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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在发达国家发展的已经比较成熟,是指民众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布筹资项目并募集资金。根据募资形式的不同,大致划分为四种模式:捐赠众筹、回报众筹、债权众筹、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是企业在基于网络的平台上通过开放式竞价的方式将股权或类似股权出售给投资者的一个融资手段。它在四种模式中不确定性和复杂度都是最高的。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的经营模式包括:领投人-跟投人模式、合投模式、直接投资模式。以这些模式为代表的股权众筹平台在我国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股权众筹在我国快速发展过程中最大的困境就是法律障碍。参与到股权众筹中的企业和投资者利益尚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已经引起市场和政府的高度关注。

股权众筹概念及国外发展现状

众筹在国外发达国家发展的已经比较成熟,是指民众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布筹资项目并募集资金。根据募资形式的不同,大致划分为四种模式:

(1)捐赠众筹: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不获取任何回报。

(2)回报众筹: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

(3)债权众筹:投资者通过对项目投资来获取债权,并在未来获取利息及收回本金。

(4)股权众筹: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股权众筹是企业在基于网络的平台上通过开放式竞价的方式将股权或类似股权出售给投资者的一个融资手段。它在四种模式中不确定性和复杂度都是最高的,对投资者、募资者、门户网站都有着较高的风险。

股权众筹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不错的投资品类。据美国股权众筹平台AngelList统计,截至2013年底,有10万家企业挂牌,促成了1000多家创业企业成功融资。2012年,JOBS法案的签署扫清了股权众筹的法律障碍,使得股权众筹成为美国初创企业种子轮或天使轮融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全球第一众筹平台Kickstarter是全球最大最知名的众筹平台,它成功资助了从电影、音乐、漫画、视频游戏到食品领域的众多项目,并被《纽约时报》评为“2010年度最佳发明”和“2011年最佳网站”。Kichstarter公布的2013年年度报告显示,该平台2013年总共吸引了300万人参加集资活动,筹集金额高达4.8亿美元。

作为全球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的Crowdcube,2013年2月1日被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授权。Crowdcube平台使得创业者在创业初期绕开专业天使投资人和风险投资而得到创业资金,它为普通投资者和融资者架起了桥梁,并在短短3年时间内帮助85个项目融资1600多万英镑。

股权众筹模式构成要素

股权众筹的构成要素包括:项目的发起人、项目的投资人、连接发起人和投资人的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具有门槛低、多样化、注重创新等特征,通过审核,发起人将项目通过平台予以展示。

筹资项目在发起人预设的时间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即算成功,发起人可获得资金。筹资项目完成后,投资者将得到发起人的股权回报。如果项目筹资失败,则将所筹资金全部退还投资人。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股权众筹须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高度监管环境下运行,接受安全监察。当地政府负责安全监察,执行法律提供详细规则,监控并提供监督,必要时使用罚款、惩罚和制裁来进行干预。简言之,为了保持投资的顺畅进行,规范投资者和合格的募资公司,首要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和确保顺畅的市场运作。

股权众筹模式各参与方的风险及回报

股权众筹是一种通过安全在线平台募集资金同时交换股权的新方法,对企业募集资金极具吸引力,同时给投资者带来可能的回报。类似其他投资项目,股权众筹对参与各方都有风险和回报:

1.投资者风险及回报

投资者风险:很多通过股权众筹模式募集资金的公司都是小私营企业,伴随企业的壮大,极可能需要追加资本。如果将来不能募集到追加资本,将严重影响到企业的持续经营,甚至面临破产或减员的困境,使投资者最初的投资大幅贬值。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通过股权众筹投资一家公司,投资者可以得到所投资公司的股票,且在该公司上市时,可以获取股息支付。投资者通过支持发行人实现自己的梦想并建立公司,可以带动创新和给社区带来工作机会,并可以通过分享专业知识支持该公司进一步发展。

2.发行人风险及回报

发行人风险:利用股权众筹来募集资金将使得企业信息暴露于其竞争对手和客户之中,这使得企业面临知识产权和市场秘密失去控制的风险。如果信息通过邮件或其他非安全方式送到股权门户网站,这种风险更会加剧。

