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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家互联网金融的媒体机构称银监会已拟定网贷监管草案。针对市场普遍关注的资金池、平台自融等问题,监管草案对关联方融资、归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向非实名用户推介、发放贷款等行为予以明文禁止。这一规定反映了银监会对P2P作为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明确定位,对于P2P行业的监管,银监会总体上是积极鼓励创新,但所有细则均围绕如何将P2P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 这就意味着平台里面与P2P作为信息中介相悖的细则一律更改,而部分细则的禁止或更改,就好比如把普遍平台的树皮给刨了,没有了外衣包装,没有创新的业务发展模式,那么银行系、国资系的平台在行业上还存在竞争优势吗?p2p的股票配资模式还能生存下去吗?以下是笔者对P2P未来发展走向的看法。

一、 P2P作为信息中介,不能涉及资金池、归集资金,仅仅是对投资项目(借贷方的资料与信息)进行严格的风控审核,挑选优质的借贷项目,并在平台上透明公开,让投资者对投资者项目自行选择。

二、 鉴于投资者个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把控专业性低,必须事先由P2P平台对投资项目进行一轮专业的风险把控,过滤后再流经投资者手上。投资者可以通过社会征信体系了解借款方的信用信息与个人资料,这点可以帮助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前提是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完善。

三、 投资者可以自行挑选强硬风控的P2P平台,对投资项目进行预测与把控。既然选择权在投资者手上,那么风险也理应由投资者承担。这样平台可以实行“去担保化”、“打破刚性兑付”,借款不再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而对于风险,平台也无须进行资金兜底。

四、 既然平台无须进行资金兜底,那么风险准备金的设立还有必要吗?一些平台披着风险准备金的纱衣可能要脱落了。同时在草案禁止平台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情况下,平台附有银行或国企、上市集团的背书仅仅是对平台的信誉维系起作用,而不能成为对投资者投资保本的理由。

五、 P2P只作为借贷信息传递的中介,作为信息服务,收取的是服务费,这样对投资者与借贷方就不形成中介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从而不存在杠杆。没有杠杆的话,一些平台的股票配资还能实行吗?这样P2P的异向发展或创新从而被限制。

六、 担保、背书、风险准备金设立等靓丽的旗号不再是银行系、国资系、上市系等平台保本保息的竞争优势,P2P行业未来发展的主力竞争的是风控模式。如大型企业作为产业链的龙头,与上下游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过程中,会形成各种各样的金融需求。因此,一些平台开始与大型企业合作或有些平台本身就是大型企业设立的,来为其上下游中小企业或个人客户提供融资支持。由于有真实贸易背景以及核心企业的制约,通过从企业源头控制风险,以及平台本身的二次风险隔离,这种风险相对较低。

监管之手的操纵对前期一直以来由市场主导的P2P行业而言既是本源模式的回归,也局限了P2P创新的发展。然而监管草案试图努力地将中国式P2P拉回国外的本源模式,却忽略了金融市场对P2P催化成型的现状。目前中国社会信用环境相对挤后,人行征信体系已经积累超过3亿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但对整个经济体系而言,覆盖仍不充分,征信体系仍需完善。金融管制对民间的个人或企业的借贷长期压制,一些中小企业或个人融资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市场的金融需求使P2P一路疯狂增长。就目前中国的征信与金融市场现状而言,P2P未来的发展走向离回归本源模式之路还有一段很漫长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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