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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的一篇文章引发热议,各大P2P公号都在发布“P2P监管草案初步成型,十大业务要变禁区”的类似文章。飒姐研读了几篇,认为这些内容不是空穴来风,可能属于吹风,应该重视。但,由于现在监管细则并未出台,我们还可以做努力去影响,甚至改变某些不合理条文的真正颁布。具体分析如下:

1、债权转让模式受限

有消息称,草案规定:网贷中介在取得借贷双方同意后,可对持有期超过30天以上的融资项目债权转让进行一对一的转让信息服务。虽然债权转让模式保住了,但“一对一”无疑对网贷公司是个挑战,这意味着“拆标”不被允许,不仅期限不能错配,而且金额也不允许打散了。对于很多P2P网贷平台来说,再也不能以1元起投作噱头。从我们法律人眼里,草案这条规定有瑕疵,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而只需通知即可。草案强行要求借贷双方都要同意,加重债权人责任,于法无据,应当修正。在实务中,如果每次债权转让都需要债务人同意,大大降低流转效率,影响经济生活,也没有必要。

2、P2P资金托管难题

据报道,草案规定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诚然,根据央行的规定,第三方支付确实没有托管职能(请注意存管与托管的区别)。但,第三方支付公司在保障网贷平台业务资金独立性上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在银行托管实现难度大的情况下,建议保留第三方支付作为存管机构,行使部分职能。如果银行研发互联网金融托管IT系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经各级行审批,至今银行很难为P2P或众筹提供完善的托管技术支持。我们也建议各大银行,考虑互联网金融公司将带来更多开户客户,尽早研发相关金融IT系统,占据托管行的地位。

3、变相资产证券化被禁止

我们发现,互联网金融行业里确实有些业务是将传统金融产品的收益权拿出来做结构化处理或直接分类售卖。但这些模式是否都属于变相资产证券化,值得商榷。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又不够资产证券化的门槛和条件,总要给市场一个解决的办法,不是一令禁止就能禁掉的。互联网金融不让做,线下影子银行也会做。依飒姐看来,还不如让他们摆在阳光下,监管机构看的见,摸得着,管得住。因此,对待传统金融产品的互联网化,应当区别对待,允许做一些创新尝试,将资产证券化的门槛和成本降低,给予市场机会。

综上,风往哪里吹,都不会僭越法律。监管政策应当以遵守法律为前提,不能给权利人、义务人创设法律上没有的义务,这不公平。网贷行业的监管任重而道远,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应当保持良性互动,促进其健康发展,毕竟谁都希望P2P行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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