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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具有广泛的社会动员能力和强大的风险分散能力,但众筹与其他金融模式一样,最大的危害来自因融资方道德风险所引起的欺诈。解决众筹欺诈之道不在于“堵”,而在于“疏”。然而,证券业协会近期推出的《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采取的是“堵”的策略,而不是“疏”。

该办法将众筹纳入传统私募发行渠道进行规范,对投资者准入设置了非常高的门槛条件,并实行两百人人数限制。这实际上是把众筹定位为“高大上”的高端金融而非接地气的草根金融。前者只有少数高成长性企业和高净值财富投资者才能参与,后者则为所有创新、创业和创意提供金融支持,并向普罗大众敞开怀抱。因此,该办法的规定必然扼杀众筹的活力与创新价值。

众筹之美在于“众”,在于人人均可成天使。众筹之“众”有三层含义:

一是对融资方而言,众筹面向所有创新、创业与创意开放,没有任何门槛条件,融资成本极低,适合任何阶段的创业融资。二是从投资方而言,众筹面向所有普通大众,没有任何认购条件的限制,甚至没有最低认购额度和复杂的申购程序。三是融资方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是大众化的,借助社交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微博和QQ等)即可适时互动,没有复杂、严格的程式要求及条件限制。

因此,众筹超越传统私募的“高大上”,是真正大众化、接地气的草根金融。

传统证券市场对投资者采取的是分类保护方法:对于普通的公众投资者,只开放受到严格监管的公募市场;而对于豁免监管的私募市场,则通过非常高的门槛设置和严格的人数限制(不能向不特定对象招募,且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否则即视为非法公开发行证券),将其限制在非常狭窄的高净值财富圈子内。

因此,用传统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方法和规范证券私募的手段来规范众筹,众筹就不可能向大众开放,也不可能发挥其独特价值与功能。众筹不再是让人人成为天使、人人共同成就创新、创业与创意梦想的大众化金融、小微金融和接地气的草根金融,众筹之美亦将不复存在。

要充分发挥众筹优势,维持众筹之美,监管机构必须找到更适合众筹监管方法和手段,而不是照搬传统规范私募的方法和手段。如果照搬对私募的监管方法和手段,硬把众筹引到传统证券私募的道路上,只能是削足适履,而不可能超越传统私募高大上、不接地气的局限,也不可能保留众筹打开的创新空间。

众筹与私募之间如果不能实现功能互补和错位竞争,众筹的价值就将大打折扣。众筹与私募如何充分发挥各自的独特优势和功能,这是业界和监管者必须要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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