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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中国特色的影子银行还不能简单类比西方市场发达国家严格意义上的影子银行,因此对策和监管自然也不能盲目照搬。

进入2014年,中国金融市场上最令人关注的热点之一就是影子银行。影子银行之所以得以热议,乃至部分监管部门也开始高度关注,主要是因为,近一段时期在社会融资规模高速扩张的同时,其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即由以前银行贷款占社会融资总额的90%以上,骤降至近一两年只占50%左右。这一颠覆性的变化,使得业界、学界和政策制定者难以解释,于是大家在探寻其导因的过程中,就得出了是影子银行的出现,降低了银行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总额比重的结论。

影子银行的界定

严格意义上影子银行的界定

美国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义为:为常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主体与活动提供信用媒介的体系。更进一步地,FSB将值得监管当局关注的影子银行体系定义为,由于流动性/期限转换、杠杆率与错误的信用风险转移等引发了系统性风险关注的、或者引发了监管套利关注的,为常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主体与活动提供信用媒介的体系。上述影子银行定义建立在两个相互交错的支柱之上。支柱之一是,位于常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主体从事如下活动:接受与存款特征相似的融资、实施流动性和(或)期限转换、造成信用风险转移、使用直接的或间接的杠杆。支柱之二是,上述非银行主体的重要融资来源包括证券化、证券借贷与回购交易。

欧盟委员会则界定了与影子银行有关的主体与活动。相关主体包括:一是实施流动性转换或期限转换的特别目的实体,诸如ABCP管道(Conduit)之类的证券化载体、特别投资载体(SIV)与其他特别目的载体(SPV);二是货币市场基金(MMF)以及其他类型的有着与存款相似特征的投资基金或产品;三是包括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在内的提供信贷或杠杆化的投资基金;四是提供信贷或信贷担保的财务公司或证券实体;五是发行信用产品或为信用产品提供担保的保险与再保险机构。相关活动则包括证券化、证券借贷与回购。

中国特色影子银行的范围界定

一般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为,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包括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投连险中的投资账户、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专业保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票据公司、具有储值和预付机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等融资性机构。不难看出,上述定义的口径相当宽泛。当然,另外一种极端的说法则是最窄口径的定义,即只包括银行理财业务与信托公司两类。

此“影子银行”非彼影子银行

一般而言,按照西方市场发达国家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严格意义上的影子银行应该具有下属特征:第一,影子银行通常都由非银行金融机构主导,普通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一般都不在主导机构之列;第二,子银行的主要业务内容,往往都以证券化活动为核心。如美联储纽约分行的经济学家Pozsar等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通过诸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资产支持证券(ABS)、抵押债务凭证(CDO)与回购协议(Repos)等证券化和担保融资技巧进行融资媒介的机构”;第三,具有较高的杠杆率;第四,要依靠批发手段融资(例如通过发行ABCP);第五,购买影子银行产品的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

与上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影子银行的种种特征相比较而言,目前我国所谓的影子银行却没有完全“克隆”其特质,而是在特定环境下发生了不少“变异”,其中某些所谓影子银行的中国特色,甚至与国际惯例和通用的判断标准完全不同。主要表现为:

一方面,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中的主角和主导者,从本质上而言仍是由商业银行。无论是其自身发行的一系列所谓理财产品和资金池业务,还是所谓银信合作“通道业务”,以及所谓同业合作资产管理业务,无不凸显商业银行“领袖”地位;另一方面,中国特色影子银行业务的交易结构中,几乎难以看到严格、标准、复杂的证券化产品结构,相关产品主要仍为债务工具或初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尽管在银行信贷资产信托化业务中表面看来具有一定程度的资产证券化特征,但由于大多是银行附有回购条件的资产虚假出售,因此多数仍属于一种结构融资性质。而且,中国特色影子银行普遍而言杠杆率较低,甚至根本就无所谓杠杆率可言。此外,中国特色的影子银行主要通过零售渠道向居民与企业销售产品进行融资,其中尤其以银行理财业务为典型,该类产品的营销渠道完全是通过商业银行网点通过公募形式进行零售,投资门槛极低,所以购买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代表的中国特色影子银行产品的投资者绝大多数是零售客户。更为不同的是,一般意义而言,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是目前金融体系中受到行业监管最为严苛和直接的两类金融机构。至于个别机构开展的个别业务可以规避监管法规,则属于违规行为的个案,不具有普遍意义。

