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1.1  研究背景

我国的互联网用户规模从1997年的62万人增长到现在的5.7亿人(2012年数据),互联网普及率接近40%。基于庞大的网民规模,我国的互联网企业普遍拥有强大的客户群,进而为互联网金融行业以及进行现代市场营销提供广泛的客户基础。

长久以来我国个人信贷市场需求在传统银行体系中得不到满足,小微、民营企业也长期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同时由于技术落后,创新乏力使得我国征信体系难以有效建立;随着近年来商业环境和征信技术逐渐成熟,信贷市场不断扩大,逐渐成为未来金融市场的主要阵地。

从2011年开始,我国互联网用户规模增速放缓,已经接近“网络人口红利”拐点,这一发展瓶颈直接倒逼互联网公司升级创新服务模式,而互联网金融正是潜在蓝海。互联网企业纷纷试水进入金融领域开展个人信贷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金融业的高利润诱惑势必成为腾讯等互联网企业的进军目标及必争高地。

面临着逐渐严峻的经济形势,我国政府也有着产业结构调整、经济结构调整与传统行业的转型的需求,适当开放市场、引入市场力量补充政府、国家银行工作不足显得尤为必要。

但同时由于市场体制中金融企业受限于风险控制能力、商业道德素质和资金流动透明等问题,也为政府监管和市场稳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为两种主要两类:一类是信贷类互联网金融,一类是非信贷类互联网金融。非信贷类互联网金融主要涉及保险、理财产品的互联网销售,监管意义不大,但以网贷为首的信贷类互联网金融便成为研究的重点。

互联网金融所依托的三大支柱分别是: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

支付是金融的基础建设,是整个资金融通闭环设计最重要的通道,是一切价值交易的核心。在互联网金融中,随着以网商为主要代表的交易成本的降低,以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新支付手段诞生,以方便促进了大量交易的产生,同时又高效迅速的完成交易结算,避免交割任务的拥塞。在未来的发展中,互联网上交易结算的需求将会更加旺盛,这也必将带来支付体系和手段的进一步提升和完善,更多高效、安全、便捷的支付产品将会应运而生。

在当代社会中,信息即价值。在金融行业中信息是构成金融资源配置的基础。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看到了信息的价值,随着交易数据及用户数据的不断增加,海量数据被人们收集存储,大规模、非结构化数据的信息处理成为数据转化价值的关键。因此合理、高效的处理海量数据,获取价值信息,提高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的效率,缓解信息不对称的技术和能力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重要指标。

金融的本质在于资金的融通,作为资金或价值的载体-金融产品在金融流通过程中占据不可缺少的地位。通过何种方式,何种形态,何种途径将金融资源从供给方配置给需求者,成为金融流通的实质性或根本性目标。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产品与实体经济的结合逐渐间隙,交易可能性不断拓展,因此为金融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资金的供求期限、数量和收益等匹配不需要通过银行、证券公司和交易所便可直接解决。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一系列问题也亟需行业人员的关注和解决。

从行业发展角度来看,以P2P网贷为例:即将被纳入银监会监管,行业监管和治理将成为短时间内我国政府亟需解决和明确的问题。鉴于银监会相对谨慎的作风,对行业的监管可能将较为严苛,这都意味着P2P网贷行业可能很快会面临一轮大规模的洗牌;股权众筹方面,证监会目前还未正式出台相关政策,如果像美国一样得到宽松、鼓励的支持性政策,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将有可能成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从社会发展角度出发:长期以来我国正规金融企业未能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需求问题;而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产生了大量的消费信贷需求,这些需求依旧不能有效满足;受管制的存贷款利率、IPO管理体制等都成为制约理财收益市场化、股权融资渠道畅通的重要阻碍。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去银行渠道化”、产品设计“小微、个人专门化”将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蓝海,同时也是完善社会金融供给体系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1.2  选题意义

