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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六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经公布便成为行业内热议的焦点,那么这份意见的出台会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怎样的变革与机遇,业内人士又会怎样理解监管层对于行业的态度。笔者与很多业内人士关于这个话题进行了讨论,牛娃互联网金融平台风控中心专家对这份指导意见的给予了深入解读。

1. 这个行业有了名份了,指导意见给出了网络借贷的定义,今后能在《国家统计年鉴》里找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统计数据,我们“入流”啦!

2. 这个行业获得了政府的支持。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税收优惠。与过往在某些省市发生过的针对这个行业的矫枉过正的、略显偏激的做法说声拜拜。

3. P2P行业梦寐以求的接入央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可能实现。当然,随着征信牌照开始向民间开放,更重要的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信用信息的丰富化,这个梦想已经不再那么强烈,特别是对于技术一流的平台,将来接入央行征信甚至可有可无。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仅可以接入征信,而且可以积累信用信息,创立自己的征信数据库,提供征信和评级服务。这是一个非常大胆的开放之举,充公体现了数据就是生产力的新思维,提升了这个行业的高度。想想某些“草台班子”,哪儿有这个技术能力和卓著的视野去搭建信用数据库?

4. 推出网络小额贷款是政策的“三级跳”。第一级肯定了一种模式。P2P平台可以控制小贷公司,意即肯定了通过网络小贷公司先进行放贷,形成债权后再通过平台进行债权转让的模式。这种模式已经在长三角某省由国资牵头开展了,但在某些省市又被禁止;第二级是网络小贷公司的地域限制被打破。传统的小额贷款公司有严格的地域经营范围的限制,通过网络发放贷款,借款个体来自全国各地,自然不能有地域的限制。同时网络小贷公司应依附于P2P平台而存在,不能独立脱离互联网经营信贷业务。第三级;拓宽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当前的法规限制小贷公司的放贷资金的外部来源只能是银行的授信,而网络小贷公司则可能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债权“出表”,获得新的融资渠道。

5. 允许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的产品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销售,意味着将向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发放新的代销牌照,拓宽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财源“。

6. 指导意见提到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应符合现行的法规,但重点鼓励了政策法规的探索、研究,监管机构将“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这说明十部委的政策制定者们很清楚现在的法律、法规存在滞后于行业发展的状况,所以,并没有根据现行的政策“一刀切“下去,而且采取”适度“监管的态度,“让子弹飞一会儿”。所以,行业自律还将继续对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较大的作用。上海2013年出台了行业准入门槛,但计划中的行业白皮书一直未出炉,我们预计还是有继续存在下去的必要。

7. 提高了门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除了需要获得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外,还需要向工信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监管细则可能会比较早出台,因为这属于对于从业机构的最基本、最初期的监管。

8. 提高门槛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的要求。人民银行有一整套的反洗钱流程,如果没有传统金融机构从业经验,是很难理解其重要性,很难制定反洗钱的步骤和实施达到这一目的手段的。相应的,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将会出台对从业机构高管的任职资格的硬性要求。指导意见强调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所以,任职要求必然是有一定年限的传统金融从业背景。

9. 强调了P2P平台的中介性质。指导意见要求平台与客户资金需要进行分账管理,即资金必须点对点,不能流入任何中间账户。所以,资金池模式的平台将是“兔子尾巴,长不了了”。只有真正做点对点模式的平台才知道这其中的辛苦,很多其他平台能够给予客户的方便我们却做不到,而这正是我们合规、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但指导意见的出台,更坚定了我们走合规路线的信念。

10. 鼓励小微金融机构与从业机构进行合作。这些小微金融机构想必包括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等,以前某些地方颁布的限制这些机构与P2P平台合作的政策将成为历史。

11. 我们对指导意见中的某些措施是否能够落实感到忧虑。例如鼓励“正规军“参与互联网金融。中央多年来要求银行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融资力度,但一直成效不大,因为银行已经是上市公司了,要向股东有赢利的交待。草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原本是银行融资的很好的补充。现在鼓励银行来参与互联网金融,银行不太可能有动力去彻底改变自己的做法。大饼油条小馄饨还是留给街边的小商贩,鱼翅燕窝留给大酒楼。

12. 银行提供资金托管的难度。P2P平台资金流转的复杂性远非传统银行机构所能想象的,主要的原因是银行没有意愿去了解。撇开涉及大量小额债权转让的复杂的技术要求不谈,光是收费就会把P2P平台吓跑。例如我们牛娃互联网平台的牛呗APP借款,单笔平均三四百元,可能对应10个投资人。每一笔的资金划转如果都适用银行最低三五元的收费,划转几回本金就不见了。这么高的收费与金融脱媒、降低交易成本的初衷背道而驰。

13. 其他的一些措施是否能够落实有待时间的检验。合格投资者制度很难起到实质性的作用,看看当前开户申购银行理财产品、或开立二级市场证券投资账户时,流于形式的风险评估表就知道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更是美好愿望,那么多成熟的经营看得见、摸得着的商品的维权还充满艰辛,就更不要提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的“半虚拟”经济行业了。投资者自己擦亮眼睛才是最重要的。

我们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对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我们期待着一个一个的切实可行的、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监管指导办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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