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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细则,从去年一直谈论到现在,近期有媒体传言这份“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监管草案已经从内部流出,且涉及到P2P的方方面面,比如:明确将P2P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平台;对P2P平台自身安全性进行了明确界定;对于资金池、平台自融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对单笔借款、借款余额、出借人出借金额均做了限定;对网贷业务的监管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等。

而在所有的监管细则中,“资金池、平台自融”,“金额限定”,“监管方式”三个方面的内容是最引人关注的,下面梅律师就这几点进行简要的评析。

焦点一:“资金池、平台自融”

P2P平台设立资金池、进行平台自融一直是行业最大的隐患和争议,此次P2P监管草案着重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进行关联方融资、归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向非实名用户推介、发放贷款”等行为。

同时,为了避免平台自建资金池,草案严格要求平台进行资金托管,并且资金托管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

观点:

监管草案将银行定为网贷平台资金的托管机构,却将第三支付机构排除在外,这是因为考虑到存在“平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勾结”的可能(或第三支付机构自行设立平台而引起关联交易),而这种可能性依然会导致资金池的建立。而银行的绝对实力地位,不会依附于P2P网贷平台,不会被P2P网贷平台所控制,从而可以保持中立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地位,这对投资者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因此,草案将银行作为唯一的网贷平台资金托管机构,是有其合理性的。

焦点二:借款/出借金额限定

据媒体报道:“对于投资人和借款方,草案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借款余额上限为2000万元;同一出借人的出借金额则不应超过其名下流动金融资产的50%,流动资产包括存款、基金、银行理财、股票等资产。”

观点:

监管草案中关于对借款金额的限定,可以防止离谱的巨额标的出现,同时也是考虑到平台坏账率的问题,为了降低投资风险,规范P2P融资行为,就目前网贷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此举是很有必要的。

至于对出借额的限定则有待商榷:

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这一点上看,草案对出借人的出借额进行限定,显然是不合法理的。

其次,草案规定:“出借人的出借金额不应超过其名下流动金融资产的50%”,但出借人名下流动金融资产具体有多少?如何去明确?这一点也是难以实现的。

焦点三:备案登记制度

草案规定,在网贷业务的监管构建上,将形成“银监会+各省级行业组织”的结构,以省级单位为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同意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观点:

此前业内盛传将对P2P实行严格的牌照管理(就是将网贷行业像金融机构一样颁发牌照,只有持有国家颁发的牌照才可以进行经营)。但对于新兴的P2P来说,更需要宽松的创新环境,牌照管理一方面容易造成对新模式新业务的扼杀,另一方面,P2P作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却又像传统金融机构一样进行牌照管理,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相应来说,此次草案中规定的备案登记制度则更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以银监会为主导,将实施备案登记的权利下发给各省级自律组织,符合灵活监管、因地制宜的原则。此外,也体现了监管层对P2P产业所持积极鼓励的态度,破除了行政化的审批思维,符合中央简政放权的指导思想。

总结:

网贷行业从萌芽到发展到现今的蓬勃壮大,不断地在经受洗礼,优胜劣汰,这是一个行业从稚嫩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随着国家对网贷行业重视程度不断增加,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出台,网贷行业将逐步正轨化、成熟化,与之相伴的配套法律法规也将不断完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P2P作为新兴行业,其监管法案应当量体裁衣,切忌使用原来的经验和管理方式对P2P进行一刀切,目前流出的虽然只是草案,但其中很显然部分条款在法律和行业的发展历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希望有关部门能引起重视,进行针对性的调整。网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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