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当前中国特色的影子银行还不能简单类比西方市场发达国家严格意义上的影子银行,因此对策和监管自然也不能盲目照搬。

中国特色影子银行评价与对策

中国特色影子银行作为金融抑制环境下的一种金融创新,通过倒逼机制推进了利率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宏观调控对企业层面的负面冲击,但也损害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效力。与此同时,从2012年起,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违约事件开始出现,针对影子银行体系的收益与风险,如何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中国特色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成长具有其合理性

应该说,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特色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成长具有其合理性:首先,中国特色影子银行的产生实质上是部分金融机构在金融抑制环境下自发实施的一种金融创新行为,这扩展了传统金融服务的边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抑制的不利影响,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储蓄投资转化能力与资源配置效率。如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明显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存款利率,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选择,以市场倒逼方式推动了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不同形式理财产品和融资方式的创新,使得中国信贷市场的价格出现了事实上的双轨制,这必将为即将开展的全面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

与此同时,以信托公司为代表的部分金融机构,突破了由于分业监管形成的市场分割与扭曲,充分发挥其横跨资本市场、资金市场和实业投资市场的综合经营功能,创新推出的系列理财产品在满足广大投资者不断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和金融投资需求的同时,服务于实体经济,扶持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改善了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提高了直接融资比重,也推动了中国金融市场的整合与扩张,弥补了中国现有金融体系与政策框架下金融服务的一些短板和不足。

未雨绸缪:潜在风险不可小觑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外影子银行存在较大差异的同时,也要看到二者也有不少相似之处。第一,两者均具备期限转换与流动性转换的功能,即都能将缺乏流动性的长期资产与具有较强流动性的短期负债相匹配;第二,两者均不享有存款保险公司的保护以及中央银行贴现窗口的支持,由于最后贷款人机制缺失,因此容易遭受挤兑而爆发流动性危机,在一定情形下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第三,从产品的具体构造与风险涵义上而言,特定的中外影子银行产品之间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例如,我国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资金池业务兼具美国结构化投资工具(SIV)与CDO的特征,因为“资金池”均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既然特征存在一定同质性,则风险也会有相似性。也正是由于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产生具有其合理性,同时蕴含了较大的风险,所以监管部门对于影子银行的界定、认知和监管应该科学、客观,并与国际接轨,疏堵并重,防患于未然。

首先,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等主流金融机构,在开展理财业务、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过程中,应该立足资产管理和资产转移基本功能,清晰划分表内资产业务和表外资产业务的界限,防止“擦边球”,杜绝资产虚假出售。彰显本源业务独特优势,加速业务模式、经营模式、产品模式的转型,尽快实现内涵式发展,形成差异化的核心竞争优势。

其次,科学创新基金化标准理财产品,强化金融机构亲自管理、主动管理机制,对理财产品尽职调查、开发设计、运营管理、风险控制等更加系统化、精细化和专业化,不断提升产品的品质和风控能力,与产品登记机制的监管相适应。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真正实现投资者风险自担,买者自负。

再次,面对针对影子银行监管出台后新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等相关金融机构要建立强烈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全面提升业务创新、风险控制和专业投资能力以及公司治理水平,如果个别机构仍然抱残守缺、保守僵化、不思进取,则必然会在新形势下举步维艰,在新的监管条件下逐渐与其他理财机构拉开距离,最终被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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