互联网金融本身作为市场的有效补充和新生事物,他的健康发展状况决定了能否有效解决市场矛盾,提供市场所需资金,充裕市场流动性。互联网金融依靠其高效、便捷和低成本的特点可以轻易完成大规模吸储和放贷的功能。以P2P网贷为例:平台可以跨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吸纳投资者资金并放贷给需要资金的用户。部分平台已完全跨越了“纯信息中介”定义,甚至直接接手资金的收受和转移,形成债权转让,为资金安全留下隐患。所以合理规范及监管企业行为,设置可行为边界,强调信息中介与投资资金分离,明确投资者、平台和借贷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将是互联网金融时代将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方面由于目前政策宽松,监管调理模糊,区域政策利好互联网金融得到了高速发展,以P2P行业为例,中国网贷行业平台数量之多,行业竞争之强烈,形成了极好的商业创新氛围。P2P交易金额也由最初的13.7亿元上升到5820.6亿元。这也正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代表,因此以网络借贷为目标的研究将有助于了解和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和规模,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划和指导提供可靠数据和参考。

另一方面,经历了2013年来我国P2P网贷行业进入井喷式发展期,在线运营平台已超过两千家,市场呈现疯狂状态,为了更多的抢夺客户,各个平台不断抬高自身收益率吸引投资者;但是中国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和金融消费文化的相对保守,给网贷企业的风险控制带来严重考验;为保障企业安全经营同时又能保证用户体验,因而企业运营模式和风控模型也较之欧美更加多元和复杂。网贷市场整体存在巨大泡沫,收益率过高,风险过大的呼声不绝于耳,准确地描述市场环境,客观地评价市场发展水平,及时掌握网贷企业风险的全要素模型,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和适当的行业发展规范已经成为行业共识。

综上,对于网贷行业的分析将是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实现互联网大金融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网贷业务的分析和研究,不仅有利于提高行业本身金融风险管理的能力,也是对包括众筹、支付、大数据金融等在内的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提供有益指导。中国互联网金融在模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上已经远胜欧美,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改变了其金融的本质属性,同样这些多样和复杂的创新也并非无规律可循。以P2P为典型案例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互联网金融的全貌和未来整个金融系统可能面临的风险。

2  文献综述

金融的实质是资金的融通和风险的管理。传统金融主要是指只具备存款、贷款和结算三大传统业务的金融活动。借由互联网对日常生活的强力渗透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并以成本、时间上的巨大优势,向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行业发起了猛烈的冲击。但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功能不变、股权债券等金融契约的内涵不变、金融风险及外部性等概念意义不变;变的是互联网技术对交易成本的进一步降低、互联网精神对产品供给和需求的改变以及互联网时代对于我们交易模式、资金融通手段的改变。

可见从金融未定的角度出发,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虚拟化金融交易平台,分析其风险必要性显得尤为重要,但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中往往基于金融的基础来完成,因此相关学者在对这一全新业态进行风险分析时也多从流动性、信用、技术和法律四种风险的角度来识别和研究。

国外Kim指出类似于ebay电子商务的在线交易过程可能涉及第三方信用机构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机构、消费者隐私保护机构和消费者信心组织。强调了资金支付和个人隐私的问题。RichardWalton讨论了B2C电子商务中的保险问题。

国内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起步较晚,研究较少,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更是屈指可数。且大多学者均从传统金融风险管理出发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识别问题进行研究,以网带行业为例:

郭世邦认为由于网上支付行为的隐蔽性和网上交易记录的缺失,将会对反洗钱体系造成巨大的的冲击。王振等针对支付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洗钱行为提出了防范的若干方法。杨凯生认为网贷行业在互联网金融的投资理财类业务中,缺乏有效监管和产品标准化,容易造成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等风险;缺乏对其流转资金来源、流动、使用的监督和跟踪管理。罗宁则在随后指出,互联网支付企业在开展支付业务的同时,逐渐下沉,开始转向网贷业务的延伸,但是由于缺乏贷前审查、贷中控制和贷后管理,不良贷款居高不下,造成严重的流动性风险。

翁舟杰认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和行业自律性较差将直接导致网络借贷行业难以顺利、快速发展。也有多数学者认为,网络金融业务和服务机构都具有非常明显的虚拟特点。通过网络银行发生交易,而对交易双方的身份、真实性验证具有很大难度,增大了网络信用风险。

