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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中国化是金融电子商务的新业态。在《互联网金融的中国化》一文中,我们探讨了基于国情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思路,就是抓住企业利润这个牛鼻子,走行业(细分行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路线。来建设适合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本文在清晰的定位互联网金融的中国化基础上,探讨在建设过程中如何处理好监管者、投资者、互联网融资平台三者的关系。互联网金融的中国化是加速中国振兴实体经济的必要手段。

一、市场与监管的关系:

监管的假设前提:人之初性本恶和投资者足够的聪明。

第一、监管者要做‘裁判员’,禁止做‘家长’。第二、监管的目的只有唯一的一个:保护投资者利益。所有的政策和法规都要向这一个核心目的聚焦。只有投资者获益,才能带动更多投资与消费;第三、法治监管,任何一个发达的发展环境离不开法治环境。一个国家一个行业用一把尺子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三、对进入主体不设立门槛,实行宽进严出的原则,真正激发市场活力,释放市场潜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优势。仅监管经营主体经营项目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只有信息披露的足够完整,全面、及时,把风险的识别与管理交给聪明的投资者。在监管中哪怕经营主体是一个人,只要对经营的项目信息披露是完整的、全面的、及时的,就是合法合规的监管对象。现在市场上有很多声音,有的建议设立门槛,其实这么做最后一定会形成,大欺小强欺弱的垄断局面。作者坚决反对这种做法。我们要形成多层次的投融资结构服务于实体经济。如果设立门槛,这违法了我们宪法精神,法治的目的就是保障每个人拥有平等权利。第四、违法要用重典。提高违法成本,让其不敢违规,对其违规、违法的经营主体征收惩罚性罚金,如违规将处以经营项目融资额的100倍的罚金或更多。对违法者处以终生监禁。目的就是为整个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真正的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第五、监管对象可以行业区别化,但是行业不能特殊化。每一个经营主体都在一个标准化的监管环境中,唯一的区别就是经营主体有行业区别。如银行有银行的监管标准。券商有券商的监管标准等等。但在执行中不能搞行业的特殊化。第六、监管者要全程公开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主管机关的问责。杜绝执法犯法。

二、投资者与风险的关系:

法治经济是规则经济,在监管逐渐规范的条件下,投资者要学会风险识别和管理。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要加强对投资领域的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准。用自己的业务水准规避投资风险。

三、互联网融资平台的自身定位与信托责任的关系:

第一、作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属于报告居间服务平台。根据合同法赚钱居间服务费。同时可以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收取增值服务费。禁止设立资金池(银行除外)。第二、互联网融资平台要精准定位业务核心,明确运营效益的源点人群。做行业(细分行业)的第一品牌。第三、要履行对投资者的信托责任。对每个经营的项目都要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保证融资项目信息披露的完整、全面、及时。

通过法治化的监管者、完整信息披露的融资平台、有风险把控能力的投资者三者组建一个良性循环的投融资环境。只有处理好监管者、投资者、融资平台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实现实体经济持续性的繁荣。

后续将有《中国化的互联网金融》系列专题,探讨中国化的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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