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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银行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大量人才储备,如今P2P网贷平台从银行信贷部门挖角的情况越演越烈,据我们观察,银行高管出于个人创业需求、高回报需求,陆续下海,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中坚力量。昨日,曾掌管10多万亿资产的前中国银行副行长王永利担任乐视高级副总裁,负责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消息也得到证实。面对这些人才,如何保护原雇主权利,如何平衡个人与企业的法律关系,值得关注。

1、注意“保密”

一般而言,公司治理完备的企业,会给高管和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是指公司的特定人员在职或离职后,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受到一定的择业限制,禁止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具体可分为法定禁止和约定禁止。《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8条第1款不完全列举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其中第(五)项“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是法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约定禁止是指公司与员工之间约定形成的竞业禁止,劳动法赋予并承认了约定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可见,约定禁止是用人单位为了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员工达成的约定,并以单位支付相应补偿为前提。劳动合同法下的约定竞业禁止与公司法下的法定竞业禁止相互补充,构成公司治理中对公司利益的双重保护。

2、选择合规“新东家”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刚刚被确认,有些商业模式有待司法实践考验,建议银行高管在选择职位时,考虑其合法合规性问题。虽然监管规则在逐步落地,但非法集资仍然是互金领域的敏感问题,身为公司员工,因参与公司经营,经手公司业务,可能会被卷入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中。这种情况下,工作职位和具体参与公司运营的程度,决定了其是否有可能构成犯罪,究竟是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根据办案经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CEO、COO等人因牵涉公司重大决策,入罪几率较大,其他参与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很有可能成为“污点证人”。因此,选择一个靠谱的新东家,对于上岸的银行高管来说至关重要。

3、抢原雇主的生意不如合作

在实践中,我们遇到过“戗行”的案子,也就是代表新企业与老雇主抢原来由自己执行的项目,这时候行为人的风险极大。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刑终字第432号刑事判决可以提供借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与北京XX有限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其在担任该公司业务经理期间,以公司名义与XXX单位洽谈合作项目,因李某多次向公司汇报洽谈无结果。其后,便以自己与张某合伙注册成立的公司名义与XXX单位签订购销合同。法院认为,李某为谋取私利,利用在XX公司担任业务部经理并代表该公司具体负责与XXX单位洽谈业务的职务行为,违反XX公司的保密规定,将其掌握的属于XX公司的经营信息,用于其与他人合伙成立的个人公司使用并获利,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XX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的管理秩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这提醒我们,身为员工,不管离职与否,职业道德不可丢。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诚然,在以人才为导向的就业市场中,老板与员工之间是双向选择关系,老板看不上员工,可以炒他鱿鱼;员工不中意老板,也可以另攀高枝。老板应有老板的胸怀,员工应有员工的操守,这就是职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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