针对法律风险管理,新平指出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游走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学者多从传统成熟的金融风险理论中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作出了深入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支付过程和借贷资金使用过程将直接影响了资金的流动性;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交易和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全,造成互联网金融面临着极大的信用风险;资金的使用及监控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暂时处于灰盒状态,非法集资、洗钱等法律风险不可忽视;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通信技术的过分倚重也导致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难以逾越。

3  基于P2P网贷业务的风险分析

3.1  P2P业务分析

3.1.1  P2P综述

P2P原本是计算机领域的术语,叫做对等计算(PeertoPeer);是指通过直接交换来共享计算机资源和服务。也即是说,在P2P网络环境中,相互连接的计算机都处于对等的地位,协作过程不需要使用集中服务器;任何一台计算机都可以自由发出请求和响应请求。

P2P技术思想对计算机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对互联网相关领域也影响颇深。第一家P2P网贷企业Zopa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便是充分借鉴了P2P技术思想的影响,后续受Zopa启发创建的P2P网贷企业也是如此。通过互联网优化资源配置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P2P网贷所扮演的最重要的金融功能之一便是资源配置;P2P网贷的参与端地位平等,参与交易的各端均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合适的交易标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是对等的;最后是去中心化。P2P网贷是一种端对端的对等借贷行为,在信息交互和资金流向的过程中,没有类似于银行、交易所等传统的资金媒介。

关于P2P网贷起源的说法有很多,比较能够达成共识的一个便是来源于民间借贷,甚至在中国,很多人认为P2P网贷就是民间借贷。一般认为,2005年3月在英国上线的Zopa是世界上第一家P2P网贷平台,其创始人是英国人理查德·杜瓦、詹姆斯·亚历山大、萨拉·马休斯和大卫·尼克尔森。受Zopa启发,其他国家也先后上线本国的P2P网贷平台。从世界范围内来讲,除中国外,代表性的网贷平台主要在欧美。在美国比较有代表性的是Prosper和LendingClub;欧盟则是德国的Auxmoney和Smava比较有代表性。

3.1.2  P2P业务模式分析

网络借贷业务的实现大概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借贷关系合法性撮合、资金收付和账务管理、系统风控。虽然近年来网贷行业高速发展,但对于各平台业务模式进行分析发现,目前P2P仍处于发展阶段,彼此模式并不清晰;且在监管不明的情况下,各个公司都在积极调整各自业务模式和风险控制能力。多数业务重合度较高,尤其是车贷、房贷等业务同质化严重。对于信用贷款业务由于平台的参与程度不同而差距明显。本文从以下几个角度对目前市场模式进行分析:

  1. 信用转化视角

此视角从平台职能出发,根据平台参与业务的影响程度将P2P平台分为三类:纯信息中介、责任审核制的O2O和提供本息保障计划。

纯信息中介的代表为上海的“拍拍贷”。P2P作为国外的舶来品,拍拍贷完全承载了网贷业务的国外模式,即定位于借贷双方的信息中介,以收取通道费作为平台运营和盈利的主要模式,此种模式也是公认的最原始和最“正宗”的网贷业务模式;

 

图1.2.1

由于国内投资者并不能达到国外投资者水平,对风险识别和防范的能力均不够成熟,P2P从进入中国的那一天起便进行了异化以适应国内市场,以平台代为审核,筛选标的来辅助投资者进行项目的识别和交易,形成此种模式的另一原因便是长期以来国内中小企业和个人资金需求能得到满足,形成了一大批民间借贷平台,在互联网金融火热发展的今天,这部分企业理所当然的由线下走到线上,故此种模式也被称之为“O2O”模式;

图1.2.2

以上两种平台均符合“投资”的理念,即:不对投资者的收益进行实质保障,但由于国内投资者长期以来养成的固有消费习惯,“风险收益”显然不被大家看好,保障收益变成了争取更多客户资源的一大利器,这显然对于投资者的教育无益,同时也加重了平台的风险和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也有逾越法律的风险。

图1.2.3

  1. 收益保障来源

在此视角分类中,实际上已经默认了平台进行了信用转化,也就是说平台参与了借贷双方的具体交易及利益分配问题,故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纯信息中介平台和责任审核制的O2O模式不再讨论。收益保障的起源来自于长久以来国内投资者的消费习惯,这也是国内投资市场不成熟的表现。由于平台的业务来源不同和合作伙伴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抵押模式、担保模式、风险备付金的提取和索赔风险转嫁四种模式。

