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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当年伯克利的数学系教授理查德·尼尔斯发明了一项书目管理软件,非常适合科研人员使用,他身边的很多教授都有不错的用户体验,他把这款软件命名为Endnote。尼尔斯非常希望有大公司能够将该技术买走,这样他就能够获得一笔不菲的收入,同时还能造福大众。微软是软件业的大牛,如果它来接手这个项目,那么就能把这款软件让更多的人使用。但是微软在那个时候也有一个明显的缺点,那就是它往往只想弄明白技术原理就自己来干,而不愿意掏钱买。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尼尔斯教授非常焦虑,他既希望接到微软的电话,但又害怕微软的电话:希望是因为微软能够收购尼尔斯教授的公司,从而令其暴富;害怕是因为一旦微软弄明白了其中的奥秘,那么它可能会自己开发类似软件,从而让尼尔斯的技术一文不值,要知道,当年红火一时的网景浏览器就是被微软给整垮的。最终尼尔斯教授接到了一个来自微软的电话,据说他接电话的时候整个人都在发抖,因为命运悬于一线。但让其伤心的是,微软并没有询问它这个软件的事,而是向他推销office软件。所幸的是,Endnote最终被一家公司购买,那就是在出版界大名鼎鼎的汤姆森(Thompson)公司。

这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教授罗伯特·库特在其新作《所罗门之结:法律能为战胜贫困做什么》中提到的一个案例。这个案例说的是一个所有创业者都非常担忧的事:创新者必须相信投资者不会剽窃它的技术,而投资者又必须相信创新者不窃取其资本。这就是所谓创新的双边信任困境。为此,库特教授用“彼此小心翼翼地靠近”来描绘创业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如果说“彼此小心翼翼”是创业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那么在他们见面之前,他们更忧虑的问题是,该如何找到自己的另一半。投资者在渴求见到中意的投资项目,而创业者需要找到合适的投资方——如果这个投资方不仅拥有资金,还能帮助创业者完成公司治理,甚至引入上下游的商业合作伙伴,那是再合适不过了。对于很多初创企业而言,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钱,还要有各种能力来应对纷繁复杂的创业环境。

如何找钱这个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其难度已经逐步降低:互联网极大地降低了信息不对称,而各种众筹网站的出现更是如此,理论上说,将项目信息放在网络上就会吸引潜在的投资者,从而便利创业者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一个可以作为佐证的是,以“众筹”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在网上找到17500000个网页。

不过有意思的是,在中国尽管有这么多的众筹网站,但是真正从众筹网站中获得资金并且逐步成长的创业者却不多见。当然,这也和众筹在中国出现的时间过短有关系,众筹的兴起只有2年左右时间,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能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也实在是过于强求。不过抛开时间因素不论,众筹的局限也很明显,因为会有法律上“非法集资”的风险,同时还有一个更为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小额、分散化的股权所产生的先天性公司治理缺陷;要么是创业者与投资者之间具有高昂的交易成本,要么就是投资者不具有话语权。也正是如此,有人认为众筹这样一个适合创业者和投资者沟通和交流的工具,在中国却沦落成为团购和捐赠的翻版,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莫大的遗憾。

不过,去年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股权众筹平台的出现提出了希望。首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何为合格的投资者。《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对投资者设立了较高的门槛:“(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只有身价具有500万以上的合格投资者才能成为股权投资者。”

这个标准被很多人视为是过高,把很多中小投资者挡在门外,也有人认为这样会降低股权众筹的活跃度,对于小微企业的融资有不利影响。不过在我看来,更高的准入门槛让投资者有能力承担风险,这在源头上避免了以前很多众筹网站的投资者由于应对风险能力不足而导致的各种纠纷,能够给被投资的企业有一个较为稳定的经营环境。而此前P2P平台的混乱则是佐证了微小投资者尽管能够带来活跃度,但是对于投资这个专业领域来说,更多的可能是混乱,无助于这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征求意见稿》给股权众筹平台划定了红线,规定了不允许从事的行为,这些红线的设立有助于廓清股权众筹平台的性质,并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的很多禁止性规定实际上是借鉴了此前P2P平台的教训。此前P2P平台一时红火,参与者众多,但是不少平台却违规建立了“资金池”业务,而很多P2P平台将自有资金账户与投资人投资款账户混为一体,这种情况下的自融就是典型的“庞式骗局”。那么,股权众筹平台该如何行为?没有自己的资金池就是一条红线,投资人的投资款账户都是找第三方机构托管。即使自融,那么融来的钱也只是用于自己平台的日常经营,不对平台上的项目进行任何“受托投资”,这样的自融行为就杜绝了“庞式骗局”。规定不得“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实际上也是为了防止“庞式骗局”。

或许还会有人说,股权众筹平台的设立是为了帮助小微企业,因此不需要严格设定标准,不过在我看来,这个观点可能是有误的。股权众筹平台设立,其目的并不只是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个平台设立一整套规范的公司治理框架。如果只是为了融资,那么股权众筹平台和此前的P2P就没有太大的区别,只不过一个是股权,而另一个是债权而已。股权和债权最大的区别在于,股权需要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而债权则不需要,只需要有抵押物则可以。所以,我们也就可以看到股权众筹平台和P2P平台的区别:前者要对公司做很多信息披露,而后者则要有风控团队。

当然,对于一个股权众筹平台来说,能否成功还需要其他更多因素,需要各个平台的努力,无法在事先设定。但是导致其失败的原因,尤其是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原因则是可以预见的,此前P2P平台的乱象是殷鉴不远。那么,股权众筹平台如何能够促进创业?我的想法是,划定合格的投资者和设定平台的行为规则,那么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至于企业和平台能否成功,则是看各家自己的造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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