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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在本周批准了一项颠覆性的最终规则,这项规则与《创业企业扶助法》(JOBS Act,又称《乔布斯法案》)第四条的执行有关,也就是所谓的“Regulation A+”条例。根据这项规则,小企业和创业公司将获准从“大众”那里筹集最多5000万美元资金。

“Regulation A+”条例将允许创业公司或新兴企业进行所谓的“迷你IPO”(mini IPO),从公众而非只是受信投资人那里筹集资金。对于企业的融资方式来说,这应该会是一项彻底的颠覆性规则。

当美国国会在2012年4月份通过《乔布斯法案》时,推出“Regulation A+”条例是为了对此前的“Regulation A”条例进行修补,后者允许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最多500万美元资金。“Regulation A”条例并不可行,原因是其要求企业在将要发行股票的每个州都进行交易登记,而对企业来说,想要遵循每个州的所谓“蓝天法”(Blue Sky Law)的费用实在过高,相比之下“Regulation D”条例则允许企业筹集同样数额甚至更多的资金,同时又不必支付这种费用。

根据已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的新规,企业可筹集的资金上限被提高到了5000万美元,而且企业必须遵循每个州“蓝天法”的规定也被取消。更重要的是,新规允许企业从普通公众那里筹集资金,而不是像“Regulation D”条例那样限制为受信投资人。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此进行投票以前,令众筹界集体屏息以待的问题是:该委员会是将保持此前提议的新规不变,还是将屈从于各州证券监管机构的压力?这些监管机构立场坚定地反对放宽限制,这是出于它们自己的财务考虑而采取的立场。最终的答案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守住了自己的立场,允许企业按照“Regulation A+”条例筹集资金,并无需遵循每个州的“蓝天法”规定,从而将可省下大笔的登记费用。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决定的另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则是,哪些人可在这些股票发行交易中进行投资。根据《乔布斯法案》的限制,按照“Regulation A+”条例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面向“合格投资者”筹资,这促使有些人主张只有“受信投资人”才可进行投资。所谓的“受信投资人”是指年收入在20万美元以上或是净财富至少达到100万美元的个人。但是,该委员会则对“合格投资者”作出了更宽泛的定义,允许任何人进行投资,但在投资金额上则作出了一定限制。

出于保护投资者免受欺诈的考虑,“Regulation A+”条例仅允许投资者用10%的年收入或净财富对这些股票进行投资。另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实施了其他一些强大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例如对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所谓的“坏分子”(bad actor)背景调查等,并要求其披露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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