抵押模式,顾名思义是最传统也是风险最低的借贷模式。只要平台存在足够的资产处置能力,此种借贷模式在某些平台看来,还款违约一定程度上反而会增加平台的收益水平。以易通贷为例:业务主要集中在房贷和车贷。良好的抵押资产使平台的风险极低。但此种模式并非信用贷款,业务空间显然受限,同时也无益于信用社会的建立和发展,与社会的发展主流不符。

担保模式则是充分调用社会资源,引入传统担保企业或联保单位,以一定的价格将风险出售给担保企业。这是风险定价的代表,而且在之前的金融活动中被广泛使用。担保企业和联保但又有稍微不同:担保企业模式主要依靠专业的担保机构,以担保企业资产作为资金索赔的备付偿还资本,在金融中是担保企业资产利息与平台定价后风险资产的互换;而联保单位模式则是依靠借款人关联企业对于违约资金的偿还作为风险管理的保证,实际上是借款企业信用价值与联保企业间资金的互换。但对于P2P平台来讲均是将违约风险转移给借贷双方无关的第三方进行担保。

图1.2.4

风险备付金模式充分诠释了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本质,即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在于金融。风险备付金的提取是充分借鉴了传统银行业务中风险准备金提取的模式而建立的。通过提取投资额(平台输入额)的一定比例来作为借款额(平台输出额)的一般违约情况下的资金垫付。但这在法律上存在若干争议,主要问题在于风险备付金的提取会计名目如何设立?以及投资者利益如何分配?因此这也是大多数平台称其为“风险备付金”而不是“风险准备金”的主要原因。

图1.2.5

索赔风险转嫁模式的产生主要是由于部分平台的业务开展模式造成的,在上述中我们提到“担保模式”实际上也是一种索赔风险的转嫁,区别于上述转嫁的主要问题在于这里的平台主要因为业务来源中将风险隔绝,而仅进行资金的融通。典型代表便是于小贷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金融公司的合作,以其待融资项目作为平台发标来源,平台只提供信息发布和资金筹集功能。项目审核及贷款管理和贷后追偿等业务下沉,交由合作伙伴来做。通俗来讲可视为责任审核制的O2O网贷平台将“项目审核”外包的模式。此种模式由于对项目的把控不足容易导致关联伙伴的欺诈行为,增添平台的人为操作风险。

图1.2.6

可以看出,不同模式经营方式实际上是对风险的不同选择,但深入研究我们发现对于整个系统来说金融风险并未被有效管理,风险只是被相关各方通过风险定价进行转让和转移;由于客户资源开发以及传统资源约束等若干问题,一般平台并非采取单一类别的单一模式运营,而是采取混合策略来满足自身需求,这也意味着不同的分类仅代表不同角度对同一个公司的描述和分析;同时由于法律约束等若干问题,各种模式的法律风险也不尽相同,其主要的争论有两点:平台违背于“纯信息中介”的法律风险和“风险备付金”提取的合理性。

3.2  P2P运营分析

网贷平台作为企业的属性,其组织建设与管理同样重要。良好的企业组织形式或发展模式不仅仅有利于企业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快速成长和扩大,对于P2P平台风险管理同样重要;同时良好的财务水平不仅可以保证平台的健康运行,同时也为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利益提供有力保证。

3.2.1运营模式分析

通过对近50余家P2P平台企业的走访和调研发现目前的P2P平台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运营拓展模式:加盟模式、直营模式和合伙人制度。其中合伙人制度是大家普遍认为较好的方式,只可惜目前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试用和验证。

(1)加盟模式

加盟模式即传统的连锁加盟,业务主要以线上、信息中介为主;拓展快、尽调压力小,适合新创公司;但对尽调质量难以把控容易出现骗贷和虚假标的等操作风险,因此并不是目前P2P的首选模式。加盟管理的代表是翼龙贷企业,专注于三农贷款的O2O服务,通过交纳保证金进行加盟迅速占领全国多数三农市场。

