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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银监会出台《信息披露指引》,促进网贷行业信披标准升级,有助于提升用户信任度,促进行业实现正本清源,给予行业平稳的合规环境。

 2017年8月25日,本是说好的网贷行业“8.24合规大限”的节点,尽管“大限”已被延后至2018年6月底,当这天的网贷圈也是并非“平静”。就在网贷整改一周年当天,监管层发布行业信披指引重磅文件,要推动网贷行业合规向前发展再下一城。

25日,银监会官网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对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原则、披露的信息内容、披露对象、披露时间、披露频率、披露口径、披露标准等等予以规范。这份信披指引的信息量巨大,笔者从中选取了重点内容进行论述。

信披要求再升级

针对网贷行业的信披,此前2016年10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曾向会员单位下发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及《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要求会员按规定增加信披透明度。在本次出台的《信息披露指引》之前,协会的这份信披规范和标准基本是充当了“1+3”中的信息披露指引性文件。

我们将这两份指引进行对比发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编制的信息披露规范,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逾65项、鼓励性披露指标逾31项;而银监会此次发布《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全面披露,相对而言明显更加严格。《信息披露指引》发布意味着,“只要是归银监会管辖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都得按官方标准来披露各项数据,包括借贷金额、逾期等,不可选择性披露、不可美化数据、不可捂盖子。”

此外,银监会《信息披露指引》与中国互金协会信披标准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中国互金协会的信披标准强调保护出借人的知情权,从机构信息、运营信息和项目信息三部分,要求网贷机构进行披露;而银监会的《信息披露指引》更加突出对于合规和风控两方面信息的披露,体现监管层希望更好地控制金融风险的监管意图。

网贷风险认定等同银行信贷

网贷行业的信披,终究绕不过各界最关心的“逾期”的披露。《信息披露指引》对“逾期”做出明确规定:每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网贷平台都需要向投资者披露“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的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的占比等11类信息。

在《信息披露指引》之前,网贷平台对网贷逾期的衡量口径不一,逾期金额、逾期笔数、代偿金额、代偿笔数等标准都不同,平台的“零逾期”现象时有发生。此次监管层首次明确要求网贷平台披露“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无疑会对“零逾期”现象起到“去伪存真”的效果。

银监会对网贷平台提出“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的要求,说明监管部门对网贷与银行信贷一视同仁,应用相同的风险认定标准。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被列入次级或以上,即属于不良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按照风险程度依次是: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类定性为“不良贷款”。

信披标准向上市公司看齐

《信息披露指引》对网贷平台的信披要求及惩戒,呈现逐渐看齐上市公司的趋势,要求网贷平台指定专人负责信披事务,不得拖延披露,一旦违规将受处罚。

按照规定,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网贷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可供社会公众随时查阅。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书面留存,并应自披露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

平台一旦有突发的状况,需在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向公众披露。这些规定有助于帮助投资者及时准确的了解平台的最新动向,发挥市场对于平台的监督作用,是实现网贷投资风险自担的基础。

对于已撮合未到期项目中(若借款期限超过六个月),网贷平台要按季度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借款人逾期情况、借款人涉诉情况、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情况等,这有助于提升用户信任度,促进行业实现正本清源。

平台获六个月整改期

银监会表示,考虑到当前网贷行业的现实情况,明确了整改的过渡期限。《信息披露指引》给予已开展业务的网贷机构6个月整改期限,以便网贷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并做好与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工作的衔接。

基于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保护,《信息披露指引》规定了不同的内容对应相应的披露对象: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主体信息、项目信息、项目风险评估信息等;向公众披露平台的备案信息、组织信息、年度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消费者投诉途径等。考虑到披露内容的重要性、变化频率、披露主体等的不同,《信息披露指引》根据披露内容的特性设定了不同披露的时间、频次,便于披露主体有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披露对象及时了解、掌握披露信息。

关联关系借款披露明确

这份《信息披露指引》与此前北京监管部门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有异曲同工之处——若信披充分,关联方融资、关联方担保或与有关联关系的保险公司合作皆被允许。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的信息,其中包括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

关联关系借款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通过平台撮合完成的借款总余额。关联关系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主要股东,指持有或控制网络信息借贷中介机构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网贷行业征信体系建设将加快

网贷机构应当于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包含借款人主体性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

就目前而言,行业内仍缺乏一个征信系统,散落在各个网贷平台的借款人大多数在央行征信系统里面没有行为记录,行业一直在呼吁建立这样一个系统,以解决多头借贷、风险扩散的问题。

这份《信息披露指引》要求披露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意味着相关部门将征信系统建设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了,预期这个工作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一把尺子量到底”

《信息披露指引》的出台,标志着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在内的网贷行业“一个办法三个指引”悉数落地)。由于原定于3月前全部完成网贷整改工作,延期至2018年6月底,网贷行业翘首以盼的备案登记在顺延,目前网贷监管只是来到“期中考试”阶段。

在这个漫长的整治期间,各种消息满天飞,“此地严而彼地松”的现象对平台和公众都造成了一定困扰:像是之前上海、深圳提出的银行存管属地化,迫使已经上线存管的平台推倒重来;还有8.17广西贵港的网贷“乌龙备案”,导致网贷平台为“备案时代已来临”而空欢喜一场……

这次《信息披露指引》落实在各地时会不会也出现同样的情况?对此我们确实是毫无头绪。网贷行业都在呼吁,能理解监管给予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政策自主权的用意,但同时也希望从国家到地方层面的金融监管要统一,不要层层加码、或是出现政策洼地而导致的监管套利行为等,希望监管能“一把尺子量到底”,这有利于监管政策的理解和落实,给予平台一个较为平稳且顺畅的合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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