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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本质上是社会分工中专门经营借贷资本的特殊企业,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它“一方面代表货币资本的集中和贷出者的集中,另一方面代表借入者的集中”。银行利润的来源是社会生产过程中资本的增值部分。借贷资本贷给企业家后,得以参与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从而与其他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共同分享社会总利润。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银行业相继完成了企业化、商业化、重组、改制、上市等一系列改革,实现了从国家专业银行到国际公众持股公司的历史性跨越,走上了市场化的道路。银行投融资类产品的供求基本上是均衡的,不存在银行利用卖方市场获取暴利的可能。另外,银行受到严格监管,不具备产生暴利的环境。

银行利润与实体经济其他行业基本保持一致。首先,作为顺周期行业,银行的盈利与实体经济发展没有出现脱节。其次,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与其他企业和行业总体上是相当的。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银行业在持续的改革转型中不断汲取动力,特别是股份制改造和公开上市之后,银行一举摆脱了不良资产“积累-剥离-再积累”的怪圈,经营业绩蒸蒸日上,国际同业排名不断上升。

然而,在大家为银行业的发展感到欣慰的同时,也有一些人对银行利润提出了质疑。在经济周期性下调、部分行业出现经营困难的背景下,银行利润的增长是否是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剥夺和侵占,成了一时的话题。实际上,要搞清这个问题并不难,只要将银行业放到社会大生产的过程中,弄清银行利润的生成机制,结论就清楚了。

暴利及暴利产生的条件

所谓暴利,是指生产者、经营者获取超过合理利润幅度的行为。企业的利润超出合理利润20%、50%还是100%算作暴利,这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的行业都会有很大的差别,暴利的具体界限和标准是很难界定的。但我们可以基本归纳出暴利产生需要的几个条件:

一是垄断或者竞争不充分。在完全竞争的环境下,利润率高的行业会导致很多企业进入,从而降低该行业利润趋于正常。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垄断应当是禁入和专营制度造成的行政性垄断,市场经济中由于掌握有关键技术或者具有先发优势造成的竞争性垄断是非常脆弱的市场过程,即使可以获取超额利润,也是无法持续的。

二是产品市场空间广阔,社会需求量大,但产品供给不足。这种情况下,产品的需求曲线基本是垂直的,即使定价较高,也不会造成需求的明显减少。

三是监管不力。无论是行业暴利,还是企业暴利,都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大部分国家都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但即使如此,也不排除部分处于“监管真空”的行业可以持续获取超额利润。

银行在理论上只能获取平均利润

银行在本质上是社会分工中专门经营借贷资本的特殊企业。根据《资本论》(第三卷)的表述,借贷资本不是产业资本运动中货币资本职能的独立化形式,而是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等职能资本运动中游离出来的闲置货币资本转化而来的。其中,有三层含义:

一是借贷资本是银行为取得利息而暂时贷给职能资本家使用的货币资本。在这一过程中,银行放弃了资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增值,利息是对银行让渡货币资本使用权的报酬。也就是说,银行赚取利息是天经地义的,不能将其理解为“企业给银行打工”。

二是借贷资本的使用,使得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同一资本取得了双重存在,在银行手中是不会自行增值的借贷资本,以借贷形式转移到企业家手中后,就进入到生产过程,成为可以增值的职能资本。换言之,借贷资本和职能资本所承担的功能虽然不一样,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三是借贷资本的循环运动是生产-流通-消费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如果脱离借贷资本进入生产这个过程,就会造成货币可以自行增值的假象,从而掩盖了资本价值增值的真实过程。当前一些人就是由于忽视了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将借贷资本孤立看待,因而走进了“银行赚钱太容易”的认识误区。

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习,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银行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它“一方面代表货币资本的集中和贷出者的集中,另一方面代表借入者的集中”。因此,银行的利润主要是以利息的形式表现的。

《资本论》中提到“利息不过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说明了银行利润的来源是社会生产过程中资本的增值部分。这是因为,借贷资本虽然本身不具有增值功能,但它贷给企业家后,得以参与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从而与其他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共同分享社会总利润。

