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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贷平台常见的债权转让业务简介

目前,我国网贷平台常见的债权转让业务模式主要包括普通债权转让、投资人债权变现、专业放贷人三种模式。

(一)普通债权转让模式

首先,债权人(债权转让人)基于与债务人签订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不通过网贷平台),而获得债权,如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则卖方对买方享有债权。后债权人因有资金需求,将该债权通过网贷平台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平台的上的投资者。

与下面要提到的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不同的是,此种模式中,原债权并非是通过网贷平台形成的,网贷平台仅起到债权转让信息中介的作用。

(二)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

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即网贷平台上的投资者(债权转让人)将自己投资的未到期的债权项目转让给该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债权受让人),将债权变现。

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网贷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在其债权到期之前再通过该平台转让该债权给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相应地,平台上受让该债权的投资者进入到该借贷债权债务关系中成为出借人,继续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

与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不同的是,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中,原债权和债权转让都是通过网贷平台进行的,网贷平台对原借贷关系和债权转让都起到了信息中介的作用。

(三)专业放贷人模式

专业放贷人模式即在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中融入了一个“专业放贷人”的角色,专业放贷人通常是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了解并能实际控制的某个或某几个自然人,甚至是与网贷平台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如其法定代表人或高管等。

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中,原借贷关系往往不是通过网贷平台形成的,而是在第三方(往往是网贷平台的合作机构,如与网贷平台合作的小贷公司、保理公司、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的撮合下或者是这些机构直接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形成的。由这些机构撮合形成原借贷关系的情形中,原借贷关系形成后,往往再由专业放贷人受让原债权人的债权,即原债权人退出原借贷关系,随后通过网贷平台将该等债权进行拆分(大标拆成小标,或长标拆成短标,或兼有之)或合并打包包装后在平台上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并由专业放贷人承诺到期回购,这其中历经的是两次实质或形式上的债权转让;还有一种是只经历一次债权转让的专业放贷人模式,是指原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就是网贷平台的合作机构能够实际控制的自然人或者干脆就是这些机构自己,原借贷关系形成后,合作机构再通过网贷平台将该债权进行拆分或合并后转让给平台上的不同投资者,并承诺到期回购,这种债权转让中,原借贷关系中的借款期限与其在平台上的债权转让标的对应的借款期限并不一致,往往有期限错配情形。

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流程一般为: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合作机构直接借款或者以实际控制的专业放贷人的名义借款给借款人,再通过网贷平台申请将已形成的债权转让,平台对债权转让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到平台,投资者受让债权,与合作机构或专业放贷人签订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到期后合作机构或专业放贷人回购债权。

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也存在无回购承诺的债权转让情形,是指放贷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退出原借贷关系,而平台上受让债权的投资者成为新的债权人,放贷人不承诺到期回购债权。

普通债权转让模式和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的债权转让一般具有偶发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实践操作中法律风险也比较小;而专业放贷人模式是目前网贷平台使用较多,也是法律风险极大的一种债权转让模式。因为,在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中,由于专业放贷人大都是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实际控制的人,与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具有千丝万缕的背景关系,极易导致网贷平台偏离居间性。此外,还容易产生借款期限拆分、自融自保、网贷平台归集资金甚至违法进行资产证券化等法律风险。因此,对于专业放贷人模式的的债权转让,需要按照监管层的要求进行整改。

二、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法律风险

在P2P行业发展初期,不少平台选择与保理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合作,极大的解决了平台资产端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由于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资产项目借款金额都比较大,能够快速提升网贷平台的业务成交量,从而帮助网贷平台较快地实现做大做强;此外,在这种模式下,一般是由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先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和风控审核,并为其审核通过的项目向网贷平台的投资者提供担保。如此,在行业和平台发展的初期,自身风控体系不成熟的网贷平台可以利用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力量来弥补自身风控能力不足的缺陷,依靠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已较为成熟的风控体系对项目进行审核把关,而且第三方机构为项目提供增信保障,对网贷平台的投资者来说也多了一个保障,所以能为网贷平台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但是,虽然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对许多平台的发展壮大功不可没,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模式却至少存在以下9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平台性质偏离风险