(2)直营管理

直营管理模式有效解决了对尽调效果难以把握的难题,企业通过在业务开展当地进行管理线(贷款审核)、信销线(借款人开发)和财富线(投资人开发)三线并行发展的方式有效保证了尽调效果并防范了员工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企业管理通过正常的企业建制,同时添加“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整个企业系统进行掌控,一次运营成本也是所有模式中最巨大的。此种企业多发生在民间借贷机构触网过程中,正在完成重资产向互联网化轻资产的转变过程中。也是目前行业最普遍的运营模式。

(3)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已在管理咨询领域有了充分的应用,而切在P2P平台管理层中也广受褒奖,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得到应用。合伙人制度通过有限合伙等方式,统一品牌经营、独立进行业务拓展和财务核算等,是解决道德风险和降低成本的有效方式,兼具直营模式的安全性和加盟模式的低成本运营。

3.2.2P2P财务分析

P2P平台的公司与金融机构双重属性,是的其财务分析有着特殊的考虑,综合金融机构的业务本质:资金的融通,和一般企业的财务运营要求:盈亏平衡。我们可以大概将P2P平台的财务状况分析用两个平衡来概括:

1.平台现金流平衡:也即金融机构投资额与借款额的平衡问题

金融的本质在于资金的融通,而金融机构的目的便是一方面挖掘吸收社会富余资金,另一方面补偿投资与资金需求项目,通过赚取资金借贷利差或收取服务费来维持运营和作为平台盈余。P2P平台也不例外,平台通过设计金融产品吸收资本,设计交易模式来调节货币杠杆,投资促进资金需求方业务发展来获取超额回报。

在此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资金的获取和回报的供给是不受平台所控制的。也即是平台吸储和贷款需求是平台所不能决定的,而平台若要健康、平稳的运行就必须要保证投资者资金(吸储)和贷款人需求(贷款余额)时刻保持动态平衡状态。

2.成本与收益平衡

P2P企业作为商业机构的属性,其财务分析中盈亏平衡必可不少。一个平台的的盈利能力、状况和业务发展能力决定了平台是否可以长期存活并给股东带去利益。而P2P平台的盈亏平衡资金流主要发生在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收益和违约代偿的状况下,也即通过利差或服务费用以弥补因债务人违约给平台带来的损失。良好的财务状况应该是收入长期、稳定的不低于违约代偿金额,通常平台的做法可以归结为三种:收益覆盖风险、大数法则和严格的内审。

用数据模型来解释:平台现金流的平很实际上是基于泊松分布的破产模型分析(任意时刻投资额与贷款余额都是随机的);而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则是基于平台现金流的泊松分布的复合泊松分布模型。

3.3  几种典型的P2P风险分析

P2P网贷平台兼具互联网与金融的双重属性,简单的说,可以把风险分为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多数法律风险又是金融风险的变种,比如资金池、自融、拆标、非法集资等。事实上,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它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

举例而言,目前,有些平台改变信息撮合的中介运营模式,控制投资方式、投资对象、投资时间。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行为可能涉及非法集资,是一种典型的法律风险;而从金融的角度看,因为这种操作不当的行为,可能会带来包括法律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因此这也是一种操作风险。

综合分析平台跑路或倒闭的一般原因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纯欺诈平台、庞氏骗局、信用中介和零业务信息中介四种情况。(详见下图)

 

图3.1

除去纯诈骗平台和零业务信息中介,所有违约和平台跑路行为都是有平台不合理操作和有风险业务设计造成的,典型的有自融、虚假交易和类庞氏骗局。

自融不仅仅存在着高度的金融风险,在P2P行业监管中也是直接触碰法律的一种行为。自融实际上是一种纯粹的资金归集和完全代理人的模式。平台通过设置金融产品吸引投资者投资,将资金引入平台内部黑盒,直接控制资金的交易方式和流转方向。而资金的划拨和使用也在平台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当中,因此自融还伴生了私设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诸多法律风险。而且由于投资者并没有(或不能)与债务人(资金使用方)签署合法协议,一旦发生违约状况,投资者利益很难受到保障。