而银行利润率之所以与社会平均利润率大致相同,是由于银行的借贷资本同职能资本是同质的,同量资本要求获得等量利润,如果借贷资本的利息远远低于职能资本创造的价值,就会出现借贷资本供求脱离的情况,对社会生产形成抑制,进而要求职能资本从增值部分中让渡出更多的利息来。

反之,如果利息率远远超出社会平均利润率,职能资本家将出现无利可图的情形,在利润的驱使下会将其资本转化为借贷资本,借贷资本和职能资本必须重新确定利润分割比例才能达到新的平衡。

因此,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社会资本循环运动全过程的剖析,我们可以得出银行利润等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规律性结论。

银行不具备获取暴利的条件

前已述及,暴利产生所需要的三个条件,银行全部不具备。

首先,银行业不存在行政性垄断。改革开放之后,按照邓小平同志“把银行办成真正银行”的构想,我国的银行业相继完成了企业化、商业化、重组、改制、上市等一系列改革,实现了从国家专业银行到国有商业银行、再到国际公众持股公司的历史性跨越,走上了市场化的道路。与此同时,国家对银行业的行政保护也逐渐取消。

一是行业对内对外的准入门槛都是比较低的,不存在禁入和专营的现象。一方面,外资银行准入限制逐步放宽。1994年,规范外资银行管理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颁布之后,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政策趋于透明和稳定。

特别是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之后,根据入世承诺时间表的安排,在5年过渡期内逐步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所有非审慎性限制。2006年12月1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外资银行监管条例》,赋予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以完全的市场准入资格,可以开办人民币零售业务,充分享有国民待遇。对不申请转为当地法人的外国银行分行,可继续经营现有业务,同时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过渡期结束后,我国继续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也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行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条件,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的准入条件。

此外,还放宽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开业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不再提出申请前2年持续盈利的要求。

另一方面,银行业对国内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的准入门槛持续降低。从“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民生银行到“首家以民营资本为主体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浙商银行,民资进入金融业在实践中早已起步,但由于政策导向不明晰,民资在金融业中的占比一直不高。

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中明确提出了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之后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小微金融机构的政策导向。

在国家金融改革深化的推动下,民营银行进入了“开闸期”,2013年银监会修订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法人机构设立条件、相关业务开发的行政审批做出了调整,为民营银行的彻底放开提供了框架性支持。2014年3月中旬,首批民营银行试点方案正式“破茧”,国务院确定了首批5个民营银行试点方案,阿里巴巴、万向、腾讯、百业源、均瑶、复星、商汇、华北、正泰、华峰等民营企业均参与其中。未来随着民营银行监管框架的进一步成熟,银行业对内开放的力度将进一步扩大。

二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银行产品的价格也不存在“保护”问题。自1996年以来,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原则和步骤循序推进。

2012年后,利率市场化最后的攻坚战打响,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限制亦逐步取消。2012年6月8日,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7月6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2013年7月20日,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2015年存款利率将全面放开,金融机构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利率水平,所谓的“利差保护”也就彻底不存在了。

其次,银行投融资类产品的供求基本上是均衡的,不存在银行利用卖方市场获取暴利的可能。目前,我国的银行类法人机构已有4000家左右,这些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基本上是同质的,竞争十分充分,金融消费者对产品价格有很强的敏感性。

从投资类产品看,客户不仅可以在不同的银行间、存款和理财等不同的产品间进行选择,而且随着资本市场的建设发展,金融“脱媒”的态势不断加剧,特别是近年来百花齐放的“大资管”格局初步形成,可供客户选择的产品迅速增多,券商、信托、保险,甚至互联网的金融产品,都成为银行存款的竞争对手。因此,即使存款利率尚未完全放开,银行也不可能通过压低资金成本获取超额利润。

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比如根据人民银行的统计,2007年4月、10月及2009年10月、2010年10月,国内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均发生了多则7000亿、少则1600多亿的搬家现象,诱因都是股市的暴涨。

