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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监管关键是构建一个业界、学界和监管的相对稳定的信息沟通与对话机制,目标是探索有利于科技金融发展的技术环境与法律环境,核心是把握创新、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加强跨境合作则是能使该机制保持活力与动力。

科技的发展对全球引起的深刻变革,也对金融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科技金融发展具有技术发展迅速、技术成熟与产业落地需要稳定与可靠的实践检验、与传统法律政策要求不完全适应的特点,但也同时往往容易形成发展泡沫、危害金融稳定、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我们认为,科技金融监管关键是构建一个业界、学界和监管的相对稳定的信息沟通与对话机制,目标是探索有利于科技金融发展的技术环境与法律环境,核心是把握创新、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加强跨境合作则是能使该机制保持活力与动力。

一、科技金融的监管关键是建立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的信息沟通与对话机制

从促进金融法制发展协调的角度出发,上海率先在全国建立了金融法制的联席会议,发挥各方面力量推进金融法制的建设。参加联席会议的既有中央在沪的监管部门,也有上海市的政府有关部门,还有上海人大、高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同时还邀请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法例部作为我们的特邀代表参加我们的联席会议,发挥各方面的力量推进法治环境的建设。

因此,有关科技金融的创新与监管信息沟通与对话机制,我们建议在借鉴类似上海金融法制联席会议机制基础上,以监管机构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吸收业界与学界参与,形成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信话息沟通与对话机制,通过推动金融科技业参与者、金融机构和决策者之间的对话,来帮助创造一个好的金融科技产业发展环境,最终生产负责、 安全、可靠的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提供帮助。

政府在金融科技产业发展方面应把握科技金融监管的关键,即主要任务是创造一个好的法律环境,特别是监管环境。引导产业发展的重点与方向并不是工作重点,而且单一从政府、业界、学界某一方面,可能都不一定全面或客观。从这一思路出发,我们认为构建一个业界、学界和监管的稳定的信息沟通与对话机制是科技金融监管的关键。

关于这个机制的目的。从客观角度来说,监管机构有必要定期与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开展跨部门对话,以便更清楚了解行业内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进展与发展趋势等情况。定期对话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在产品和服务开发早期发现机会、鉴别风险。

关于这个机制参与成员的组成。这个机制与上海金融法制联席会议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个机制可以在法制联席会议的基础上,也可以改组或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后加入业界及学界成员。具体而言,学界的产生,可以通过某一些机制产生,如可以由金融监管部门与业界在民主党派、各高校派选人表推选产生,名额为各一半。业界可以在上海科技产业园区企业中报名,随机产生;如果户数不多,可全数参与。

关于这个机制具体活动形式。可以采用定期座谈会形式,也可以采用交流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对话论坛的形式,主要目的是为了加深了解与信息沟通。

二、科技金融监管目标是探索更优的科技金融发展软环境

监管信息沟通与对话机制,是为了加强信息之间的沟通互动,这对于创造一个优良的金融科技发展软环境是非常必要的。与金融科技业界合作探索监管技术解决方案,创建更高效、更有效的监管监督和报告机制。监管技术有望提供可配置、可靠且具有成本效益的监管方案。优良的监管技术使得大批量复杂监管数据信息的取得和分析成为可能,整合并简化合规监测活动。各监管机构创新使用和多样化形成监管信息来源,推动实现投资者保护、市场公平、金融稳定。

科技金融发展的这种软环境包括技术环境与监管环境,而信息是技术、产业乃至监管活动的核心,包括技术环境和法律环境两大方面:

1、支持由行业推动的系统互通性。

监管机构应支持当前所有市场参与者不同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以便降低合规成本,最大程度减少对市场的潜在干扰。有了标准化的数据和统一的定义,市场参与者之间能够更好地共享信息,金融监管机构也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区块链技术委员会 (Inter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for Blockchain Standards)正在研究制定区块链技术的全球标准。我国应该在这个标准制定上有一席之地。

