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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继互联网金融的顶层设计出台以后,人民银行又出台了《非银行机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石激起千层浪,网络上意见纷纭。笔者也来凑凑热闹,作为曾经在商业银行从事支付清算工作的人员,发表一点自己的意见。

1、首先,对第三方支付的定位。

熟悉金融的人都知道,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最基本的功能无非三个字,存贷汇,其中的汇,就属于支付。虽然在以往的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中,支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考核体系中不像拉了多少存款或者放了多少贷款这样立竿见影,但是其实,支付作为金融体系的基础设施,其功能隐藏在其他功能背后,这一点,商业银行在遭受来自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冲击以后,应该会有很深的体会。所以,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体系和架构中,互联网支付也处于基础的地位。P2P借贷也好,众筹也好,没有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支持,很难想象会有很大的发展。也正因为支付在金融体系中的基础和重要地位,央行出手规范第三方支付,其实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目前,央行明确第三方支付的两个主要功能,第一是为电子商务提供的支付结算功能,第二是为小额的资金转移提供的功能,也就是说,央行意见对第三方支付的定位就是对现有的支付体系进行的拾遗补缺的功能,第三方支付是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但是不能成为支付的主流。特别是大额资金流转,必须通过银行体系,最主要的目标,其实是让第三方支付回归支付的本质,而不希望资金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虚拟账户里面,形成一个独立的游离于监管当局视线之外的生态圈。用一个通俗的比喻来说,央行认为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个公共自行车,方便人们“最后一公里”的出行行为,但是从对道路资源的占用以及效率来说,银行体系类似公交车的功能,载客量大而且速度快。公共自行车灵活方便,可以弥补公共汽车网点覆盖的不足以及对单个乘客的不方便,但是涉及到大量的运输,还是应该通过公共汽车来解决。

问题是,现在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不满足于公共自行车的定位,想成为公交车,但是在履行信息披露和对客户资金保护的相关义务方面却不到位。这就有问题了。这也就是央行此次意见中,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目标所在了。当然,作为一枚屌丝,支付宝提供的跨行划账的功能既方便又免费,还是举双手欢迎的。但是,作为曾经从事清算业务的人士,特别是对金融危机有着多年的研究,笔者也清楚其中的问题所在。

问题在哪里呢,出在虚拟账户上。虚拟账户上的钱,如果金额不高,也不会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但是,正是因为有些第三方支付公司客户覆盖面广,虚拟账户的资金金额越来越大,这才引起了监管当局的警惕。其实,余额宝的推出,当初正是为了解决沉淀资金的出路问题,因为,根据央行的有关监管办法,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必须按10%的比例交足准备金,这对第三方支付公司,形成了很大的压力。目前从实践中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利用客户提现的时间差,挪用客户虚拟账户资金的情况屡屡发生,并成为金融风险的一大源头。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向合作银行以及监管机构提供相关支付的细节问题,也是此次办法规范的目标。这里面存在两个风险,一个是洗钱的风险,包括这笔钱为犯罪分子所利用,或者为恐怖活动所服务,在国际上,对反洗钱有非常严格的控制,银行体系资金的大额转移行为都会被监控,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有一个中国土豪想赚点汇率差价,大量从国内转移资金到澳洲的账户,结果其账户迅速被监控,无法继续收款。所以很多犯罪分子都喜欢用类似比特币这样的支付手段,因为没法追踪。

另一个是资金安全的风险。这主要是因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实际支配客户的资金,而监管机构却无法监控资金的流向。目前已经有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了危机,主要原因是支付机构挪用了客户的支付资金。目前在中国,大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没有明确的盈利模式,有大笔客户的资金在账上,存在挪用的动机和可能。所以相对来说,微信支付比支付宝的模式更加符合这次意见的精神,因为微信支付的钱,是在客户在微信支付合作银行的账户上的,但是支付宝则是在支付宝为客户开设的虚拟账户上的。

至于办法所要求的认证,也许有些客户会觉得不便,不过,从我自身从事清算支付的经验来说,还是有一定的必要,虽然细节可以讨论。本人曾经在一家国有银行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从事清算工作,当时就曾经碰到过一个难题,因为有一个县级支行,因为是著名的侨乡,经常有大量的国外汇入的个人对个人欧元汇款,可是有时候我们收到的信息上有时候甚至只有收款人的名字,运气好的时候有一个电话号码或者身份证号码,如果运气不好只有名字,则收款人的身份验证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据了解,当时的基层支行是借用了当地派出所的力量来解决这一难题的。

2、盲目的金融创新是有风险的。

远的不说,就说我们的近邻韩国,在98年东亚金融危机以后,为了减少经济对出口的依赖,促进国内消费,鼓励国内信用卡市场的大发展,结果是很多不应该得到信用卡的人获得了信用卡,信用卡额度的审核也大大放松,一时银行、政府、客户皆大欢喜,可是过不了多久,那些刷卡一族还不了钱的时候,日子就非常难过,甚至也有因此而自杀的。这就是不远的教训。目前虽然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宽容和支持的态度,但是,当触及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时,强力出手既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

从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来看,集中的清算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当初美国的次贷危机之所以杀伤力惊人,因为很多衍生品不是在场内交易,没有建立中央清算体系,所以市场参与者非常害怕,危机的自我实现机制进一步摧毁了市场的信心,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清算体系必须非常高效,并且应该由央行(或其授权机构)来控制,这一点在世界各国都没有打的区别。

估计未来的实施意见会有一定的调整,但方向不会有太大变化。一个银行也好,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好,只要有了足够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事实上就成为一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必须承受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3、对行业格局的冲击

互联网金融必须回归金融的本质,一方面要为实体经济服务,另一方面要在安全和效率之间取得平衡。从最近几年的发展来看,第三方支付在用户体验和效率方面取得了很大突破,成功地改变了中国的金融体系特别是银行业,充当了行业的创新实验室,为中国金融体系的进步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有些创新其实有监管套利的问题,很多创新隐藏了金融风险的隐患。所以根据这次颁布的意见,会对第三方支付的行业格局进行必要的整顿,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最终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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