专业放贷人模式违反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定位,产生平台性质偏离的法律风险。在专业放贷人模式中,网贷平台通过第三方合作机构拥有出借人和投资者两方面的资源,将两端资源拆分成任一组合,先通过专业放贷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获取债权,然后将债权进行期限或金额拆分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获得投资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直接借贷和网贷平台信息中介性质的规定。

(二)自融风险

网贷平台与专业放贷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容易产生自融风险。投资者受让专业放贷人的债权,受让价款汇集到专业放贷人的账户,而专业放贷人与网贷平台往往具有关联关系,若资金没有实现第三方存管,网贷平台极易涉嫌自融的法律风险。

(三)期限错配风险

网贷平台将专业放贷人受让的债权拆分后转让给投资人,容易产生期限错配的风险。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中,原借贷债权往往是被合并或拆分之后再在网贷平台上进行转让的,即原借贷关系中的借款期限与其在平台上的债权转让标的对应的借款期限并不匹配,这触碰到了网贷平台禁止进行期限拆分的法律红线,产生期限错配的法律风险。

(四)资金池风险与非法集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平台或者专业放贷人代投资者收取和管理借款人的还款,再向投资者支付,此种情形下,平台或是专业放贷人的资金都没有实行第三方存管,容易形成资金池。

(五)过度依赖风险

第三方合作机构以专业放贷人名义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再通过网贷平台转让该债权的过程中,由于平台的项目往往是由合作机构推荐的,平台本身开发的资产端较少,这相当于将平台的资产开发能力和风控均交给合作机构,网贷平台往往也就会过分依赖该第三方机构的风控能力和资产项目。那么,由于借款标的金额往往较大,较为集中,分散度较差,如果借款项目出现违约情形,而作为担保机构的合作机构又无力代为清偿的,或者合作机构出现问题,这时候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就会牵连到平台,对于平台来说可能是灭顶之灾。

(六)信贷集中风险

在将专业放贷人的债权通过网贷平台合并打包进行转让的过程中,信贷集中的风险就比较高。这一方面是因为专业放贷人本来就是为数不多的几个大债权人,形式上体现出拥有多笔数额较大的债权,另一方面是由于将本就手握大债权的专业放贷人通过网贷平台打包成一个债权转让项目的债权转让人后,债权效应和信贷集中风险就扩大化了。所以,一旦出现借款人(债务人)逾期还款或者无法还款的情形,合作机构或者网贷平台的业务就会瘫痪,而且债权转让标的金额越大,对合作机构和网贷平台的打击就会越大,尤其是对于资产端薄弱(专业放贷人单一)的网贷平台来说,其打击可能是致命的。

(七)虚假债权与重复转让风险

债权转让由专业放贷人(或其背后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和网贷平台操控,原借贷信息多不透明,投资者难以确认该借贷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债权是否存在重复转让情形,信息披露不完善,容易产生虚假债权和重复转让的风险,那些风险识别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更容易落入陷阱。

(八)债权转让效力风险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专业放贷人是受第三方机构或者网贷平台的实际控制的,其债权在网贷平台上进行转让,往往忽视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借款人便享有债权转让无效的抗辩权,借款人一旦行使这种抗辩权,债权转让就可能无效,投资者的权益也就可能得不到实现。

(九)其他合规风险

自2016年8月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的合规性也就受到质疑,主要因为该模式涉嫌类资产证券化形式的债权转让,这与网络借贷的性质定义相悖。例如,北京市网贷整改细则就要求网贷平台资产端不能对接金交所、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保理公司等产品,而且部分地方金融办出台的小贷管理办法就明确指出禁止小贷公司与网贷平台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一旦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此达成共识,第三方机构以专业放贷人名义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再通过网贷平台转让该债权的盛行做法就必须戛然而止。

三、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整改措施

普通债权转让和投资人债权变现这两种模式的债权转让与现行网贷行业监管要求最为接近,因而其合规性不会受到太大的质疑,所以网贷平台的整改重点也就不会集中在这两种模式的债权转让上,但仍需注意的是,在这两种债权转让中,仍不能对原借贷债权在金额或者借款期限上先进行合并或者拆分再放在平台上进行转让。

以下主要讨论的是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整改,至于其他不合规的债权转让模式(例如,网贷平台借道交易所处置其大额标借款项目)的整改措施自可触类旁通。

