融需求上升以及利率市场化下居民资产配置需求觉醒,在信息技术服务普及中互联网金融在渠道端发力得以快速发展,成为技术变现的重要途径,但以互联网载体实现金融业务的扩张对金融发展的意义限于前端展业,贡献有限。由于监管与传统服务缺位,加上长尾需求强劲,P2P领域更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从信息中介通过监管套利成为“金融机构”,甚至成为非法集资的重要通道,其实质并没有实现金融“互联化”。

以互联网方式改变传统的服务模式和客户获取方式已走入过去时,当下网络边际渗透能力与空间收缩,传统互联网经济进入繁荣后期。互联网金融监管落地为金融科技已悄然从互联网+模式跨入技术深度创新与融合创造了必要条件。区块链及人工智能技术突破,原先前端展业的金融业发展原动力将出现深刻转移,聚焦金融服务本质。

二、金融科技对于提升金融效率和优化金融服务有多大程度作用?

金融科技的核心在于科技成为金融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对推动金融提质增效,金融服务需求与供给方的共同受益,金融业态往更高阶进步。

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金融科技开始逐步兴起,从电子化办公,将银行、证券交易的手工操作变成电子操作,优化了业务流程,提高了效率;本世纪的互联网技术,使得金融的交易可以跨越区域和时空;近几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科技出现了1.0版,即互联网金融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方与需求方相连接,大大降低了传统金融的服务门槛,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大大提高;现在,金融科技正在进行2.0版的升级,金融科技进入智能时代,传统金融的组织方式将会改变,深度挖掘、提效减支、覆盖盲区将成为主流。主要体现在:

延伸了金融服务的深度。数据科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有助深挖金融需求,使传统业务更具灵活性与延展性,实现个性化风险定价、服务与精准营销;

拓宽了金融服务的广度。互联网、大数据与风险分担机制创新使金融服务能够覆盖传统金融机构因杠杆经营风险要求而不能覆盖到的金融需求,扩展服务范围与服务能力;

改变了金融服务的组织形式。新型科技如区块链通过重构金融组织方式,颠覆性的实现高效、低成本的服务方式,优化客户体验,降低了金融供给和需求之间的错配。

就目前具体的四类技术而言:

互联网和移动支付: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第三方支付的商业模式和技术已经比较清晰。大大提高了支付效率和便利,对现有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进行了补充,推动现有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自身效率。

网络融资:以众筹和P2P为代表的网络融资或线上融资活动,定位于小额股权融资和小额消费借贷,填补了金融服务空白,在客户风险和信用评审上进行了创新,提高了金融服务覆盖面。

智能金融理财服务:这主要是指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提供财富管理的咨询、顾问等服务,智能机器人是其中的代表之一。当然,由于金融市场和产品较为复杂,智能机器人是否能够实现自我学习和提高,提供更优于现有金融机构和专业理财人员的个性化投资建议,还有待市场检验。

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点对点高效价值传递是区块链的“利刃”。由于区块链分布式记账的技术特征使其具有天然“去中心化”的属性,简化一切需要中心化组织的信息获取、甄别和传输过程,缩减交易链条,这意味着在安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完成点对点的高效率的价值传递成为可能。不过,由于还需要克服很多技术和风险管理的现实障碍,最终在金融体系全面使用保守估计还需要10年。然而,该技术一旦最终在金融领域全面采用,则可能会彻底改变现有金融体系结构和基础设施。

三、金融科技的发展对监管提出了哪些挑战,又如何将其纳入到监管体系中来?

金融科技的发展对目前的监管理念和法律法规可能带来了根本性的挑战。

首先,金融科技由于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特性,再加上金融服务供给侧的日益多元化,目前以传统的栅栏方式简单隔离商业银行和网络借贷之间的风险传播途径的方法来防范风险,面临了巨大挑战。

其次,由于金融科技具有无中心的发展趋势,金融风险也成分布蜂窝式的发展,目前采取的对现有金融机构的自上而下的监管路径,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第三,目前许多中外金融科技公司帮助传统金融机构进行流程外部化的再造,使用架在云端的平台帮助金融机构提高中后台流程的效率和绩效,而区域公共云中心正在为全球多个国家的分支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服务。这带来了数据跨区域的问题,核心业务不得外包、数据本地化的监管要求也遇到挑战?

第四,金融科技的发展使金融交易的量呈几何级数增长,产生海量数据,大数据分析的工具纷繁复杂,对监管部门运用数据分析辅助监管的意愿和能力也带来冲击。

关于金融科技监管的几点原则:

金融科技的监管很多专家提出了很好的具体建议,我这里提几条原则。

一是一致性原则:就是说应根据金融科技业务本质,对其中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要求金融科技创新必须遵循现有金融监管基本原则,以确保标准的一致性。

二是创新性原则:就是监管要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培育良好生态体系,现在许多国家政府或监管当局已经有鼓励创新的三种监管模式,即监管沙盒、创新中心和创新加速器。所谓“监管沙盒”模式,即允许在可控的测试环境中对金融科技的新产品或新服务进行真实或虚拟测试。“创新中心”模式,即支持和引导机构(含被监管机构和不受监管的机构)理解金融监管框架,识别创新中的监管、政策和法律事项。“创新加速器”模式,即监管部门或政府部门与业界建立合作机制,通过提供资金扶持或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快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和运用。

三是国际合作原则:目前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2016年3月正式将金融科技纳入其议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以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等行业监管国际委员会也都在关注金融科技发展,并着手对现行国际监管框架、指引和标准的内容进行专业权威的判断。由于金融科技创新自身较强的跨国界属性,因此,我们必须加强与这些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

面对金融科技的挑战,不仅监管理念必须调试与创新,法规框架亦受到了一系列问题的冲击。最为突出的挑战来自区块链。当前国际和各国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并不完全适用于区块链网络,甚至两者间存在冲突。例如,当前法律监管旨在提供交易对手间的信任基础,但区块链并不需要这种信任的背书或支持,区块链“代码即法律”的主张集中体现了这一冲突;但另一方面,区块链未来的运用和发展却又非常依赖于国际和国家层面法律的确定性。区块链对主权法律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未来如何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网络中履行监管职责?监管者对于网络应有多大的进入权限?一国当局如何在区块链这一国际化的网络中执法?在出现争议诉诸现实法律的情况下,法律管辖权如何确定?对于这些问题尚无答案,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区块链尤其需要国际层面的治理与法规框架层面的思考。

金融科技的监管,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人与技术的关系这一经典命题的再现。越智能化、越技术化,越需要治理和配套机制,以确保“技术”、“互联网”这些中性概念与“金融”这一负外部性很强的概念合在一起,能产生我们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的正“外部性”。这是每一个国家金融科技领域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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