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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访谈,主持人黄老师问了飒姐不少问题,详版分享给诸位。

提问:肖律师,是否做过P2P相关的理财呢?

回答:是,俺也是投资人。

提问:您觉得平台一旦提现困难,是否就要立刻报警?

回答:要分情况,首先应当分清平台是纯诈骗类还是经营不善类,前者立刻报警,后者以观后效。区分两者的有效方法是:安排当地投资人实地到平台核实,如果平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均对不上号,可能遭遇诈骗。北京网金宝案件就是在国贸摩码大厦,号称23楼,实则只有21层。经营不善类,也要再细分,是否存在自融,存在自融,则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投资人的谈判砝码较大,可要求平台偿还本金及合理利息;如果不存在自融,或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事项,投资人的谈判砝码较小,通常可以采取与平台谈判共同追偿或平台先行垫付或者债转股等方案。

提问:投资人问,如果平台找我谈判,说尽快提现,我要配合吗?毕竟平台想息事宁人,可我又怕时间一拖对方就跑路了?

回答:其实关键还是要看平台的实力,是否真的有抵押物或可变现的财产。如果有,再看平台的还款意愿,如果真诚负责,可以考虑配合,但必须签署书面协议,将各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楚,以防平台不认帐。如果平台或关联方资金链已断,则有可能为了拖延时间,这时候投资人应当抱团取暖,共同商量策略,形成合力,防止各个击破。

提问:平台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会建议投资人再投一些钱,成为平台的股东,把处在危机中的平台盘活后,再把欠下的钱还给投资人,这就是所谓的债转股。您觉得可信吗?

回答:前一两年,投资人还是买帐的,他们认为反正本金押在平台,救活平台才能拿回自己的钱。但是现在投资人经历过一些不诚信的平台搞债转股,已经普遍不太信任这种方式了。作为法律人士,我们提醒投资人,债转股的最大风险在于,债权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股权是“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也就是风险自担的。还请投资人朋友权衡平台实力、诚意等方面的情况,理性决定。

提问:就目前法律而言,不少人坦言P2P投资人的维权依据不健全,是这样吗?一旦被侵犯,可依据的法律有哪些?

回答:维权也是分类的,看是刑事案件维权还是民事案件维权。前者在司法实践中多为公诉案件,不需要受害人收集特别完整的证据,只需证明受害情况,与案件相关性等问题即可,其他证据由办案经侦部门具体负责收集。然而,民事诉讼不同,遵循“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必须由投资人举证证明合同违约或者侵权结果的发生才能胜诉。对于合同违约来说,应当具体看平台与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根据双方或三方合同的条款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平台与投资人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主要看平台是否提供了真实、全面的“标”的信息,是否有误导投资人的行为。投资人一方要注意收集与理财顾问之间的微信、QQ聊天记录等书面证据。如果是侵权之诉,则需要证明自己的损害结果与平台施行的侵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样需要形成证据链条。

提问:前两年,P2P与非法集资有着剪不断的关系。2014年两高一部的非法集资司法意见将受害投资人定位为集资参与人,没有明确受害人身份。这种定位,会给实际案件维权,带来哪些难度?

回答:受害人身份不明,带来最大的问题是投资人请的律师身份不明,在很多法院,不让阅卷,不允许代表受害人出庭。这让我们律师非常尴尬。受害人是刑事诉讼法明确的刑事法律关系主体,拥有完备的诉讼权利,而集资参与人并非严格意义刑诉法概念,其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明。我们建议,法律应当给予投资人明确的受害人身份。

提问:除了报警,还有其他力量可以帮忙吗?

回答:其实您问的是解决路径问题,可以通过平台直接找到借款企业,将相关抵押办理到投资人个人(或代表)名下,让投资人找到真正的还款来源。或者平台在资金链紧张时,可以考虑不良资产处理等方法,打折售卖债权,保障投资人的基本利益。

提问:未来立法,有何建议?

回答:我个人认为应当将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门槛升高,现在资金链断裂或紧张后,通常采用刑事报案的方式,导致两败俱伤。可以仿照逃税罪的做法,在行政处罚两次后拒不悔改的,再严肃处理,给予平台一点时间和机会。另外,法律应当明确受害投资人的受害人身份,给予其更多司法救济的途径,就等于给他们更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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