(一)措施一:转变合作模式

1、变更与合作机构的合作模式

即改变之前过度依赖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合作机构通过专业放贷人向平台提供债权转让项目(而非借款人)的做法,而变更为合作机构向平台直接推荐借款人,由合作机构先进行尽职调查和风控审核,借款人通过平台直接与投资者完成借贷交易。

变更后的合作模式中,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合作机构会对借款项目先进行线下尽调和风控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合作机构再将借款企业或个人推荐给平台,平台再对借款项目进行二次风控,审核通过后在平台上发标,不过也有部分平台只对合作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不再对其推荐过来的借款项目进行二次风控审核。

与合作机构的合作模式变更后,原借贷关系是通过平台形成的,投资者与借款人直接发生借贷关系,而不是在合作机构的斡旋下促成的,合作机构只是单纯地担任推荐人的角色。随着合作模式的变更,合作机构、借款人、投资者和平台之间原本混乱的资金流向也会变得明朗起来。

当然,变更合作模式后,合作机构仍可以向平台推荐普通债权转让项目,且原项目并不仅限于借贷交易,而是包括商品和服务交易在内的所有债权交易,这里只强调的是原项目如果是借贷项目的,则出借人不能是合作机构实际控制的专业放贷人,且不能将原项目先进行拆分或合并后再在平台上进行转让。这也就涉及下文将讨论的单一的债权转让。

2、平台自身摒弃通过专业放贷人放款的做法

对于网贷平台自己控制专业放贷人的,虽不涉及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模式的变更问题,但是仍需改变平台与其控制的放贷人之间的合作方式,因为这种情形下,虽然形式上满足直接借贷的监管要求,但是平台仍有机会和可能自己归集放贷人的资金和借款人的还款,成立资金池,从而触碰监管红线。

这种情况下的整改,需要平台下决心放弃通过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做法,并配合其他整改措施进行,如开发大量小额资产端。

(二)措施二:实行单一的债权转让

仅仅变更合作模式,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的所有合规问题,因为合作模式的变更并不必然断绝期限拆分和资产打包式的债权转让,也不必然包含小额借贷的要求。实行单一的债权转让是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又一重要整改措施。

单一的债权转让是指,原借贷项目与平台上的债权转让标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存在一个原借贷项目对应多个不同债权转让标(即拆分)的情形,也不存在数个原借贷项目均对应同一个债权转让标(即合并、打包)的情形。实行单一的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信息会变得比较透明,拆分借款期限和资产打包式债权转让就能够得到有效的减少,同时,单一的债权转让还是增强资金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措施。

(三)措施三:借道资金存管

监管层严格禁止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网贷平台一旦实行资金存管,其多方面的合规质疑就可能不攻自破。网贷平台实行资金存管,能够实现投资者资金与借款人债权的一一对应,防止网贷平台非法归集、挪用客户资金,从而杜绝了资金池风险;而且,网贷平台实行资金存管,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平台、网贷平台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这样能够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平台自有资金分账管理,网贷资金透明度增强;另外,平台实行资金存管之后,银行能够完整记录网络借贷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就便于监管机构进行实时监管,从而间接抑制其他不合规现象。

因此,一旦资金存管正式上线,以前所盛行的大部分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将无处遁形,不得不按照银行的通道要求进行整改。

(四)措施四:坚守小额借贷红线

目前的形势是,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往往由于没有抵押物、借款金额小、信息难以获取等原因得不到银行的授信青睐,这恰恰给予了网贷业务存在的市场空间。从政策角度看,小额借贷业务才真正具有普惠金融的属性。小额借贷的服务群体更多的是传统的银行性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普惠大众,符合国家政策发展的方向,所以,网络借贷应以小额为主,才能有效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五)措施五:开发其他资产端

通过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放款,是网贷平台在行业和平台在早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但随着行业发展逐渐规范和繁荣,这种做法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而网络借贷的定位是大众金融、普惠金融,因此其资产来源也不应一直局限于某几个大债权人,尤其是在监管层已经明确了小额限令的背景下,网贷平台更应该开发小额、平民资产端,真正落实小额借贷双方通过网贷平台实现直接借贷,这才是网贷平台持续经营和长久发展的关键所在。

总之,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存在诸多风险,监管层的态度业已十分明朗,本文介绍的几种整改措施具有相辅相承的逻辑关系,各平台在对不合规的债权转让进行整改时,只有同时推进上述措施,才能彻底解决债权转让模式的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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