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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支付宝传出自己将推出虚拟信用卡,当年8月媒体上就大量出现支付宝即将推出信用支付的新闻公关稿。今年3月支付宝又和中信银行一起大力宣传。宝宝们的高调宣传、频繁打擦边球的行为,监管部门终于“忍无可忍”,“痛下杀手”。央行近日下发紧急文件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叫停的还有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虚拟信用卡到了生死攸关的时刻。

监管?可以理解。

创新在前,监管在后。监管永远跟在创新屁股后边儿,这是必然,没什么不好意思的。如果监管能够运筹帷幄,决胜负于千里之外,整个行业市场,乃至全球市场都忧患不再。亚当先生这“无形的手”就变为“有形的手”了。

互联网金融是在传统金融发展遇到垄断等严重问题后,被一些善于发现和创新的人士,“钻了空子”,成为传统金融的对手戏。人民银行,作为货币的管家,对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在监管上还算是客气。看看支付宝和财付通就知道了。

宽容不等于放任,客气也不是纵容。监管对创新的容忍是有限度的,如果创新业务超过了市场容忍度,法律容忍度,体谅容忍度。一旦出现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残局将无法收场。在互联网金融以惊人速度成长时,产生的问题也是前所未有的。必要的监管当然是当务之急。

叫停?非长久之计。

央行出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是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央行通知表示,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突破了传统手艺终端的业务模式,其风险控制水平直接关系到客户的信息安全与资金安全。虚拟信用卡突破了现有信用卡业务模式,在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等方面尚待研究。

但是这个“监管”从内容上未免有点釜底抽薪的味道。互联网企业之所以能在金融行业迅速崛起,很大原因是传统金融行业的自身弊端,给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机会,可谓是祸起萧墙。央行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是对农民起义军的强制打压。强行拔牙,阵痛之后会不会是长痛,不得而知,央行还需要慎重考虑。

在笑话别人牙齿上的菜叶子的时候,最起码要看看自己脸上是不是有饭米粒吧。央行的这个文件不管三七二十一,不管什么,先灭灭这些互联网企业的嚣张气焰再说。现在我们来观摩观摩央行文件的具体问题。

题目里头藏乾坤,何故?何解?

题目就是一个文件的脸,那我们就先从央行发布的文件的题目说起。根据新闻披露,央行发布的文件全称为“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该文件最奇怪的一点是题目中“意见的函”。

“意见”与“函”分别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15种“公文种类”中的第(七)、第(十四)里,按照《条例》规定,“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这个文件出的这个的“意见的函”,何故?何解?

尴尬的结算司地位

“意见的函”是的发文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不是央行行长签发。结算司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其是否能够作为对其下属发送函件的主体?

央行一步到位,程序凉在一边

不管是文件提到的“暂停”,还是大家叫嚣的“叫停”,都是要对支付宝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停止。对于责令停产停业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文件发文既没有通知被叫停的支付宝,和其他决策机构国务院和相关部委,或者银监会、证监会,结果没有一个参与。只是央行的一个内设机构,对自己的下属机构打个招呼,嘿,内什么,暂停了哈。

效力如何,不得而知

央行发文的文件对象是对“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那杭州结算处,是否就应该言听计从,这个函件是否对其他“结算处”也同样适用?这些疑惑都有待央行以及其他机关进一步解答。

领导讲话,指条明路

有个细节,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这里特别提醒一下。不久前,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中提到: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 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互联网企业应该算是合格的市场主体,在法律并未禁止他们进行的创业金融业务情况下,按照讲话指导,阿里和腾讯两公司的虚拟信用卡在法律没有禁止的圈里,就不算“越雷池”。阿里的危险已经迫在眉睫,腾讯是不是也离危险不远了呢?这两位昔日对手,现在因为共同的对手,成为了难兄难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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