发行人回报:项目发行人通过交换股权募集到所需要的资金,为股权发行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能,这种融资方式为发行人提供了一种极具吸引力而又现实的融资选择。

3.主管方网站风险

对作为连接投资者和发行人者的中介网站来说,审核所有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网站对企业负债的信息披露和传播起着重要的作用。网站应在安全规则性进行运作,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甚至会受到经济上处罚和法律约束。作为回报,网站从交易中收取中介费用。

我国发展股权众筹的必要性

中小型企业的成长和壮大是一国国家财富积累、生产力水平提升、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来源,尤其是在国内就业市场低迷的情况下,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可以加速经济复苏和促进就业。

美国在中小型企业发展方面有着成功的经验,美国经济一度在资本市场与中小型企业的高效对接中获得了巨大成功,但最近十几年,宏观经济形势和其资本市场制度的变化越来越不利于该国小型公司的发展壮大。特别是金融危机后美国的银行和个人信贷紧缩,中小型公司的间接融资渠道收窄;而在资本市场上,中小型公司的融资规模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都在下降,与它们成长所需要的资本渐行渐远。

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不畅并存,解决这一难题需要进行大量的金融创新。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促使普惠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开启了理财的平民化进程。2014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互联网金融,这是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和鼓励,是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肯定。

根据2014年《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国内小微企业已经成为吸纳新增就业主渠道和经济重要支柱。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中登记的中小企业共1503.8万户,中小企业贡献了国内生产总值的60%。小微企业解决了国内1.5亿人口的就业问题,解决了70%以上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研究表明,与大型企业相比,同样的资金投入,小微企业吸纳的就业人数是大中型企业的5倍以上。

小微企业同时存在着产业升级困难、两极分化严重等突出问题。长三角小企业融资成本目前仍居高不下。据不完全统计,如果小企业从银行融资,贷款利率高达10%-15%。据万得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2014年6月12日民间融资综合利率高达19.97%,小额贷款公司放款利率17.79%。

同时,受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人民币汇率双向流动等因素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缓慢,甚至出现大批企业由于成本太高而倒闭的现象。报告显示,目前仅有12%的小微企业营业额保持快速增长,50%以上的小微企业面临产品滞销、市场需求不足、市场竞争压力增大的问题。

2014年,银行的信贷利率已有一定程度上升。与此同时,PPI连续20多个月同比呈现负值。市场实际信贷利率居高不下与产成品出厂价格下降表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明显上升。当前,经济增长有较大下行压力,如果企业经营成本持续上升,必将削弱企业投资欲望,降低投资增速,反过来对经济增长将产生进一步拖累。所以,当务之急是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这对维持经济平稳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现状及发展优势

1.国内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

根据《2014年中国众筹模式上半年运行统计分析报告》,2014年上半年,中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资总额达18791.07万元人民币。其中股权众筹事件430起,募资总额为15563万元人民币。

目前来看,我国股权众筹的经营模式包括:领投人-跟投人模式,以大家投为代表;合投模式,以天使汇为代表;直接投资模式,以路演吧为代表;以这些模式为代表的股权众筹平台在我国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2.国内发展股权众筹的优势

随着近些年来经济收入的增多,大部分家庭都有一定的积蓄,具备了一定的投资意识和比较强烈的理财愿望,但在投资知识上的缺乏使得他们具有较多的盲目性。相对而言,国内理财市场低迷,缺乏可靠有效的资产增值渠道,股权众筹等新型投资渠道的出现,对于满足百姓理财需求、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通民众可以从种类繁多的品种中选择具有不同风险与回报的投资标的,在美国,传统银行业的互联网化,自从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刚出现就开始与互联网结合,网上银行已经渗入千家万户。目前国内金融行业服务总体相对落后,与国际相比,竞争力不够,服务的附加值相对较低,很难满足社会对于金融服务的总体需求。

