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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在“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制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局长焦瑾璞表示,下一步将重视金融行为监管,更多的从审慎的监管转为行为监管和产品监管,比如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只有从行为和产品的角度(监管)。

“金融消费者的行为偏差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消费者的多种多样,还有企业、银行作为产品的供给者,它的行为也是多种多样的,角度不一样。个人认为,下一步要重视金融行为,就是金融行为的监管,要重视行为经济学在金融方面的应用,更多的从审慎的监管转为行为监管和产品监管。现在的审慎监管主要是对机构,比如说互联网金融机构,这样怎么管得了,只有从行为和产品的角度。而且应该更多的优化金融消费者的环境,这个环境就是在产品创新方面要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此外,法律方面有一个很重要的冷静期制度,可以保障双方利益的平衡,所以说在金融领域是不是可以引进和研究冷静期这种制度,因为要消除信息的不对称的情况,避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突如其来的重大事件中利益失衡,使市场秩序更加合理。像买衣服买的不行,退了,像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产品要骗大家的话要给它退掉。” 焦瑾璞指出。

同时, 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也分析指出,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爆发性增长,但是没有门槛的限制,又缺乏相应的监管缺失。具体而言,首先,是互联网进金融机构法律地位定位不明确,互联网企业的业务股东目前是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有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其次,是第三方存款制度,容易发生资金安全的风险。第三是经营坏账引起的风险。还有一些泄漏客户隐私等问题,以上现象如果不做到及时的根治,将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倪荣庆更是指出,P2P的核心就是一方面为借款人提供及时,方便,公平的服务,一方面为投资者解决风险管理的服务。而风险管理的一个核心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是p2p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石。同时,中国的征信系统刚刚起步,p2p平台的信用记录非常有限,而且70%的人群没有征信档案,所以在目前阶段,要建立一个完全透明有效的基于信用评估的p2p平台是不可能的。那么,个人认为有这么几个投资端风险转移机制可行方案,首先是贷款在投资人间拆分,前提是如果拆分后维持每笔贷款的投资人数小于30个;其次是不拆分贷款,但提供担保,这个可积累信用数据,但需有充足的资本金;第三是风险备用金,需基金由银行托管,并且在每个平台;最后是保险,但需确定责任范围和赔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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