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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大招不断下放,互联网金融行业风气云涌,纷繁复杂的表象下,参与主体的自身抵抗力成了突出问题。内观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我们是否需要调整股权结构,处理易发道德风险的环节,降低企业决策与执行成本,保留创始人精神精髓,值得思考。

首先,设置破产隔离结构。

最近我们在研究国外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公司结构搭建,发现Prosper的处理方法可圈可点。Prosper成立时的公司为:Propser Marketplace Inc.,随后,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Prosper Funding LLC.母公司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财产性权利,全部转移给子公司,从而实现破产隔离,即如果前者破产,互金平台上的出借资金不会被其他债权人划走。这样做的好处是,互金平台的投资人资金会更安全。国内的互金平台是否有必要如此操作,要看各家情况,已取得资产交易所或类牌照认可的,建议考虑破产隔离结构,反而纯信息中介平台,不一定要费这个劲儿。

其次,“同股同权”抑或“同股不同权”。

从公司法到传统公司治理结构,对于股东之间的“人和”性是有要求的。但互联网金融企业,尤其是股权众筹平台,股东并非传统意义上要求“投票权”的股东,他们的诉求实质上是较高收益回报。这就要考虑,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分层,我们一般建议分为两层。第一层是传统意义上的股东,他们实际经营公司,类似PE中的GP;第二层是理财诉求的股东,他们不参与实际经营,弱化投票等权利,只享受分红,类似PE中的LP。当然,这对公司章程等会有反推效果,我们看到很多公司在工商登记时使用模板章程,成立数年不改,这是不负责任的,应当根据股东结构作相应调整。

再次,如何使创始人精神的留存?

资本吃掉创业人,有创客苦笑道。当互金平台开始值钱,有大资本进入的时候,创业者也许就成了弱势群体。那么,如何保障创始团队对公司经营的绝对控制呢?采取以往旧有的职业经理人,恐怕不一定有强力效果。其实,我们可以采取马云团队的“合伙人”制度,虽然资本市场对其有各种评价,但我们认为不失是一种好办法。可以将原始团队的精神精髓一直贯彻到企业发展的高级阶段,也就是上市后的公司治理。

综上,互联网金融企业,生当逢时,在现在金融消费者诉求与法律发展的变化中,寻找适合自己企业的公司治理之道。随着同股同权+人和性+优先受让等特殊制度安排的大量使用,飒姐认为必将反作用于上层建筑,从而改变立法,从法律法规层面给予企业更灵活的空间,真正给创业家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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