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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如火如荼的P2P行业正在经历着“大潮退去”的阶段。根据银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止7月底,国内可查的P2P机构有1200家,实际上跑路的有150家,每个月有六七家跑路。可以预料的是,在接下来的1年内,会有越来越多的P2P平台会因跑路或其他原因进入司法程序。

P2P网贷“一时风光无二”,但当大潮退去时,大家才会知道谁在裸泳、谁穿的少。

如今,如火如荼的P2P行业正在经历着“大潮退去”的阶段。根据银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止7月底,国内可查的P2P机构有1200家,实际上跑路的有150家,每个月有六七家跑路。

日前,一家“跑路”的P2P平台优易网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该平台因涉嫌集资诈骗在江苏公开审理,作为国内首个以集资诈骗的罪名公开审理的网贷平台案例,它必将拉开国内P2P平台系列法律纠纷的大幕。

可以预料的是,在接下来的1年内,会有越来越多的P2P平台会因跑路或其他原因进入司法程序。

优易网涉嫌集资诈骗该案的开审也将会给国内P2P行业的监管方向及运营模式提供重要参考。那么,P2P平台的监管或运营中的法律问题到底有哪些焦点呢?

焦点一:是否设立资质门槛?

不得不说,P2P的平台或行业的吸金能力非常强大。仅以优易网为例,作为一家知晓度并不高的P2P平台,该平台成立不到2年,就已集资2500万元人民币。

当然,P2P平台与股票市场牛市时的“明星基金”相比,吸金能力还不可同日而语,当年随便一只基金短短时间就能募集数亿资金。

但是,从“吸金”能力或作用上,P2P平台的作用和潜力还是不容小觑的。这也就引出了一个现实问题:P2P平台是否需要参照基金、证券行业设立单独的准入门槛或资质审批?

从当前深化改革的趋势和方向来看,十八大以来,行政改革的方向一直强调的是“权力清单”管理,就是要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

那么,回归到P2P行业或平台监管来看,是否需要新创设一种前置审批、许可,还是备案即可?

个人觉得,与其“逆势”设置容易滋生腐败的前置审批,不如加强事中及事后监管。使得正规P2P平台仅需履行备案即可上线或继续运行,但对于其运营模式及运营状况要予以实时监管。

正如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所言,“通过加大计算机辅助的监管工具研发投入,用信息化的手段进行监管。”

焦点二:运营风险如何控制?

大多数P2P平台的运营模式,其实是“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化。或者说是,运营在互联网上的“民间借贷”。

对于这类平台,则完全按照“民间借贷”风险防范的做法,重点监督P2P平台是否有完备的风险提示体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收益率控制以及借贷信息是否真实等。

对于网民参与“民间借贷”类P2P业务,P2P平台作为中介,应该帮助出借人与借款人建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协议,尤其是要确保利息约定明确、利率约定符合法律要求等。

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息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借款期内视为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也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但从实际运营来讲的话,如果P2P平台无法对用户,尤其是出借资金的用户给予一定权益保障的话,则会限制更多的用户参与其中,也就会影响到P2P平台的募资能力,进而影响该平台的持续经营。

那么,对于P2P平台营销推广及资金保护模式,则应成为P2P行业监管重点关注的地方。比如,可否要求P2P平台设立补偿金机制,即从P2P收取的佣金中扣除一定的资金作为权益保障金,按照用户资金出借金额形成梯度本金损失补偿机制。

简单说,该环节需要重点关注和防范“平台自融”模式。因为一旦涉及“自融”,P2P平台已经不是第三方,而成为民间借贷的一方了。

焦点三:资金流向如何监控?

从目前来看,大部分“跑路”的P2P平台问题在于“资金自用”。换言之,很多P2P平台实际是披着P2P外衣的骗子。他们只是搭了一个P2P平台架子,但是,实际从事的非法集资的行为或诈骗行为。

以进入诉讼程序的优易网为例,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且交待称该网贷平台是请专业公司制作的网站,当时只花费了几千元,网贷平台上的借款标的均是假的,而集资所得主要投向了期货、股市,由于资本市场投资失败终至无法偿给网贷平台出借人。

显然,从该平台出现的问题来看,也可以看到监管应该着力的地方,其一,借款人及借款行为真实性核验,其二,出借资金的实际流向及实际用途与借款承诺是否一致。

简单说,出借人应该在后台能明确看到出借资金在平台及借款人银行账户间的实际流向。这其中,监管切入点也是对于平台银行账户的资金使用要予以限制和规范,避免出借人资金完全流入平台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中,进而出现“携款逃跑”或“用于非借款说明用途”等。

换句话说,对于缺乏此类机制的P2P平台,后续监管部门应该对其予以限期整改。

此外,为了加强借贷真实的监控和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平台上的借款人的真实性及信用记录应考虑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给借款人设定一定的还款压力,促使借款人积极主动还款,维护自身良好信用,以便其在其他平台或传统银行再获正常贷款扶持。

目前来看,银监会的监管方向重点也定在:平台的法律定位、客户资金存管以及平台风险控制等方面。相关领导已在多个场合就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予以表态。

对于P2P行业来说,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口头表态”何时变成“正式立法”,以及具体细节如何落实。

而对于参与P2P理财或投资的网民来说,只能绷紧风险意识,在自己可接受的损益范围内,将自己的资金投入不同平台,最大限度的降低资金风险,以期实现利益最大化。

而“跑路”,也注定是今后1年内P2P平台或行业最常见的一幕和最频繁出现的“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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