图3.2

虚假交易问题是指网贷企业的负责人给予不合格借款人或虚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在平台上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向投资人群募集所需资金,用于发放高利贷赚取利差等行为,更严重者P2P网贷平台与专业放贷人、信用审核及评级机构、投资者(理财)服务机构、借款人服务机构关系密切,甚至为同一控制人,虚构借款交易达到“骗贷”敛财的目的。

客户挑选、信用审核、资金结算、债权转让、逾期追偿等行为都是由关联性很强的机构操纵,很容易发生内幕交易、违规交易等问题。同时,由于网站无法对每笔贷款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回访核实和实地调查,只要客户能够按时还款即可,这导致对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形同虚设,极易引发洗钱风险。

类庞氏骗局则是部分P2P平台借鉴了银行的业务模式,同时并不具备银行的业务能力和条件而开展的一系列违法筹资贷款活动,是金融机构中极易出现的“庞氏骗局”现象。在不发生大规模挤兑和投资资金断流的情况下“庞氏骗局”便可以持续运行下去,但随着时间和规模的推移,其风险和短缺资金也就累积的越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国内某些平台宣称违约率数据极低是没有意义的。

图3.3

4  结论与对策

4.1  结论总结

1,以网带行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猛,但由于标准化难度较大,全要素研究不成熟,直接导致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百花齐放与乱草丛生共存的局面,互联网金融体量越来越大、问题越来越多、风险越来越积聚;以网带行业为例,“信息中介”的定位显然不被市场多接受,风险转换严重;“去中心化”和金融“脱媒”的目的显然没有实现,资金池、违规担保等问题严重,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过高过高。

2,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实际上是传统金融机构,尤其是民间借贷(小贷、担保、保理、典当等)的触网,是互联网时代传统行业的线上转移;风控模型及盈利模式仍未改变,互联网的开放性和技术依赖过重反而加重了企业经营风险;但类似于大数据的新型数据处理技术,将有可能在征信、风控等领域为行业带来变革。

3,非法集资、洗钱与庞氏骗局依旧是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风险的主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金融的本质在于风险的管理,操作风险也就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法律风险,操纵风险与法律风险、资金流动性和信用风险共同组成了金融风险。可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泛金融环境的培育。

4.2对策及建议

1,建立起以网贷行业为标准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全要素管理体系和监管方啊。对资金流、支付过程、平台作用做出明确规范和定义;市场监管由市场准入逐渐转移为牌照发放和业务审核(事前监管:市场准入、发布牌照;事中监管:调查、审核、通告提醒、指导修正;事后监管:并购,注资,破产清算)。

2,加速“去担保化”和“资产证券化(ABS)”进程,将从跟根源解决资金流动性和风险定价问题。平台“自担保”及“信用转换”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这份风险不被市场定价、不被交易。建立起风险的定价、交易机制,辅以证券化的销售与转移模式,不仅仅可以有效解决市场风险还可以为市场注入更多投资产品和渠道。

参考文献

[1]黄震,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  [M]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3

[2]谢平 邹传伟 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 金融研究 2012(12)

[3]郭勤贵,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与架构  [M]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4

[4]罗明雄,互联网金融 [M] 中国财政出版社 2013

[5]KIM DAN J,SONG YONG I,BRAYNOV S B,at al. A Multidimensional and Content Analyses of Academia Practitioner Perspec-tives[ J] . Decision Support Systems, 2005.

[6]WALTON R. Low- cost Assurance for B2C E- commerce[ J] . Computer Fraud & Security, 2005(10):4 -6.

[7]郭世邦,银行如何迎接互联网金融的崛起[J].卓越理财,2013(3):46-47.

[8]王振,刘颖.小微企业融资背景、困境及对策[J].学术交流,2011(7):120-123.

[9]杨凯生.互联网金融谨防三大风险[N].人民政协报,2013(B01).

[10]罗宁.互联网金融不得不说的风险[N].第一财经日报,2014(5).

[11]翁舟杰,靳伟.信息时代金融中介的命运———金融中介理论的不同视角[J].特区经济,2004(11):221.

[12]殷志勇,王冶琦,邹颖.银行网络金融风险及防范[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12):125-126.

[13]新平.互联网金融在成长中面临的几重风险[N].上海证券报,2013(F12).

[14]杨波,王永.网络借贷易发洗钱风险[J].中国金融,2013(1):94.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