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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尤其在如今大众创业的潮流下,民间借贷更是中小企业融资极其重要的手段。但由于管理不规范,借贷风险也是逐渐增加,纠纷日益凸显,伴之而来的是各类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逐年上升。

不过,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争议、民间借贷纠纷等提供了操作性规范,有条件地将企业借贷合法化的同时,也首次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红线三区”,《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民间借贷被重新定义,这份文件告诉了我们哪些事情?

关键词:

借贷证据

民间借贷,归根到底大部分还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的,但亲朋好友之间有时碍于面子,往往会不好意思打欠条。但现在,哪怕没有欠条,产生纠纷时也是可以起诉的。

《规定》第二条明确: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解读: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些大都属于书证范畴。而什么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呢,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短信、微信、博客、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及录音录像等已经作为证据被使用,也就是说,如果哪天有人跟你借钱不还,你当初又没打欠条的话,你们的微信聊天记录或电话录音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关键词:

借贷合同

债权人保障自己最好的办法是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无论是现金支付,还是平台转账,只要对方收到钱,合同就算生效了。但在签合同前,必须要留个心眼,知道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以免得不偿失。对于无效合同,则有以下规定: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解读:

也就是说,无论是从银行还是企业借到贷款,你都不能转手高利息借给其他人。此外,如果明知道对方搞违法犯罪活动还借钱,那么你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同时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就算发生纠纷,法院也不会受理。

关键词:

两线三区

利率的规则一直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而在此次《规定》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相关条文。对此,《规定》明确提出: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解读:很简单,没有规定利息的当然就不用还。)

2.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解读:也就是说你借给别人100元,事先在本金里扣了10元利息的话,本金就是90元。)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解读:

第一个区间为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第二个区间为自然债务区,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4%~36%,超过24%部分的利息是不受保护的,但是通俗地讲,就是“给了的不用还,不给的也不能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是不可以要回来的;第三个区间是,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深圳市君融财富管理研究院国际注册财务策划师徐正国向记者解释,三个区间的设立,主要是针对民间借贷高息行为的一个约束。从借款人来说的话,可能会存在恶意的行为,比如借款时40%、50%的利息他都可以收,但到付利息的时候只给36%。对贷出方来说,以前的合同、协议还可以执行,但如果依然以5分、6分的高息放贷出去,到时候利息超额的部分就收不回来。存在这样的风险,像以前那样高息借出去的钱,以后可能就很少出现了。

关键词:

企业间借贷

最高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基于此,多年来,企业为了规避企业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多打擦边球,或是以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对此,《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这一条款的施行,意味着对企业借贷给予了有条件的认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的、正当的企业间资金拆借自此可以公开地进行,不必在地下或绕道操作,降低了企业为规避法律所产生的成本,这对于如今全民创业的热潮而言,无疑是“时移则法易”的一个典型。但另一方面,认可也是有条件的。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一大亮点之一是认可了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同时第十四条又做了一定的限定,明确了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除此之外,民间借贷合同还应当受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的限制。“企业之间的借贷合法化,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另一条重要途径,也避免了实践中企业以走单不走货的虚假买卖合同等方式拆借资金,减少相关纠纷。”

关键词:

P2P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P2P网络借贷更是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

《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作为投资人,如果你需要投资网贷时,要看清楚平台是否担责,否则利益受损后将无法维权。但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则一定要保留证据,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出借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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