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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ICO风潮又起,前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文提示迅雷涉嫌变相ICO,后有谣言称ICO行业大佬因非法集资被刑拘。

笔者思考,ICO如果涉嫌犯罪,到底涉嫌什么犯罪?2017年9月4日,七部委发文,指出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而所谓的非法发售代币票券,并不是刑法规定的罪名,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相关违规行为,非法发行证券则应该是《刑法》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罪,而非法集资则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统称。传销则在《刑法》中规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

那到底ICO涉嫌何种犯罪?笔者重点讨论ICO与网络传销的异同:

是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外观特点很像,核心获利方式不构成

在涉众型犯罪中,从外表特征上,ICO的和利用平台、网络进行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极其相似。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

行为人先发起建立一个平台或网站,建立传销组织;

要求参与者支付一定财物获得加入资格,加入该网络平台的资格的获得主要表现为获得相应的商品、“传销代币”;

参与者为获得报酬会吸引更多的人加入进来并成为自己的下线

网络传销一般不会有传统传销的胁迫、强迫等手段发展成员;

在ICO中

行为人(如一家公司或项目团队)会建立或借助某个ICO平台,宣布项目ICO计划,发行数字代币,此种代币相当于一种收益凭证;当然,1月12日互金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变相代币发行融资(ICO)活动的风险提示》中,将迅雷的链克定义为“变相ICO”,也值得注意。

要求投资人通过支付指定的虚拟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换购代币,代币发行人也就是融资主体因此筹集到大量的虚拟货币。

投资人获得代币后,可以到相关代币市场进行交易;

从表面的组织特点上看,ICO代币发行与网络传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同点很相似:

他们都通过一定的平台来发行和交易;不过传销犯罪的平台一般是自己建立的平台,而代币交易平台往往通过第三方平台;

投资者、参与者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财物获得相关资格或权益凭证;但是ICO所发行的数字代币,既不代表股权、也不代表产品,而是一种以项目为依托,可以直接流通的数字货币;而网络传销所发行的,往往是一种资格或者商品。

参与者都以获利为为目的。

但他们有个最大的不同点,是ICO不具有传销所必须的层级性,传销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传销的收益方式可能包括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本质上就是个庞氏骗局,查询大量传销犯罪案例即可发现此共性;

而ICO的参与者获利依据并不是以发展下线人员为依据获利,而是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交易获利,而相关的交易价格是浮动的,因此很难将其视之为组织、领导传销罪。

同时,由于组织、领导传销罪有着严格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要求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因此,不是所有类似的涉众、涉网络融资行为都能是视作犯罪,更不能轻易视之为传销犯罪。

而ICO是否涉嫌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擅自发行证券、股票罪等,笔者今后有空再聊,待续。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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