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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从“余额宝”到P2P,再到众筹融资的逐步崛起,互联网金融已然成为我国当下的热门词汇之一,社会各界对这一新兴的名词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然而,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与相对滞后的监管体系形成了鲜明对比,所以互联网金融只有洗去铅华,回归理性繁荣才能实现其普惠的本质。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类型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各方学者仍存在分歧,但是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亦或是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二者均表现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也就是说二者是同根同源的。从具体的表现形式来看,谢平和邹传伟从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三个角度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划分为8种主要的类型,主要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P2P信贷和众筹融资等。

由于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和第三方支付等业务在我国发展已经逐渐成熟而且相关监管体系也比较完善,因此我们将讨论的重点聚焦在当下发展速度极快、监管体系尚待完善,呈现非理性繁荣的P2P信贷这一领域。P2P信贷具有高速的信息搜集和处理速度,业务流程相对简便等特点,对优化信贷资源配置、丰富投融资方式和推动利率市场化具有重要意义。因而,P2P信贷在促进民间金融借贷和普惠金融的实现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最近一段时期,部分风投、企业和电商纷纷尝试入主P2P信贷显示出了该行业强大的生命力。但是,根据网贷之家的最新数据,我国运营的P2P平台数量从年初的880家迅速增长至目前的1474家,增长率高达67.5%;与此同时,问题平台的增长速度则更快,从年初的101家增长到现阶段的226家,增长率为123.76%。一批又一批的平台迅速诞生伴随着一批批平台由于诈骗或提现困难的退出,其背后隐藏的便是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踩雷。

在P2P平台爆发式增长的背景下,我国P2P行业目前并没有法定的、明确的监管主体,对该行业的监管尚处在探索阶段。从年初传出的监管方案即将推出到现在“一行三会”正在密切研究制定相关监管政策的消息,截止目前仍没有确切的监管规则出台。因此可以说我国P2P行业尚处在“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的状态。所以,在没有明确的监管和执法部门的情况下,投资者进行追偿的成本过高,最终的损失只能由消费者自身承担。

P2P信贷平台藏隐患

在这个硝烟弥漫的行业,P2P信贷平台数量众多、鱼龙混杂,是目前金融稳定运行的一大隐患。为了使得P2P信贷能够真正实现普惠金融的目标,促进该行业回归理性繁荣应当是现阶段的工作重点。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实现P2P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是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减少由信息不对称导致风险评估困难的问题。信用是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的核心,互联网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征信,现阶段P2P信贷行业征信体系不够完善,仅仅通过线上信息不能满足信用评估的需求。虽然已有部分机构和企业在进行相关工作,但是由于此类机构搜集和整合的多为线上信息,并未将线下的信息纳入其中。因此,从技术和可行性方面探索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评估不准确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结合我国实际制定严格的P2P平台准入标准,将不合格的诈骗平台挡在门外,同时应当完善退出机制。由于P2P平台从事的业务在具有普惠性的同时兼具高风险的特征,所以为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应当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防止不合格平台的进入。同时,考虑到部分平台可能由于经营不善而无法继续维持经营的问题,所以完善P2P信贷平台的退出机制也同样重要。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注重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同时兼顾对P2P平台的保护。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较快,相关法律体系并不完善。金融消费者与P2P信贷平台的保护成为立法的薄弱环节,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对维护行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是进一步加强客户资金托管制度的实施。在P2P平台迅速发展的今天,产生风险的最主要的原因便是部分平台未将客户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进行严格分离,无法充分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所以,应当加强客户资金托管制度的实施并完善相关检查制度。

总之,对于互联网金融,不能由于其发展不够成熟就采取放任自由的监管理念。同时,鉴于其发展变化速度较快,因此监管方式也应当随着其变化而不断更新和完善。只有当互联网金融逐步回归理性繁荣以后才能真正实现其普惠金融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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