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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数字资产的设立、存储、交易、传输特点,呈现出与传统非数字资产所不具有的代码形式特定化确权、点对点去中心化交易与可证券化货币化的特点,但由于诸多因素制约着数字资产法律保护,因此我们应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环节循序渐进地加以努力。

一、数字资产基本特点

比特币、以太币是人们最为熟悉、被广泛公认的数字资产,但数字资产的范围广得多,应该是包括所有以数字形式记录、存储、交易的有交换价值资产。数字资产通过区块链技术,以去中心化的形式形成可靠、透明、安全、可追溯的分布式数据库,推动互联网数据记录、传播及存储管理方式变革。基于此种对于数字资产的一般性共识,可以认为数字资产具有以下特点:

(一)以代码形式特定化确权

从本质上说,数字资产体现为一段计算机程序,可以对它进行编程,资产之间的交换是代码与代码的交换,不是数字之间的增减。

由于数字资产的是经编程的形式设计产生,因此其可细分的特征比传统货币等其他资产要好得多。例如,理论上说,比特币、以太币等数字资产是无限可细分的。

(二)以点对点去中心化交易

传统互联网实现了信息的点对点传递,但一直未能实现价值的点对点传输,其原因是难以特定化。中本聪在其设计的比特币系统中,通过非对称加密以及去中心化的POW共识机制实现了点对点的传输,可以说是一项实践性创举。

点对点传非对称加密以及去中心化的POW共识机制,还使交易信息分布式存储,使得数字资产的交易通过区块链的形式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数字化。

同时,非对称加密转移数字资产,使得数字资产从其产生开始就将其交易历史不可篡改地保留在区块链上,实现了数字资产历史的可追踪。

(三)可以实现资产证券化与货币化

理论上来说,任何具有交换价值的东西都是资产,其具有交换价值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具有某种使用价值。而证券是剥离了使用价值的资产,其意义在于仅仅用来代表获得某种形式的现金流;货币则是更进一步,证券如果能够通过任意分割现金流数量从而很方便地进行支付,就成为了货币。理论上来说,任何数字资产特别是被称为数字货币的那些数字资产其均已经实现了货币化。因此,新西兰监管部门率先认为,所有的数字货币发行均视为证券,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因此,数字资产相对于传统资产,不仅仅是存储形式是数字化,其还具有可追踪,以分布式数字形式设立、记录、存储、交易与加密传输,可特定化、可设计、可转让而有交换价值,进而具有了可证券化和可货币化。

二、数字资产法律保护的制约因素

很多人都认为,资产数字化进程已经开始,这体现了人类交易方式、交易规模的进步。但这可能是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数字技术还在不断更新发展、实物资产保护法律体系与数字资产保护需求存在衔接问题、数字资产对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发展的影响等,数字资产的法律保护会有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数字技术在不断更新发展

区块链数字技术的应用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令人注目的比特币分叉让不少有识之士忧心忡忡,代码写入权与矿工、比特币持有者之间的矛盾似乎已经难以调和,这本质上反映了开源社区的治理目前碰到的困难。NEO等社区吸取这方面的教训,采取了管理币的形式对社区进行管理,但这种管理的有效性实际上并没有经受过真正的考验。

另外智能和约技术也还需要一些其他技术的配套发展。有业内专家认为,目前的智能合约很难在内部数据状态管理作用之外有别的应用。更加复杂的应用就会要求智能合约与外部环境和服务产生互动,这种互动会导致不可想象的测试复杂性,这样的复杂性天生就存在于分布式及去中心化的系统结构中。这其实是由于数字化与智能化尚属于初级阶段造成的。

另外,区块链数字技术上的共识机制、加密算法、跨链技术、身份识别、隐私保护、交易效率等等,都尚处于进一步发展过程中。

(二)实物资产保护法律体系与数字资产保护需求存在衔接问题

目前的法律体系是以实物资产为基础的,其物权财产权保护、交易与流转、抵押与融资等相关法律规定直接适用数字资产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问题需要解释与澄清。而且之前区块链应用产生以前的中心化服务器中产生的虚拟财产如Q币的法律保护尚未完全成型,与之有重大区别的数字资产常常被简单称为虚拟财产,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的一些数字资产相关争议纠纷的处理案件中法官们对于比特币等相关财产的认识可谓见仁见智、众说纷纭,造成数字资产的保护实际处于某种真空。

(三)数字资产对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发展影响

由于比特币、以太币等公有链数字资产具有跨境流通、交易效率高的特点,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支付、交易、资产募集、投融资等的模式,对跨境资产流动、资产募集与投资、价值支付与储存等金融既有秩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出于对金融体系稳定与发展的考虑,也会对数字资产采取一些措施。

另外从更为根本上说,数字资产基本知识尚待进一步普及,普通大众中很大一部分人对于数字资产区块链知识一知半解,可以说对于数字资产的基础性知识了解程度对于数字资产的发展起着基础性的影响。

三、数字资产法律保护路径探讨

数字资产的法律保护是一个时代课题, 既紧迫但又不能急躁解决。我们应当从守法、司法、立法各个方面妥善地应对与数字资产法律保护相关的问题。

(一)数字资产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数字资产交易活动同样应如此。之前我国的火爆的代币融资中确实存在一些所谓“空气币”,甚至有不排除有欺诈、传销等活动,这些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数字资产的交易秩序,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对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干扰。

(二)数字资产司法保护应依照法律、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总则还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正如之前所述,数字资产相关的立法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并不会很快系统化出台,但数字资产的法律保护并不应由于其法律尚无规定而缺位。对于数字资产司法处理原则,我们应坚持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们注意到基于数字资产的交易习惯如果已经被得到公认,则将可能会被用于其相应的司法实践中。

因此,如果该数字资产发行交易活动属于正常的民事活动,遵循了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则应受到保护。

(三)数字资产立法应谨慎理性力求实效

综观世界各国对于数字资产的立法都比较谨慎。如果所制定的法律不能有效地解决相应问题,则要么就可能会损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要么就可能使得法律失却其严肃性。在立法方面不应操之过急,应遵循一事一议,成熟一件规定一件的原则,以切实保护合法权益为原则。(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张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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