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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曾经是一个名词,是一种生态,还有人认为,是一次变革,近期,又成为了一个话题。金融业监管者,将这个词的重心落在“金融”上,提出了监管必要性。笔者想从“互联网”的角度,谈谈这个词。

十多年前,笔者为《百科知识》写专栏,谈过“互联网经济学”,“某商人财大气粗,为显示实力,领客户到最贵的地盘,指着最高的楼说,公司就在那栋楼的88层8888号房间,自说自话间,客户已不见踪迹”。

这一段有两个隐示:一、因为互联网的出现,人们已经越来越不依赖于固定的实体办公场所,将更习惯随时随地办公。二、互联网是一种技术,最终会对各种资源进行优化,进而演化人类交易行为模式。

在欧美,没有互联网金融的提法,只有互联网金融行为。笔者很纠结:为什么作为互联网技术的策源地、应用高度发达的美国,没有出现所谓的互联网金融?

首先,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和系统平台,发展初期,被称为“信息高速公路”。通过这一技术,优化或者运行的,可以是各行各业的商品,包括金融商品。只要商品具备信息形态,都可以被互联网应用或得到互联网优化,不会因为其平台运行的是钢铁信息,就叫“互联网钢铁”,不会因为是通过互联网订餐,就称之为“互联网餐饮”。

其次,互联网金融如果成为一个产业,需要具备起码的产业形态结构,如上、中、下游产业价值链组合,产业资源协同集群等,并由此形成产业闭环。截至目前,互联网金融哪里都挨不上。

再次,作为一种商品,互联网金融缺乏独立存在形态。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几只所谓互联网金融产品,只是利用了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充其量,互联网与金融之间,是一种各行其是的利用关系,谁离开谁也能活。互联网本身,并不生产金融。

既不具备产业形态,又没有独立“生产”商品的能力,互联网金融怎么会是金融?被议论最多的余额宝,只是利用了互联网平台,没有互联网,在实体层面同样也可以运行或实现,事实上,哪家商业银行没有年收益率6%的理财产品?

互联网金融其实就是互联网信息的数据化,通过对数据进行产品设计,然后进入商品化流程。这些信息数据,可以是金融产品数据,也可以是其他商品的数据,互联网与某产品的结合,终归是数据应用价值处理的结果。

也许是因为好大喜功,一些人提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通过互联网金融这一炒作,使之划归到金融领域了。既然属于金融,就必须要进入监管,这在哪个国家或体制下,都别无选择。而如果其不属于金融,仅仅是信息产品(充其量本来就是),则不在金融监管之例。所以,热衷于“爆炒”互联网金融概念者,会弄巧成拙,抱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最终把互联网的金融行为给扼杀了。

假如真出现互联网金融,一定是类似比特币这一形式。当一切通过虚拟符号,进行虚拟交易、虚拟交割时,才是互联网金融的萌芽。换言之,互联网金融,必须是属于互联网生产、并运行于互联网技术边界内的“金融”。

我们需要互联网思维,即技术思维、方法论思维,由技术无限迭代而延伸的新经济形态。但笔者认为,所谓互联网金融并不存在,至少现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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