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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至此,互联网金融这个炙手可热的大概念带着其自有的业务模式“终于”在昔日壁垒最为森严的金融业中站稳了脚。随之而来的是不断高涨的监管呼声。那么,“互联网金融”是否真的没有监管?

对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表现之一的P2P网贷所涉及到的监管措施的简单探讨也许可以引发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在不考虑担保的情况下,P2P网贷涉及的最简单的三方主体分别为借款人,出借人和P2P平台。我们一一看来。

对借款人监管:

法律层面的监管

尽管现有法律对P2P借贷并没有特殊安排,但仍不乏对借款人风险的规制。如《刑法》中关于合同诈骗与集资诈骗在P2P借贷中的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也有对超出四倍贷款利率不予保护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其并没有明确规定超出四倍贷款利率利息的违法性,也无相应的处罚规定)。

P2P平台监管

事实上,在P2P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各P2P平台已经建立起来的自己对借款人的风险管理模式。如前期的借款人资格审核程序,中期对借款人还款情况的跟踪以及逾期情况提醒与催收,同时关注、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等。后期若出现到期违约,P2P平台会进行电话催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催收、启动担保程序、将借款人划入黑名单等措施协助贷款人获得清偿。

对出借人的监管

对出借人的监管目前更多的依赖P2P平台监管。需要看到的是P2P平台对于出借人的监管是十分不足的,出借人人的义务主要是出资,P2P平台一般只对其基本信息进行登记,不会进行严格的审核,更不会对其资金来源进行深入调查,与为了防范违约而对借款人进行的较为全面的审查相比,其对出借人的监管十分宽松。

对P2P平台的监管

对于P2P平台的监管,一方面是其尚未纳入监管范围的事实,另一方面是已经传出的P2P网贷将由银监会监管的声音以及P2P行业的自律组织及各种协会已在初建期的现状。同时银监会办公厅更是早在在2011年就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P2P网贷并非完全没有监管,最多只能说是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不够完善,监管上不够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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