2、促进法律能支持科技发展。

金融科技的发展要求各国政府审查并更新法律,为新技术的应用提供法律保障。我国金融法律框架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共同组成,其中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是主要执法依据。

一是加强实施细则与试点性立法。在国家出台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多数省份均出台了实施细则。在地方金融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省级人大开始针对现有金融法律空白领域(如民间借贷、民间投融资)设立地方法律,以规范在本地区广泛存在和影响力较大的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这其中也包括对金融科技创新型领域的活动,此类立法活动可以为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活动提供技术与实践支持。

二是注重形成专业性审判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已经成为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许多司法解释文本的内容事实上远不止在解释法律 ,更多的是在创制法律规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人大和行政部门对金融法律规则供给的不足。除正规司法解释外,最高法院下发的各种“座谈会纪要”、通知、意见乃至领导讲话、答记者问等都在某些特定方面成为金融市场的司法规则。

三是加强探索具体鼓励发展措施。为更清楚了解新型金融科技及其对现有政策的意义而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设立专门的金融科技办公室、联络点和中心; 设立“监管沙盒”,允许企业在拥有一定监管灵活度的环境下测试产品(如一般是六个月至一年)。

三、科技金融监管核心是把握创新、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从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利益出发,监管机制的核心是把握创新、发展与稳定的有关系,为此需要平衡创新、安全与消费者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平衡所有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平的法律适用标准。

1、平衡创新、安全与消费者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

必要时,制定能适当平衡创新、安全和消费者保护三者关系的监管政策。监管机构应出台原则性指导方针,让金融科技企业在开发新型或改良型产品或服务、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推动实现保护投资者、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保持金融稳定等监管目标。监管措施要保持足够弹性,不要过于严苛。一般来说,一刀切式决策不利于技术创新。

2、确保统一的监管标准适用于所有市场参与者

金融科技领域竞争日趋激烈。麦肯锡预测,在接下来十年里,老牌企业与新进企业之间的顾客争夺战会愈演愈烈,到 2025 年,现今五大银行业务(消费金融、抵押贷款、借贷、零 售支付和财富管理)可能会损失 20%到 60%的利润。

监管机构应该发挥作用,保证老牌企业和新进企业之间能够平等竞争。老牌企业与新进企业都需要一定的空间来探索和尝试新的理念。同理,如果一个产品、服务、平台或者供应商要触及消费者,或者对体系构成了威胁,那么不管是老牌企业与新进企业,受到的监管标准也应该是一致的。“了解你的客户”(KYC)和“反洗钱”(AML)、反恐怖融资(ATF)这三大要求就是监管条例应平等对待老牌企业与新进企业的例子,且两者都对金融系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保护作用。

四、增强科技金融监管的生机与活力需要开放包容的跨境合作

跨境合作主要是加强机构之间的联系,在法律监管模式上相互借鉴,并在数据互通与网络安全方面加强合作。

1、机构间交流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监管机构的跨境交流合作,促进采取已经成熟的最佳做法,适当的条件下可签订互认协议,并统一法律和监管要求。金融科技无辖界,因此监管机构之间的跨境合作尤为重要。

2、数据合作

提供清晰的框架和准则,实现数据的跨境传输、处理和存储。数字数据是金融技术的核心,必须能持续跨境传输、处理和存储。允许公司使用区域、全球性数据中心和云会促进创新,尤其会让小企业受益。反之,小企业就有可能因为无力承受投资和维护成本而与新技术、新方法无缘。

3、网络安全合作

在全球金融体系互联互通的背景下,促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由于在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会产生新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风险,金融科技的未来与网络安全息息相关。为了帮助市场参与者应对网络安全的挑战、提高网络安全风险防范意识,香港、新加坡、印度、马来西亚等地的市场监管机构都已经开发或者正在开发针对网络安全的框架和指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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