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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T是挂钩信托产品份额受益权转让P2P产品的意思,即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投资P2P产品,间接持有一款尚未到期的信托产品份额,T是指信托产品的英文名称TRUST。这种产品设计背后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即信托产品的原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已成立的信托份额质押给P2P机构平台,获得授信额度,并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在实际操作中,P2T产品的交易模式设计主要分为两种:

1、直接投资模式。即P2P机构发起设立一家持有私募基金牌照的资产管理机构,由后者出面认购需要转让的信托产品份额,再将信托产品份额转换成一款资产管理计划,最终将资管计划份额设计成海量P2P产品在互联网销售。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为了解决信托公司对份额转让资金来源过于分散的限制而做的代持设计。

2、间接投资模式。即信托公司旗下财富管理公司与P2P机构合作发起一只有限合伙制母基金(FOF),前者以基金管理人(GP)身份参与基金管理,P2P机构则将P2P产品投资款划入一家合作企业账户(由银行做第三方资金托管),以LP出资人身份投向FOF。在GP的运营管理下,这只FOF基金将以FOT(T就是trust,即信托产品)投资形式,认购信托产品份额。这有利于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在P2T产品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和优势。

上述两种模式的共同之处在于,为了进一步降低P2P机构的运营风险,将P2T产品定位为居间业务,即P2P机构只负责募集资金对接信托份额转让额度,并提供募资环节的P2P产品设计,自己不会赚取P2P产品与信托产品预期收益之间的利差,也不会修改这类P2P产品所对应的信托产品原有各项条款,因而在理论上也就无需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换言之,P2P机构在P2T模式下所做的是通道业务+线上销售,至于P2T产品的投后管理和与所谓“刚性兑付”责任,则由信托公司完成。

然而,在这看似无懈可击的交易结构之下,仍然存有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具体风险何如?请允许赵律师在此卖个关子,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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