传统金融行业一般在保证利润至少不亏损的情况下进行创新,互联网企业反其道而行之,通过“烧钱”聚集客户、树立品牌,利用这种灵活而激进的运作模式从渠道上改变传统的理财产品销售方式,倒逼着传统金融企业运营的市场化和利率的市场化。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已经完成了金融的互联网化,并未给互联网企业留出太多的机会。而在国内,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政策的保护,银行业受制于当前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和利率市场化等因素,信贷增速放缓。未来能够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品种服务的机构将会占尽商机,理财机构更应注意将长期、中期和短期产品相结合,为普通投资者提供多样化且可靠性强的投资产品。

国内影响股权众筹发展的障碍

1.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法律障碍

股权众筹在我国快速发展过程中最大的困境就是法律障碍。参与到股权众筹中的企业和投资者利益尚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并已经引起了市场和政府的高度关注。

首先,股权众筹平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的可能。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公众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形,须经证监会等部门核准”。《证券法》该部分规定在法律上对参与单个项目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数量提出了明确的限制。

受投资额度有限的制约,平台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较小,如果按照《证券法》的规定,那么项目的融资规模必定非常有限,很难满足项目发展的现实需求,股权众筹平台所能发挥的作用将受到极大限制,也将会因此失去股权众筹普惠金融的思路。

为了有效规避监管规定,国内股权众筹平台将互联网平台视为投融资双方了解和展示项目的场所,而将后续股权办理和流通手续转为线下,私下协调股权办理事宜,即“线上”+“线下”的操作模式。或者由投资人选择其他投资方代持股票,从而回避股东人数方面的限制,但对于委托方来说,无疑存在较大的风险。所以,除非股权众筹得到立法层面的支持,否则必然出现非法平台,各方利益均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行业健康发展也会受到威胁。

其次,股权众筹平台有可能违反相关行政规定。根据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如从事股票承销、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需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我国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也不得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股权众筹平台所从事的股权推介和股权投资服务并未得到证监会的批准以证券机构的形式来开展,所以可能触犯该通知规定,缺少获批开展相关业务的法律支持。

最后,1999年央行针对“非法集资”问题出台了《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规定,未经批准的以发行股票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均属非法集资。根据我国《刑法》及其解释可知,这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如果股权众筹平台和平台上的融资企业不经相关部门批准就以发行股票等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则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2.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股权众筹投资方式是互联网化投资的高级阶段,比P2P等投融资平台需要更专业的投融资水平。平台承载了综合化的服务体系:通过发现审视功能挖掘股权融资对企业的影响,选择适合企业和投资者的股权众筹平台;通过发行准备功能完成估值、股权结构优化;通过企业营销来确定合适的推介方式及其合法性、合规性;通过股权转让系统处理资金划转;通过投后服务完成传递信息。为了提供上述服务内容,需要股权众筹平台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而我国的股权众筹平台的专业水平在以下方面有所不足。

首先,领投人队伍专业化程度有待加强。国内股权众筹平台大多依靠天使投资人的领投作用,以完成股权投资的审慎调查、风险初控、投资协调等工作。但是,为了扩大平台发展的宽度,对天使投资人要求普遍不高。对于一个平台来说,领投人尚且如此,建立在领投基础上的跟投及跟投人利益保护就更无从谈起,整个平台投资人的投资能力不可高估。

其次,股权众筹平台的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纵观股权众筹在国外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在发展早期,项目进入门槛较低,筹资过程格式化,以便于筹资者筹资,平台及其投资者可凭借自身完成投资过程,项目融资获得支持概率更大;然后,项目的门槛逐渐提高,平台需要其他方式来辅助完成融资和投资过程,项目融资的难度逐渐加大,不能认为所有步骤都可以在线完成,也不能期待项目发起人能自己完成筹资过程的大部分工作;近年来,平台推介和展示投资项目越来越专业化,分工更加细致,项目之间竞争度加强。

我国股权众筹存在服务体系不完善的缺点。众筹平台应该吸收传统投资项目的优点,保证创业者在项目发展顺利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后续融资,而不是当前投资者对于创新项目投资的不确定。在具体实施阶段,需要更多地尝试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整体打包服务,从而为创业者提供完整配套的创业解决方案。