从贷款等融资类产品来看,大型企业作为优质客户,可以在发行股票或债券、短期融资券或者内部财务公司融资等方式间自由选择,即使是小微企业等实体较弱的资金需求者,创业板、三板市场的推出和四板市场的试点推广,互联网融资平台的建设也都极大地拓宽了其融资渠道,银行贷款面临的竞争形势非常严峻。从结算支付类产品看,仅从每个客户钱包里的数张银行卡就可以说明产品供给情况了,这里不再赘述。

最后,银行受到严格监管,不具备暴利产生的环境。为了防止出现暴利行为,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就银行业而言,作为货币经营企业,银行业既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渠道,又与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关系密切,因此历来是受到最严格监管的行业。

在价格管理方面,2014年发改委、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配套价格目录,将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对于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基础性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也就是说,银行虽然是竞争性商业机构,但产品价格仍然是受到严格约制的。反而是那些“有银行之实、无银行之名”的新型金融机构以及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是民间金融组织,它们要么处在多家机构监管的“重叠地带”,要么是监管的空白地带,资金投向和价格几乎不受任何约束,因此在资金供求紧张的时候,往往会肆意抬高价格,牟取暴利。

例如,对小微企业,大型银行的综合年利率(贷款利率+各种手续费)约为8-10%之间,但在地下钱庄,月息6分(折合年利率72%)、7分(折合年利率84%)很普遍,甚至部分地区、部分时候月息达到了2角(折合年利率240%)。

银行利润与实体经济其他行业基本保持一致

首先,作为顺周期行业,银行的盈利与实体经济发展没有出现脱节。附图反映了2006年以来银行业利润和GDP的同比增速,可以看出,与实体经济相比,银行业利润变化幅度比较大,但二者的总体走势是一致的。特别是在几个拐点上,更是表现出显著的相似性。

例如,2009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外需萎缩,拉动国内经济增速明显下滑,与此同时,银行业利润增速也降低了10多个百分点;2012年和2013年,国内经济周期更迭的趋势进一步强化,经济增速由高速向中速转换,商业银行的利润增长也相应下滑。这种现象突出的说明了:实体经济是商业银行发展的本源和依托,是银行业务拓展和盈利增长的来源和基石。

其次,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与其他企业和行业总体上是相当的。银行资产和资本规模庞大,因而利润总量在各个行业中属于比较高的,为客观起见,这里我们对比的不是绝对利润,而是盈利能力。

从整个上市公司的情况看,截至2013年末,沪深A股全部上市公司总资产为147万亿元,其中上市银行的总资产约104万亿元,在全部上市公司总资产中的占比为71%;同年,上市银行的净利润约1万亿元,在全部上市公司利润中的占比为53%。

也就是说,上市银行以71%的总资产获取了53%的利润,可见,银行利润总量的巨大来源于其资产总量的巨大,从盈利能力上看,银行业并没有与其他上市公司产生明显差距。

若以净资产收益率来衡量,银行的收益表现仅属中等。2013年A股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最高的超过了200%,而上市银行的净资产收益率普遍在8%~12%之间,在上市公司中处于中上游之列。即使净资产收益率较高的民生、兴业等也只排在130位左右。

在利润的增长水平上,银行业在各大版块中表现并不突出。2013年,上市银行利润增长率为12.8%,不仅落后于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且与信息技术、电信服务、公用事业等板块存在着较大差距。

总之,上面的理论和实证分析都证明,银行获取的是合理利润,不是暴利。事实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业银行,是自负盈亏的企业,而实现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市场化经营,是改革开放30多年和当前以及今后银行业改革的方向。如果认同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是正确的话,就不应对银行追求利润的经营行为横加指责。并且,努力增加利润不仅是银行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更是市场这种“看不见的手”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必然要求,是经济实现市场化的必要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银行追求的并非暴利,抛开当前的市场结构不言,即使银行可以挤占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从而赚取更多的盈利,但这种“杀鸡取卵”的模式显然破坏银行和实体经济之间、和企业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不仅无法持续,而且会动摇银行持续发展的根基。

因此,对银行而言,更重要的是立足于实体经济本源,从经济转型升级中寻求新机遇和培育新的增长点,实现可持续的、包容式的业绩增长。对于这一点,中国商业银行总体上是有清醒认识的。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本文系作者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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