最后,投资反馈机制有待加强。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如何来对分散的投资人提供及时的反馈信息关系到投融资各方的利益。对投资者来说,投资资金的盈利情况可能会影响其日后的投资决策;对筹资者来说,本轮融资是下次融资的参考,所筹资金过多或过少会对下一轮融资产生不同的影响。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处于起步阶段,重点放在如何吸引投融资双方进入平台并保持活跃度,而投资后的服务水平尚有提升空间。

3.盈利模式不清晰

按照清晰、明确、可持续的盈利模式来运作,股权众筹平台才能吸引优秀的小微创业者加入股权众筹当中,才能吸引一定数量的投资人,这些都关系到众筹平台的发展。

国外盈利来源分为三个部分:交易手续费、增值服务收费、流量导入与营销费用。相比而言,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基本上依赖于交易手续费,这与目前主流众筹平台的主要盈利来源基本相同,但是除此之外的盈利来源比较缺乏,增值服务能力欠缺。

股权众筹平台很难收取佣金,而且由于用量很小,再加之很多众筹项目融资金额不大,即便收取意义也不大。也有一些股权众筹平台将受益来源扩展到项目股权本身,开始收取融资方的股权来作为回报。这有可能有人为的内部人控制因素,损害平台在推介项目过程中的公平性。所以,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需要进一步理清。

4.知识产权缺乏保护

股权众筹平台相关各方不仅包括投资者,还包括创业融资者。创业者将项目和企业信息发布于众筹平台,向社会大众开放其创业信息,这将创业者暴露于被抄袭和模仿的风险之下,对于高新科技型项目的影响最为严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有待加强,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创业者来说尤其是如此。

作为最为珍贵的企业家精神和创造力,创业者将其精华浓缩成融资计划,但平台无法保证所展示项目不被他人无偿“所用”。其负面影响在于,创业者不敢将项目信息毫无保留地在平台上披露给大众投资者,或选择不参与线上股权众筹。所以,创业者也要考虑到项目被抄袭的风险,谨慎选择融资方式和股权众筹平台。

为了既达到保护知识产权又吸引创业者参与股权众筹平台的双重目标,鉴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创业者应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在获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再将项目内容发布于股权众筹平台;或者与平台签订保密协议,由平台负责融资成功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或者由平台提供相关指导,寻求其他方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监管部门也要加大对项目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在事前尽量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并加大对抄袭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剽窃知识产权的负面成本。

5.信息披露简单粗糙

众筹企业信息披露简单粗糙,投资者与众筹企业信息极其不对称,很难判断企业的真实运营情况。众筹网贷公司作为金融信息服务中介、发布借款人的各项信息是撮合交易的核心。众筹网贷公司发布的借款信息主要由借款人提供,要确保信息全面与真实,在众筹公司创建的前几年,需要付出调查核实的成本,故并非易事。

此外,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有不少会涉及投资创业、企业经营等。公布相关信息可能涉及借款人个人的营业秘密。《合同法》明确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为降低贷款人风险,多数网贷公司在制度上限定同一贷款人对某个借款人的贷款额度。这意味着某一借款人的信息必然被众多贷款人分享。贷款人为借款人保守营业秘密难度加大。这样涉及借款人信息披露的另一问题,即是否对涉及营业秘密的信息披露设定限度,如此一来,又与信息披露的全面、真实相矛盾。

6.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

当前国内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跟不上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求。国内相应监管部门机构重叠、管理分散、思路不清、权责不明、有责不负、失责不纠现象严重,导致我国错过信用体系建设的黄金期。国家层面顶层设计缺失,上位立法进程缓慢,市场发展和信息征集面临困难,信用信息资源被闲置,没有发挥盘活市场效率的作用。

此外,国内的信用体系不健全,违约成本相对较低小,造成个别众筹企业无视法律法规公开承诺投资回报。在当前信用信息分散于各部门的情况下,如何突破组织结构层面的障碍,充分整合分散的信用信息,并建设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数据库,打造架构清晰、权责明确、集中管理、建管分离的高水平管理队伍,是建设信用体系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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